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政一B 李庭妤

班級:政一B
姓名:李庭妤
學號:06114219

出處: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2502320
時間:2017 12 28
內容:

在緬甸北部從事羅興亞危機報道工作的兩名路透社記者被增加兩周關押期。
Wa LoneKyaw Soe Oo 1212日遭到緬甸方面拘留。
他們被指控非法獲取信息,但路透社表示,他們只是在做自己的工作。
這兩人現在在仰光的永盛監獄。

此前,31歲的Wa Lone27歲的Kyaw Soe Oo被拘留在警察局。
根據英國殖民統治時期引入的《官方保密法》,他們將受到起訴。該法律允許最多14年的監禁期。
緬甸政府稱兩名記者"非法獲得信息並打算與外國媒體分享"。此前他們被邀請和警察共進晚餐。
兩名記者出庭時才被首次允許與家人和律師相見。
自羅興亞危機爆發以來,已經約66.5萬人逃離若開邦。

軍方說,它正在與羅興亞的武裝分子作戰,並否認以平民為目標。
但聯合國把這次衝突稱為"種族清洗的教科書"
緬甸當局認為身為穆斯林的羅興亞人是來自孟加拉國的非法移民,並且否認他們是緬甸公民。
BBC駐東南亞記者黑德(Jonathan Head)說,當局嚴格控制若開邦的出入,記者被迫從其他渠道找信息。
自從五年前軍方放鬆對緬甸的控制以來,儘管媒體的自由度有所提高,但記者們仍舊因報道遭受刑事訴訟,過去兩年來有十幾名記者被捕。

相關法條: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
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
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心得:

羅興亞危機從去年以來被放上檯面廣泛討論,但事實上,緬甸人與羅興亞人的衝突早在英國殖民政府時期就已經種下禍根,雖然在這裡並不是討論羅興亞危機,但值得被討論的是緬甸政府處理的方式。

就新聞以及近期許多報導所陳述,緬甸政府在這次的危機中,頃向於對媒體跟外界保持距離,並不願意向外界透露訊息,甚至對記者都有這種逮捕的狀況,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也違反刑事訴訟給予被告辯護權的相關權利,這樣的行為雖然在一些制度並不健全的國家並不少見,尤其在軍政府主導的緬甸或許也是司空見慣,但正因如此,才讓大眾更希冀著人權與自由與法制健全的到來。

政三A 許家豪

姓名:許家豪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9


【標題】立院三讀 客語定為國家語言

【時間】2017-12-29 17:20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730/290241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客家基本法」,將客語列為「國家語言」。根據三讀條文,規定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此外,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三讀條文也規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政府對於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但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認為,此條文涉及客家電視台定位與營運問題,尤其目前客委會所提的「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明定董監事由客委會提請、甚至可以解聘董監事,擔憂「客家電視台恐淪為政府的禁臠」。

【相關憲法條文】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7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心得】
近年來,由於家庭結構以及社會的演變,致使閩南語以及客家語逐漸消失,現今許多年輕一輩的青少年、孩童已經聽不懂也沒什麼機會學自己的母語,就以我為例,我從小是奶奶帶大,所以閩南語很流利,但來台北念書後,發覺周遭很多同學,尤其是北部人,是聽不懂閩南語的,在地文化的流失,一直以來都是政府該迫切重視的,但近年來,未能在中小學教材看到母語教學的落實,這對台灣的文化資產來說衝擊非常大,雖然電視台一直有設置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等,但未對其做推廣,而新一輩的孩子也因為長輩未對其做有影響的教導,讓屬於本土的文化逐漸流失,希望政府能愈加重視本土語言。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褫奪公權不能當學校教練 嘉市議員郭文居:持續推動棒運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97358
自由時報2017-12-29 15:01

【內文】
〔記者丁偉杰/嘉市報導〕前職棒統一獅投手轉戰政壇的國民黨籍嘉義市議員郭文居,今(29)日被依妨害投票正確罪判處1年2個月徒刑、緩刑4年、褫奪公權3年定讞,郭雖不用入獄,但喪失議員資格,還不能轉任學校教練;嘉義市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長李佳曄表示,依教育部頒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聘任為運動教練。
郭文居在上訴三審時主張,褫奪公權將使他喪失議員身分,而他身為職棒退役選手,也將因遭褫奪公權而無法到學校擔任教練,以工作權遭剝奪為由請法官審酌,但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對此,郭文居表示,他把棒球當成問政重點,積極爭取經費推動嘉市棒運,例如向體育署爭取到800萬元經費,市府也自籌編列800萬元預算,將整建嘉義市立棒球場球員休息室,另外,他也向市政府爭取到2千萬元經費,做為整合嘉市各級棒球之用,即使議員一職遭解職後,日後仍會持續推動棒球運動。
【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郭文居議員涉嫌妨害投票正確被判刑,被判刑有期徒刑、緩刑及褫奪公權,當時他以幽靈人口妨害投票,將認識且串通15人以偽遷的方式遷入戶口,來妨害投票的正確性,雖說人民有遷徙自由,且遷戶口的人也不一定支持、投票給他,所以他不認為自己有罪。
而教育部也有規定,凡是褫奪公權者皆不能從事教育職業,對他來說教棒球算是他的工作,認為教育部侵犯了他的工作權,於是實施了人民應有的權利上訴,很可惜的是他上訴失敗,但我認為對工作權的定義較不明確,較難判斷到底有沒有違憲,會產生許多的疑義。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9




【標題】:

國防自主 總統:強化國防戰力守護國家安全


【時間】:2017/12/29 15:54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9日電


【出處】: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2290190-1.aspx


【內文】:總統蔡英文今天與媒體年終茶敘談話時表示,身為中華民國的三軍統帥,她給自己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永遠都是持續強化國防戰力,守護國家安全的總統。

蔡總統、副總統陳建仁今天參訪中科院研發展示館,並在中科院與媒體年終茶敘。

她說,選在中科院舉辦,因為這裡是台灣國防科技重鎮,在此召開記者會,是為凸顯國防自主,因為目前所處環境瞬息萬變,每一個國家的執政當局都在重新思考並檢視國家整體的安全戰略,尤其台灣身處多變的環境,加上中國大陸在區域內軍事擴張的企圖心越來越明顯,從解放軍頻繁活動可以看出端倪,台灣應該如何找到定位,非常重要。

總統強調,台灣必須捍衛主權維持區域和平穩定,不能靠別人,尤其必須提升自身的國防能力。身為總統,有責任捍衛國家,維繫區域的和平與穩定。

對此,總統宣示,每一年的國防預算,都會在合理的範圍內穩定成長。國防自主不會是口號,是每天全力實踐的工作。

蔡總統說,要維持區域的和平和與繁榮,兩岸關係是重要的關鍵,她要請國人同胞放心,兩岸關係不會暴走,不會加速,也不會走回在國民黨威權時代不相往來的老路。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137 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138 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第 139 條: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第 140 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國防法:
第 2 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
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
第 9 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
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


【心得】:
現階段的兩岸關係十分的複雜,而台灣身處多變的環境,以致於國家的國防問題一直是非常重要的問題,
雖然以目前的情勢,對岸沒有開戰的準備,國防依舊是捍衛主權非常重要的,我認為我們應該多多關注在國家自身與
全世界的關係,而不是一直抓著所謂的意識形態不放,我們現在能向美國買軍備,靠的只是一張台灣關係法,如果我們
如果未來對岸逐漸施壓,不保證美國不會毀約,所以我們應該要重新思考國防的相關政策,實現國防自主的台灣。




政一B 西村優伽

姓名:西村優伽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
離婚說3次可休妻? 印度擬修法中止此陋習
【出處 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16:44 中時電子報 李靖棠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229004248-260408
【內文】
據澳洲新聞網(ABC)報導,印度聯邦下議院力抗穆斯林團體的反對,批准修改法案,禁止印度穆斯林行使多年的「說3次離婚(triple talaq)即可休妻」的習慣,並規定,未來一旦修法完成,仍使用此舊習休妻離婚的男性,不僅違法且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而妻子亦可索取贍養費。不過法案仍需轉交上院審議批准後,才能成為正式法案。印度境內仍居住有1.7億名穆斯林,多半被允許使用伊斯蘭律法與習慣法,來管理婚姻等生活習慣。

該法案在印度引發不少爭議,繼今年8月份最高法院裁定,此習俗違反憲法規定後,更讓宗教團體感到不滿,認為習俗有千年歷史,應受宗教自由法保護,與印度憲法並無牴觸。支持保留此習俗的當地穆斯林組織更指出,國家無權干涉宗教事務,此舉違反伊斯蘭教法。但對於眾多印度穆斯林女性而言,這新法猶如給予她們新生,一名被丈夫以「三聲離婚」中止婚姻的婦女莎雅拉(Shayara Bano)告訴媒體,「今日,她感覺到了自由,也為眾多穆斯林女性感受到了自由。」

不過當前執政的人民黨(Bharatiya Janata Party)在上院未取得過半,法案很可能被反對勢力聯合阻擋,導致延宕數個月的結果。反對黨們批評總理莫迪(Narendra Modi),在未進行朝野商量下就強行將法案送入國會。事實上,包含巴基斯坦、孟加拉與沙烏地阿拉伯等穆斯林為主體的國家,都已禁止這個「三聲離婚」的舊習;如今的印度,是沿用1937年英屬時期所制定的《穆斯林個人法》,允許穆斯林按照宗教法例處理婚姻、遺產繼承及收養等事務,其中就包含這項習俗。

(中時電子報)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宗教自由和人權的衝突,兩個都是憲法規定的,我們要看情況判斷哪一個優先。這次印度的案件女生不但不可以表示意見還有離婚後不可以收到養育費,她們陷入貧窮,男生只喊三次,影響到她們以後的生活。重男輕女違憲第7條所規定平等權,我個人還是覺得最好先保護人權。一邊尊重宗教的價值觀一邊監視有沒有人權侵害是一個政府重要的角色。
我認為習俗是很恐怖的東西因為不管那個習俗有沒有合理在當地一定有正當性。「因為大家一樣做」「從很久以前一直這樣」之類的心情讓大家盲目。正在發展通訊、全球化的現代其他國才可以讓它們知道很久以來的習俗有問題,然後發現可以反對舊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