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政三B 劉闓毅

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公投法三讀 打破鳥籠公投大幅下修門檻
【出處】中央社 2017/12/12 13:28
【內文】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大幅下修公投提案、成案及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達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廢除公審會、18歲有公投權,並可不在籍投票。

公民投票法最早是民國82年,由前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同榮提出草案;92年時公投法完成三讀,國民黨、親民黨以席次優勢,通過門檻較高的「雙二一」條款,歷年來6次全國性公投均未通過。

現行公投法的提案門檻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千分之1,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5%,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1/2以上,且有效投票超過1/2同意,即為通過,也被稱作為「雙二一門檻」。

三讀條文明定,提案門檻調降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1,以2016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估算,約為1879人;成案門檻為選舉人總數1.5%(約28萬人);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約469.5萬人)以上即為通過。公告公投結果後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在初審時就主張,排除修憲及領土變更案等敏感議題,回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處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包括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

三讀條文中,主管機關也由行政院,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為避免資源浪費與方便提案人連署,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

現行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公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投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2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三讀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要求納入不在籍投票,最後通過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條文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但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另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兩岸間政治協商,應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商。但經表決後不通過。民進黨團主張,應回歸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處理。1061212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相關國際條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第二五條第一項: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
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第十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心得評析】

公投為直接民主的展現方式,然而過往台灣卻因為當時推動公投法時的政府遇到朝小野大的困境,而導致產生了俗稱「鳥籠公投」的通過高門檻的公投規定,在某層面上也導致自公投法設立以來,台灣多次公投皆以失敗告終。本次立院修法後不論在投票年齡、提案及連署和同意需要之人數皆有大幅下降。固然有聲浪批評此次修法將會導致公投一程序遭到濫用,但許多公共議題被提出真的會是不好的?或能夠更完整的表現在不同議題上的民意展現?我個人傾向於後者,因此對於這次的門檻下降是樂見的。

社二B 潘建丞

《標題》:罷免案沒過關但綠委都在酸 黃國昌:不會因此與民進黨決裂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71218/1261490/
                 符芳碩 台北報導

《日期》:20171218

《內文》: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上周六落幕,雖然同意票4萬8693票多於不同意票2萬1748票,但因未達門檻,罷免最後不通過。因時代力量原本提案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並無門檻,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就算通過,綠委管碧玲日前在網路上酸,「民進黨版本救了黃國昌後,他應該知道自己主張多荒謬」。黃國昌今天受訪時則回應,並非他黨委員用「荒謬」形容時力,時力就會「氣pupu」、要與民進黨決裂,沒有這層次問題。

黃國昌說,時代力量立場是就事論事、就政策論政策,希望和民進黨的關係就像任何民主國家政黨,有良性競爭,若一致有支持理念,就相互合作推動改革;意見不一致,就說清楚,如是否要砍7天假、將7休1改為12休2,時代力量都有自己的主張,也負責的向選民說清楚。

至於罷免案票數高,是否會自請離職?黃國昌則說,對於任何黨派、立委的指教他都虛心感謝,但制度與個人必須分割處理;直接民主無論在罷免、公投設定門檻,一定會改變投票行為,這三、四十年內,投票行為理論研究有相當豐厚討論,對他來說,在很多角色要努力的事情還很多。一旁的黨團總召徐永明也拍拍他的肩膀說,時力黨團人已經夠少,「黨團絕對不准。」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心得》:我認為雖然罷免權為人民的基本權利,但相關法律的制定,正是要規範一些容易讓政府體制限於不穩定的狀態,例如規定門檻讓需要有一定基礎的民意,才能決定是否要罷免,這也是這次安定力量挫敗的代表,因此在憲法的立意上去制定下位階相關的法律,更是需要思考如何去拿捏,才不會導致過多的限縮或流於形式的濫用





歷史二 許悅琪

標題:

國民黨大動員參與中部反空污遊行 遭網友酸:「跑來作秀,反客為主」!

姓名:許悅琪
學號:05112017
系級:歷史二
時間: 張志妤 2017-12-17 17:45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73704
內文:
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台灣護樹團體聯盟及主婦聯盟台中分會等民間團體,今(17)日共同舉辦中部反空污大遊行,而有意參選2018台中市長的國民黨立委盧秀燕在現場穿著背心,並用擴音喇叭,違反主辦單位禁止選舉宣傳及造勢的規定,遭網友酸「國民黨不甩規定」。

中部反空污大遊行17日登場,國民黨副主席郝龍斌和南投縣長林明溱,國民黨籍立委江啟臣、盧秀燕、顏寬恒等人都參加遊行。民進黨方面,包括台中市長林佳龍、彰化縣長魏明谷、嘉義市長涂醒哲等人也出席遊行。

 但有網友在PTT指出,主辦單位明明規定「政黨參與守則」,要求遊行禁止任何選舉宣傳及造勢,各黨出席代表也不能使用擴音喇叭、穿著政治服裝,及使用政治人物旗幟,但盧秀燕卻穿著背心,還用擴音喇叭當場違規。國民黨大動員參與遊行,也遭網友酸「國民黨不甩規定,直接穿背心到空污遊行」,還有網友表示「國民黨明顯是跑來作秀,反客為主,還怕人不知道」。

現場還一度有反國民黨民眾拿著「國民黨是全台最大污染源」牌子闖入抗議,讓遊行矇上濃厚政治味。

憲法相關條文: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其他相關條文:
集會遊行法: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心得評論:
       這場遊行本該是要訴求關於台中地區近幾年來空汙日趨嚴重,希望當地政府能夠正視感善的出發點。雖然政黨人士會分杯羹是可以預期的,只不過內文中國民黨立委盧秀燕這樣違反政黨參與原則還用擴音喇叭「推廣」自己的行為過頭了。現在是明年選舉前的暖身期,該要遵守的原則還是要遵守,不然對於當初投給她的選民交代不起。無論如何,還是應該要把焦點放在對的地方——空氣汙染。

政ㄧB 潘柏涵 06114201

班級:政一B
姓名:潘柏涵
學號:06114201
標題:
免審查!民進黨團讓農田水利會改制、稅改案逕付二讀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15/1073125.htm?t=%E5%85%8D%E5%AF%A9%E6%9F%A5%EF%BC%81%E6%B0%91%E9%80%B2%E9%BB%A8%E5%9C%98%E8%AE%93%E8%BE%B2%E7%94%B0%E6%B0%B4%E5%88%A9%E6%9C%83%E6%94%B9%E5%88%B6%E3%80%81%E7%A8%85%E6%94%B9%E6%A1%88%E9%80%95%E4%BB%98%E4%BA%8C%E8%AE%80
內文:
立法院15日處理攸關農田水利會改官派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不過,原本外界預期此案僅會交付委員會審查,民進黨團則直接提案,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與《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逕付二讀,最後也表決通過,這兩案將不必在委員會審查,而只需經過黨團協商。
農田水利會常被質疑是地方派系樁腳,民進黨團原本將涉農田水利會改官派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在院會付委審查,因國民黨主席吳敦義已在中常會上表示,對於蔡政府這種巧取豪奪水利會資產作法要全力反對,「甚至要有夜宿立法院的準備」。對此,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已帶領立委們,將24小時守住議場,不讓藍營有機會杯葛。
不過,民進黨團並未讓法案付委,而是直接提案將草案逕付二讀,並以人數優勢表決通過,此案將不用通過委員會初審,而是由立法院長蘇嘉全召集朝野協商。
對此,國民黨團十分不滿,在議場內舉牌抗議,國民黨團書記長林德福怒嗆,行政院說改革水利會,希望讓灌排區、效率都能增,國民黨贊成這種改革方向,但為何一定要官派、圖利現任會長?而針對正在財政委員會審查中攸關稅改的《所得稅法》,被民進黨團抽出逕付二讀,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則在台下大喊,總統蔡英文只顧股市大戶,不顧一般民眾,國民黨團隨後更召開記者會,痛批民進黨「鴨霸」。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1.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2.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3.第76條: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第5條: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
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
或附議。
2.第6條: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3.第八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心得:
  起初我看到這篇文章時,只覺得這是一篇在說明政黨鬥爭的新聞,但細看之後才明白其實是嚴重
影響著我們的生活。我認為無論時執政黨、多數黨、少數黨、在野黨都應該站在人民方為人民想,
而非只顧慮到自身利益、或者只為求黨的面子,更不應該違反法律之規定。
 立委,即民意代表,換句話說就是必須表達人民真正的心意,雖說此事十分難以達到,但仍應該
盡力為之,不應該辜負人民所賦予之期望。

    歷史二 劉真

    【出處】自由電子報政治新聞
    【時間】2017-12-11
    【記者】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
    【內文】

    文化部長鄭麗君昨在世界人權日紀念活動上宣佈,國家人權博物館預計於明年五月十七日在綠島、景美人權文化園區正式掛牌成立,人權館除保存歷史,也會持續守護人權價值。
    一七世界人權日紀念活動與感恩餐會昨在台北賓館舉行,蔡英文總統、鄭麗君、戒嚴時期海內外救援者,以及吳聲潤、蔡焜霖、郭振純等一百多名政治受難者及家屬參與。由政治受難者胡鑫麟之子胡乃元演奏小提琴組曲,揭開活動序幕。
    鄭麗君表示,今年是台灣解嚴三十週年,她感謝在座的政治受難者,在威權時期付出青春血淚,讓台灣這一塊土地的人們知道自由的可貴。
    她說,蔡總統在去年宣示要全面啟動轉型正義,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近來先後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在亞洲,台灣是少數以政府機關的高度,反省過去威權歷史的國家」。
    設於綠島、景美園區
    鄭更宣布,國家人權博物館預計在明年五月十七日,於綠島、景美人權文化園區正式掛牌成立,「代表政府用國家高度面對過去這段政治受難歷史,要在不義遺址上起造博物館,將過去這段受創傷歷史,轉換為當代社會的人權教育」。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7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2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66條(科學發明與創造之保障、古蹟、古物之保護)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心得評論
    人權議題一直都是現代國家非常重視的問題。相對於封建社會只重視王權的情況,現代社會重視人人平等。在憲法的保護之下,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作為其實都可以是人權的展現。人權的舉體象徵除了體現在法律所賦予的意義之外,其他就像是能夠具有代表性的紀念物,景美人權園區(人權博物館)和綠島人權園區(人權博物館)就是在就地象徵人權應該被守護。


    政三B 郭維軒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32
    姓名:郭維軒


    標題:黃國昌驚險過關 恐影響時力新北布局
    出處:今日新聞  20171216 23:20https://m.nownews.com/news/2663822?from=msearchlist
    作者:侯姿瑩


    報導內文:
    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罷免案雖未通過,但朝野立委認為,時力未來在新北市地方選舉可能會更謹慎提名,而時力關注的議題可能要更貼近民生。
    新北市選委會指出,黃國昌罷免案投票人總數為255551人,投票人數為7924人,投票率為27.75%,有效票7441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48693票,不同意罷免票數21748票,無效票為483票,同意票數未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罷免案未通過。
    來自新北市選區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張宏陸晚間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投票結果反映了黃國昌可能要更「接地氣」,傾聽基層聲音。關注新的議題是好事,但身為民意代表也有服務選民、協助解決問題的任務。
    另一方面,時代力量過去在年輕族群與社群媒體上都展現優勢,卻未反映在這次罷免投票上,外界認為這是時力很大的警訊。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為洲表示,時代力量過去在網路上面有許多支持者,但這些支持者可能缺乏行動力,所以沒有出來投票。這顯示,網路世界跟現實世界是有落差的,關注的議題也不一樣。
    林為洲說,黃國昌很認真、專業,但時代力量大多關注的是高度政治性且有關意識形態的議題,黃國昌未來可能要更多關心民生議題。
    至於時代力量在未來新北市選戰的布局,張宏陸說,兩黨在新北市議員選舉已「完全沒有合作的空間」。民進黨在新北每個選區都有提名人選,不可能跟時代力量合作。
    林為洲也認為,受到罷免案的打擊,黃國昌不會再談參選新北市長。市議員的部分,他認為時代力量會謹慎提名,也會跟民進黨協商。
    相關條文:
    1.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2.憲法第129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
    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3.憲法第133: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心得:
      這一次的罷免案是台灣在施行民主政治上,一個值得公民們進一步思考「我們要的是什麼樣的代議政治」的時間點。
      其實這次的罷免案也給予我們一個機會,好好地思考自代議制度成為各國政治運作的主要模式以來,就一直在學界討論、但也尚未出現百分之百定論的議題——代議政治中的民意代表,到底該如何「代表」人民呢?
      我認同黃國昌立委認為立委每天該花時間的地方就是在立法院,就是得在委員會裡監督不合理的施政、揭發貪官汙吏的觀點。但在行事風格上是否有作秀傾向方面的問題,我認為跟其他沒有實質作為的立委相比較來說,其實也就只是個小問題。

    政一B 杜孟瑀

    姓名:杜孟瑀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6

    【標題】印度喊3次離婚就休妻 政府擬立法禁止並開罰

    時間:2017.12.15 | 23:49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2-15/107220

    【內文】

    印度國會冬季會期開議,政府內閣15日通過穆斯林婦女婚姻權利保障法草案,說3次talaq(我要離婚)可立即休妻屬非法,預料送交國會審議可順利通過。

    印度內政部長拉傑納特.辛赫(Rajnath Singh)主導的跨部會小組,起草穆斯林婦女婚姻權利保障法草案。草案條文對所謂說3次talaq即可休妻的穆斯林,將處3年監禁,且休妻無效。

    草案還規定,遭丈夫說3次talaq而休妻的婦女,可以為自己和子女,向法官提出生活津貼(贍養費)的要求,讓生活得到保障。

    不少印度的穆斯林為了更高薪資,前往富裕的中東國家工作,有些人在當地另結新歡後,透過電話、即時通訊軟體等方式,向在家鄉的髮妻說3次talaq即可休妻。有些印度的穆斯林婦女即刻喪失法律權利,也失去生活與經濟依靠。

    印度最高法院接獲穆斯林婦女的訴願後,於8月裁定,說3次talaq就休妻的伊斯蘭教律法違憲,先禁止6個月,並要求國會於期間立法規範。

    不過,最高法院裁定暫時禁止說3次talaq就可休妻的伊斯蘭教律法效力後,印度中央政府仍收到67件,穆斯林婦女被休妻的投訴,而今年已收到177件。

    遭說3次talaq離婚的穆斯林婦女指出,即使最高法院裁定此舉違憲,她們向警方投訴尋求法律援助時,還是遭警方拒絕。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

    第16條: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 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心得】

    在這個看似已經相當進步的地球村時代,依舊有許多國家的人權尚未受到完整的保護,尤其是婦女及孩童的人權。很難想像,印度婦女的婚姻,甚至是生活經濟會在短時間內,因為單方面的決定便喪失。或許目前該國已宣布這項說三次離婚即可休妻的法律違憲,但仍有相當多的婦女未因此受到該有的人權保護,被休妻這種父權社會的現象依舊頻頻發生。希望該國的政府能再為當地的婦女權益多做一層把關。而反觀台灣,或許我們的人權保障相對於該國已有較完善的保護,但在一些婦女的權益方面,我們仍需更加努力。

    社三B-李筱珺

    姓名:李筱珺
    班級:社三B
    學號:04115242

    標題: 軍人年改 朝向有利現役人員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61135
    出處:自由時報 政治新聞2017-12-18
    內文:
     〔記者曾韋禎、彭琬馨、王冠仁/台北報導〕軍人退撫新制草案已滿一個月的公告期,行政院近來密集與立法院民進黨團溝通,盼草案送進立法院後能獲支持。據了解,草案方向已定,將兼顧國軍的人力需求,而非單純的年金改革;不過反年改團體八百壯士仍在昨舉辦遊行,抗議軍人年改方案。
    反年改團體再度上街頭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透露,未來送進立法院的草案將有三大方向,首先會考量國安需求、軍人全天候待命且服役年限一到就強制退伍等特性,樓地板可望提高;其次是新制有利於現役人員,確能穩定軍心;大部分的已退者,特別是早年退伍者,退休俸幾乎是一毛都砍不到。他呼籲在街頭的長輩們能走回談判桌,好好與政府對話。
    國防部十一月中公告的軍人年改草案,不同於公、教、政務人員的「繳多、延退、領少」,軍人朝向有利現役人員的「繳多、延退、領多」。「俸率」將重新計算,服役滿二十年者享五十%,中將以下每年增二.五%,上限為四十年一○○%;上將則年增二%,但沒上限。國家將為此每年撥補一百億元,為期十年。
    但因原草案月退樓地板仍維持與公教一致的三萬二一六元,且未事前向民進黨立委告知,反由媒體搶先披露,引發部分綠委的不滿。行政院因此在草案拍板前,密集與執政黨團溝通,並獲高度共識。
    據了解,相較於現職人員服役滿二十年的「俸率」僅四十%、「年增率」二%,新制顯然更有保障,國防部表明希望能儘快完成修法之態度,以利人力招募。
    與會立委透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立委著重於年金改革的精神,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立委則認為軍人年改必須兼顧國安與軍人的特殊性,不能只著眼於公平或財務面考量,雙方看法明顯有差距。
    總統府年改會副召集人林萬億前天表示,軍人年改新訂的月退樓地板將高於三萬五千元。據了解,目前平均月領逾十九萬元的退役上將,若依國防部公告的草案試算,改革後仍可月領逾十六萬元,未來或許再稍往下調整。
    反對年金改革抗議團體八百壯士昨天再度走上街頭,抗議群眾在博愛特區內遊行、演講來表達訴求,包括國民黨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永權、前台北縣長周錫瑋、前國民黨立委丁守中、前國民黨主席洪秀柱等人都到場致意。

    相關憲法條文:
    154 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155 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5條(除役年齡)
    軍官、士官除役年齡如左: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
    二、士官長五十八歲。
    三、尉官五十歲。
    四、校官五十八歲。
    五、少將六十歲。
    六、中將六十五歲。
    七、上將七十歲。
    一級上將除役年齡,不受前項第七款之限制。
    第四章  退伍除役及給與
    23條(退伍之給與)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心得:

    個草案的發起是因為我國過去把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一起思考,使得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被忽略。在此次年金改革當中,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第 6 次會議,在聽取國防部軍人退撫制度報告後,為因應軍人服役特性,做成軍人退撫制度單獨設計的共識決議,並在年金改革國是會議中確認。現在修改的新制只要是服役滿20年者就享有50%的俸祿,比以往多10%但我認為還是必須去思考這樣修改得周全性,因為有些軍官在營中不一定有許多貢獻,但事實上軍人確實比其他行政人員或是教師更加的耗費勞力甚至必須賣命,而國庫所擁有的財產也應依照財務狀況適時的檢視這樣的俸祿提高是否會讓人民們繳的稅更沒有花在實際有利國家的地方,只是一直在養公務員而已。

    政一B 許巧頤

    班級:政一B
    姓名:許巧頤
    學號:06114224
    【標題】公投搶頭香,幸福盟將綁大選發起「婚姻定義」公投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72074
    【時間】2017-12-13 19:20
    【內文】
    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公投法修正案,大幅調降公投提案及通過等門檻。下一代幸福聯盟今(13)日表示,將發起「婚姻定義」公投,幸福盟家長代表曾獻瑩表示,原先就主張將此一議題交由全民決定,希望在2018年將此公投合併地方選舉,一起辦理投票。

    面對同性婚姻議題,5月底大法官釋憲後,政府修法動作放慢。過去下一代幸福聯盟曾發起公投連署書,希望將此議題交由人民決定,但礙於先前公投門檻過高,光要跨過提案門檻就有一定難度。然而,12日的公投法修正案通過後,大幅降低原先門檻,提案只須1879人,成案也僅需28萬人左右,最終通過門檻也下降許多,只要同意票超過不同意、且有469萬人同意的話,就算通過。

    曾獻瑩強調,這次公投的重點將聚焦在「要不要改變婚姻定義?」將依據新的公投法進行第1階段提案,第2階段須要6個月,預計在2018上半年完成。完成後有機會在2018下半年送出第2階段連署,適逢2018年底選舉,還可以節省經費。

    【相關憲法及法律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公民投票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心得】
    今年司法院正式受理同婚釋憲案,去年立法院也開始修法的推動,現在除了到底要不要將同性婚姻合法化,還有修民法以及另立新專法的爭論,看這則新聞,我其實感到十分遺憾,憲法應該是要平等地擁所有人入懷的,正如憲法第七條所指,無分身份一律平等,但是於此同時,卻有一群人被排除在我們國家民法的保障之外,如此一來,我們談什麼平等?


    然而發動公投目的有一部份是為了要確認政府方向,但試圖以公投來決定要不要改便婚姻定義,人民的投票影響的是其他人的權利,我覺得有違比例原則,很多人可能在不甚了解的情況下投下自己的一票,就被有意者拿來說故事,這樣操縱民意的行為,我認為實有不妥。

    政一B 陳偉典

    姓名:陳偉典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3

    [標題]
    同意罷免票數較多 安定力量:黃國昌要負起何種政治責任?

    [內文出處]
    民報   鍾孟軒/北報導2017-12-16

    [內文]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於今(16)日進行投票,同意罷免48,693票,距離門檻63,888票還差15,195票,安定力量發起的罷免宣告失敗。開票結束後,安定力量發表聲明表示,這次行動讓台灣所有民代知道,不是當選就能為所欲為,一次罷昌行動的失敗,不是台灣民主的失敗,而是人民覺醒的陣痛,未來會繼續努力。最後也問黃國昌,對於同意罷免票超前不同意罷免,要負起何種政治責任?
    安定力量在聲明稿內先向選民道歉,安力表示,自己的努力不夠,沒有辦法帶領選民把支持罷免的多數力量化成選票,雖然感到遺憾,但內心充滿感恩與熱血,除了感謝簽下35千多份罷免連署書的鄉親父老外,也感謝所有辛苦付出的志工朋友,讓安力能夠成功發起台灣選罷法修正後第一次的立委罷免投票,也感謝出門投下同意罷免票的人,這次行動讓民代知道,不是當選後就能為所欲為。
    安定力量認為,選民把民意代表送入立法院是當公僕,不能只是謀求自己的利益,也不能堅持自己的理念,除非這些理念都放在政見中,或是持續與選民溝通。一個立法委員只要不願意和選民誠懇的溝通就會被罷免,這是罷昌行動帶給所有民意代表的警惕,光是傳遞這樣的警告,這次的罷昌行動就已經成功了。
    「黃國昌委員,恭喜你逃過這次罷免的制裁!」安定力量在聲明稿內建議,要黃國昌珍惜投下不同意罷免票的人對他的期待,就是因為支持者愛惜愛才,才包容作秀、打假球等行為,若再不知收斂悔改,下次立委改選後,支持者也不會繼續包容下去。另外,也要黃國昌聽聽同意罷免的人對他的意見,到底與黃國昌意見不同的人在意的是什麼,才能拓展選民支持的基礎,贏得所有人的尊重。
    最後聲明稿內也反問黃國昌,過去修訂選罷法時,時代力量堅持取消罷免門檻,以簡單多數決進行罷免投票。如今同意罷免票遠遠超過不同意罷免的票數,當不被人民信任的時候,就已經不適任擔任民意代表,對此要付出何種政治責任?
    黃國昌罷免案投票權人總數為255,551人,投票人數為70,924人, 投票率為27.75 %,有效票為70,441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48,693 票;不同意罷免票數21,748票,無效票為 483 票,同意罷免與不同意罷免票數相差26,945票。由於同意票數未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63,888票)以上,罷免不成功。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 129 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心得評論]
    這次的黃國昌罷免案沒有通過,先不管黃國昌做得如何,這種事本來就見仁見智,但這次的事件已經讓社會大眾知道我們也有可以罷免不適任立委的手段,這種讓選民與在位者互相制衡的作法在執行上雖然有還很多不成熟沒錯,但是出發點是很好的,現在的世界潮流就是要求民主、主權在民,所以相信大家也都很贊成這種及時表現民意的作法,我相信台灣可以將這方面的法規修改得更加完善,使選民更能將自己的意見表達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