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公投法三讀 打破鳥籠公投大幅下修門檻
【出處】中央社 2017/12/12 13:28
【內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達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廢除公審會、18歲有公投權,並可不在籍投票。
公民投票法最早是民國82年,由前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同榮提出草案;92年時公投法完成三讀,國民黨、親民黨以席次優勢,通過門檻較高的「雙二一」條款,歷年來6次全國性公投均未通過。
現行公投法的提案門檻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1,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5%,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1/2以上,且有效投票超過1/2同意,即為通過,也被稱作為「雙二一門檻」。
三讀條文明定,提案門檻調降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1,以2016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估算,約為1879人;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1.5%(約28萬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約469.5萬人)以上即為通過。公告公投結果後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初審時就主張,排除修憲及領土變更案等敏感議題,回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處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包括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
三讀條文中,主管機關也由行政院,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為避免資源浪費與方便提案人連署,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
現行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公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投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2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三讀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要求納入不在籍投票,最後通過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條文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但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另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兩岸間政治協商,應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但經表決後不通過。民進黨團主張,應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處理。1061212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相關國際條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二五條第一項: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
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第十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心得評析】
公投為直接民主的展現方式,然而過往台灣卻因為當時推動公投法時的政府遇到朝小野大的困境,而導致產生了俗稱「鳥籠公投」的通過高門檻的公投規定,在某層面上也導致自公投法設立以來,台灣多次公投皆以失敗告終。本次立院修法後不論在投票年齡、提案及連署和同意需要之人數皆有大幅下降。固然有聲浪批評此次修法將會導致公投一程序遭到濫用,但許多公共議題被提出真的會是不好的?或能夠更完整的表現在不同議題上的民意展現?我個人傾向於後者,因此對於這次的門檻下降是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