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許悅琪
班級:歷史二
學號:05112017
時間:2017-10-09 11:22
出處:http://www.peoplenews.tw/news/ae0568bb-08cd-4ae3-8b77-e8f97542c942
標題: 看見兒童的創傷 從兒少「性交易」轉型「性剝削」的一段歷史
內文:
「交易聽起來是一個中性的詞,好像描述平等的關係,可能存在事前談價、事後付款,但對兒少真的是這樣嗎?」長期關懷兒少問題的她,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陳逸玲這麼說著,點出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在歷史轉型中所希望面對的正義。 9月29日,國立中興大學、台灣展翅協會與ECPAT International(國際終止性剝削組織)舉辦了一場社會需嚴肅面對的研討會。以「性剝削研究倫理」為題,點出了在台灣剛剛萌芽的性剝削概念,民間的應對上所遇到的困境。學者與專家們悲觀地說,現在其實並沒有好的研究方法,讓研究者可以在倫理方面站得住腳;研討會中,有位外國學者提到,大人們唯一能做的事,是去加強兒童與青少年在事情發生之後,有意義的參與在討論性剝削的場合中,「其實孩子聽到人家相信他,就已經非常重要了,尤其是受過性剝削的兒童」。 20年漫漫長跑 追上國際社會腳步 陳逸玲指出,其實台灣最早開始談兒少受到性剝削的議題,大概是在1990年代的時候,當時其實是以雛妓(child prostitute/child prostitution)來稱呼這一群孩子。但是隨著對兒童人權與兒童保護工作有越來越多的認識跟瞭解,國際社會漸漸察覺,這是不適當的說法。 陳逸玲描述,自從大概10年前開始,國際社會開始有這樣子的討論聲音出現,我們不應該再用雛妓這樣的詞,去指涉兒少有賣淫的動作,其實有些國家他們就開始修改他們的法律,像英國就將這樣的用法改掉,更正為兒少性剝削,在法律的修改上其實走得很快。 從台灣看進性剝削的歷史,陳逸玲回顧,台灣大概也在1990年代看到有這樣的議題,在一些社會運動中倡議,當時曾發起過2次華陰街大遊行,希望喚起社會對這件事的關注,呼籲政府要立法制定相關的政策保護兒少,所以台灣當時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其實就是想要解決跟保護兒少遭到性剝削這樣的問題。 陳逸玲進一步說,有趣的是,本來這個法案在草擬皆段,是叫做《雛妓防治法》,可是後來大家就擔心這個會有標籤的問題,所以叫做性交易防治,可是施行了一段時間之後,其實在台灣使用性交易這樣的名詞有些問題。 陳逸玲表示,「交易」聽起來是一個中性的詞,好像這是一個平等的交易的關係,可能存在事前談價、事後付款。但兒少性剝削其實並不是這樣,法律的名稱叫做性交易,的確就是會讓人忽略到兒少在這樣的關係裡面是弱勢的。 陳逸玲指出,兒少在面對成年人時,在年齡、價值觀、經濟等條件上,都存在不對等的關係,而這樣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其實很容易驅使兒少做出成年人所希望的選擇,進一步成為剝削的關係,這才是性剝削的概念要處理的問題。 面對「性剝削」的概念 台灣才剛剛起步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在2015年通過修正,將沿用近20年的法案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正式面對歷史所貼上兒少身上的汙名。根據衛生福利部的說法,名稱的修正是為了改變去正視過去「性交易」一詞,所暗示的「雙方是在平等關係上自主從事交換」的概念。
根據衛服部的說法,其實大法官也推了一把。在釋字第623號的理由書中提到,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稱為性交易行為,係為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衛服部指出,這樣的說法,其實是在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精神。
勵馨基金會曾做出研究,約有60%的兒少當事人是遭到仲介或誘騙,而進入集團操控的色情行業,然而在過去「性交易」的框架下,卻有54%的民眾認為,少女/年從事性交易主因都是自願的;該研究更指出,有高達74.53%的民眾,認為從事性交易的少女/年都是為了拜金與虛榮。種種資料顯示,社會對於兒少的汙名一直都在,而正名才剛剛開始。
憲法條文: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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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代表著社會要往下個目標邁進,這個目標就是要讓更多人重新了解到許多兒少受害者是被性剝削而被迫從事色情行業,而非就是個性交易這樣就能表達出這些受害者過程中所遭受的不平待遇跟遭遇。
即便到現在,還是會有部分媒體把受害者們塑造成為了錢、男友、愛慕虛榮等負面標籤,尤其加上「性交易」一詞又容易讓人認為這是在雙方都有共識的情況下所發生的事情。如此一來,要讓內文中調查中大約74%民眾觀念重新認知又是一條漫長的路。
也因如此,正名雖然看來是邁向了第一步。然而如何在影視媒體的影響下將這個汙名除去對我們而言必須要有相對的應對方式。以我高中求學為例,當時對於這方面還是只有帶過或是整學年只有一個相關講座就沒了,很少能真正讓身為學生的我真正去了解
。除了教育方面外,社會上也不能一直只依靠基金會在推動或是偶爾零星在主流媒體出現一下。這是需要民間跟相關政府機關以及大家一起把這個里程碑努力邁進跟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