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姓名:李庭妤
學號:06114219
出處: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world-42502320
時間:2017年 12月 28日
內容:
在緬甸北部從事羅興亞危機報道工作的兩名路透社記者被增加兩周關押期。
Wa Lone和Kyaw Soe Oo 12月12日遭到緬甸方面拘留。
他們被指控非法獲取信息,但路透社表示,他們只是在做自己的工作。
這兩人現在在仰光的永盛監獄。
此前,31歲的Wa Lone和27歲的Kyaw Soe Oo被拘留在警察局。
根據英國殖民統治時期引入的《官方保密法》,他們將受到起訴。該法律允許最多14年的監禁期。
緬甸政府稱兩名記者"非法獲得信息並打算與外國媒體分享"。此前他們被邀請和警察共進晚餐。
兩名記者出庭時才被首次允許與家人和律師相見。
自羅興亞危機爆發以來,已經約66.5萬人逃離若開邦。
軍方說,它正在與羅興亞的武裝分子作戰,並否認以平民為目標。
但聯合國把這次衝突稱為"種族清洗的教科書"。
緬甸當局認為身為穆斯林的羅興亞人是來自孟加拉國的非法移民,並且否認他們是緬甸公民。
BBC駐東南亞記者黑德(Jonathan
Head)說,當局嚴格控制若開邦的出入,記者被迫從其他渠道找信息。
自從五年前軍方放鬆對緬甸的控制以來,儘管媒體的自由度有所提高,但記者們仍舊因報道遭受刑事訴訟,過去兩年來有十幾名記者被捕。
相關法條: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
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
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心得:
羅興亞危機從去年以來被放上檯面廣泛討論,但事實上,緬甸人與羅興亞人的衝突早在英國殖民政府時期就已經種下禍根,雖然在這裡並不是討論羅興亞危機,但值得被討論的是緬甸政府處理的方式。
就新聞以及近期許多報導所陳述,緬甸政府在這次的危機中,頃向於對媒體跟外界保持距離,並不願意向外界透露訊息,甚至對記者都有這種逮捕的狀況,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也違反刑事訴訟給予被告辯護權的相關權利,這樣的行為雖然在一些制度並不健全的國家並不少見,尤其在軍政府主導的緬甸或許也是司空見慣,但正因如此,才讓大眾更希冀著人權與自由與法制健全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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