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6日 星期六

政一B 蘇柏宇

姓名:蘇柏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0

【標題】

罷免案未過  黃國昌:虛心檢討自己不足

【出處】 CNA中央通訊社 記者蔡佳伶

【時間】 2017/12/16 19:22

【內文】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晚表示,感謝站出來投下不同意罷免的朋友,也要謝謝出來投下罷免票的人,因為你們,讓國昌有機會虛心檢討自己的不足,未來繼續接受大家監督。

   
9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12選舉區)黃國昌罷免案,今天投票完畢後開票,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晚上宣布,開票結果同意票為48693票,不同意票為21748票,投票率為27.75%。因同意票未過63888票門檻,罷免案未通過。


   
黃國昌晚間在汐止服務處召開記者會,感謝每一位今天站出來投下不同意罷免的朋友,謝謝你們對於改革信念的堅持與信任;也要謝謝每一位站出來投下罷免票的朋友,因為你們,讓國昌有機會虛心檢討自己的不足,未來繼續接受大家的鞭策與監督。

黃國昌也在臉書發表聲明如下:
   
謝謝每一位投下不同意罷免票的朋友們,謝謝你們對改革價值的支持與信任,我都牢記在心。也謝謝投下同意罷免票的朋友們,謝謝你們提醒著我的不足、鞭策著我必須繼續努力。


   
我了解此刻大家的心情,很多人都沒有站出來投票。但我也要跟大家說,我們所堅持的信念與價值是正確的,是我個人努力不夠,沒有能讓更多支持我們的朋友站出來投票。信奉著一個更好的台灣,我們要比任何人都堅強。我們要有信心,只要能堅定信念與價值,台灣社會就能面對未來的挑戰。


   
過去三十年,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絕非是一帆風順的。無數前輩們跌倒過、流血過,甚至失去生命,才換來今日得以作為亞洲典範的台灣民主。從來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要去實踐這些理想,縱使還差這最後的幾哩路,但這一切都將成為未來持續努力推動改革的試煉。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正因有所碰撞,才能實踐所求。


   
我們一定要有信心,經過了今晚,從這裡開始,只要我們繼續努力,一定能持續前進。國昌也會虛心審視自己的不足,因為我知道如此才有辦法成為一個讓大家更可以放心信賴的人。我會更努力,也請大家繼續鞭策監督。


   
感謝我的工作團隊,這段日子裡,你們飽受不公平的對待。看見你們因謊言、抹黑,卻仍極力捍衛每一雙手的託付,我滿是不捨與驕傲。更感謝許許多多的志工朋友,你們就像是我的家人,一路上熱情相挺。我相信,我們將一起乘載價值與希望,共同繼續努力。


   
未來的台灣將面對更多的挑戰,我們沒有蹉跎虛耗的權利。重新捲起衣袖,新的一日、新的挑戰即將到來。改革之路固然荊棘遍佈,但我們不會退卻,只會繼續勇敢前進。


   
這是我們的時代,我們需要自問,我們要留給下一代的是什麼?是價值、理念與幸福,還是黑暗的恐懼?看著孩子的笑臉,我們沒有一刻可以懈怠。


   
天一亮,要繼續跟時間賽跑,那些未竟之業,是我們這一代人的責任。為我們的下一代留下一個更好的台灣,更是我們必須完成的使命。
   
我們一起繼續努力,謝謝大家!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5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 133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第 3 條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第 4 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第 8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
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
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
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第  84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第 86 條    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
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
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心得

    今天是新北市第12選區立委黃國昌之罷免案投票日,而在稍早晚間,也確定罷免案之票數,因未達門檻而罷免失敗。我覺得此次罷免投票,對台灣民主與政治社會中,有莫大之影響。雖然這次罷免案並未成功,但每個選區的票數分配,均為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尤其是投票率最高的汐止區。這其實對未來黃國昌在執行職務上,其正當性受到很大的挑戰,面對民意的多數不支持,未來在立院與地方想必會有許多閒語。
    對於安定力量發起之黃國昌罷免案,其理由我無法完全認同。他們認為黃國昌贊成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故認為他支持對傳統家庭文化習俗的顛覆,並企圖瓦解當今大多數穩定的家庭結構,故認為應罷免其職務之。對此,我認為每個人對於議題皆有自己之意見表示與言論自由,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總不能因為他人與自己之立場不同,就要對他全盤否定並罷免他吧?
    再來,其認為在任期中,黃國昌皆在立法院,並未為地方選區人民服務,無心為選民服務。對此,我認為台灣人民對於立委的期望太高,總是希望他能為我們處理各種雜事,又希望他能為國家重要之議題有所貢獻,立法、審預算等,但現今之立法委員當中,有幾個是有兼顧中央與地方的?因此而罷免他,我覺得其理由的立場十分不足。

    還有其他提出之理由,就不再贅述。經過此次罷免案,若真經時代力量所提出之選舉罷免法通過採簡單多數決,通過門檻人數降低,黃國昌已成功被罷免了,但這也剛好可以給現任立法委員或未來的委員一個警示,就算再有理想抱負,若背棄民意的支持,隨時有可能被罷免,雖說人民對於無論是立委與總統等職權有過分期待並不可取,但由於我們是生活在自由的國家,其是經由選舉而取得政權,對於人民的意見,也不可完全不理。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25



【標題】罷昌案 同意票須63888票且多於不同意


【新聞來源】2017/12/15 18:09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新北15日電

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712150255-1.aspx


【內文】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16日投票。開票結果,同意票要過63888票且多於不同意票,罷免案才通過。罷昌的安定力量、挺昌的時代力量把握投票前夕,今天分別在瑞芳金山掃街。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今天表示,第9屆立法委員(第12選舉區)黃國昌罷免案明天(16日)舉行投票,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止,投票日當日投票人請攜帶本人有效的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至指定投開票所投票。



新北市選委會提醒投票人,因本次投票日適逢週六,投票當日原選舉區各機關停止上班,戶所原週六上午加值服務暫停1次,不受理補、 換發國民身分證,僅派員留守處理一般查詢事項。



新北市選委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準用第 6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罷免票簽名、蓋私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皆屬無效票,故請投票人用選舉委員會製備的投票工具圈蓋罷免票,勿於罷免票上「蓋私章」或「按指印」,以免造成無效票。



另外,投票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以免觸法。



根據新北市選委會資料,這次有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汐止區、平溪區、瑞芳區、雙溪區、貢寮區共7個投票所,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預計晚間630分到7時完成開票作業,並宣布同意票、不同意票票數。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通過門檻是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這次投票人數共255551人,人口數小幅增加,1/4等於要63888票才算通過。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65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2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3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4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75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84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心得】

對於這次罷免行動我認為對台灣政壇與國民政治教育將產生莫大影響,其中有好有壞我個人並不喜歡黃國昌,他對待藍綠兩黨的歧異態度、在未了解許多事件的前因後果便妄下評論等等處事作為上,我相當不以為然;然而我必須說,對比同黨其他立委,黃國昌在問政上是最用心勤奮的在弊案上,他是毫不留情的質詢,他不但發現許多疑點,也非常堅持對真相的調查與釐清,這點我非常佩服他


雖然我不喜歡他,但不代表我支持罷昌,對於安定力量提出罷免案的諸多理由,我全然不能接受他們說黃國昌為人做作,請問現在有哪個立委不做作?王世堅難道不做作嗎?吳敦義難道不虛偽嗎?且為人做作跟執政能力哪有直接關聯他們說黃國昌支持同婚,我認為支不支持是個人的思想與言論自由,你不能因為你自己反對同婚就罷免支持同婚的立委啊!就像你支持台獨,也不能藉此殺害支持統一的人啊,況且支不支持同婚,跟其執政能力的關連性在哪他們說黃國昌身為立委,整天跑立法院,根本無心為選民服務,若按照他們的說法,豈非整間立法院的立委皆要被罷免?若要立委全心全力為選區的選民服務,那政府也不需多設里長、鎮長、區公所了,立委的職責不就是去立法院審查、決議法案、質詢官員嗎?也許安定力量有他們的訴求,但我認為他們的理由實在很難說服大眾,比較其他立委的言行與問政能力,我認為首位被罷免的實不應為黃國昌


藉由這次罷免投票,我想也是給其他立委一個警訊,不要以為自己選上了,質詢官員、處理政事就能隨便馬虎許多立委整天為反對而反對,自己無法提出其他更好的方案還要拼命杯葛,拼命阻礙政務運作;質詢官員也時常表現高高在上、囂張自大的態度,老是問沒有意義、毫無建設性的問題,浪費大家時間,許多誇張離譜的行徑數不勝數,實在令我憤怒無言但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相信下次選舉,人民會汰換不適任的立委,選出真正願意為民喉舌的民意代表

政一B 林虹汝

政一B 林虹汝
政一B 林虹汝
姓名:林虹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8

【標題】二二八事件檔案清查 受難者再增千人
【內文】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薛化元今天表示,最近比對「保密局」檔案,新發現了約1000多位受難者,而且未來隨著更多政治檔案的公開和清理,受難人數一定會增加好幾倍。

薛化元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政府至今已賠償2300多位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但比對保密局檔案發現的1000多位受難者名單;只有69人重疊。

薛化元表示,未來隨著更多政治檔案的公開和清理,新名單的發現,不會僅僅來自保密局檔案,受難人數也「一定會是增加好幾倍」。基金會將繼續從檔案中整理,希望明年二二八事件紀念日時整體宣布。

薛化元說,基金會雖在2006年初步向社會報告二二八事件發生的結構性問題,但事件真相「離我們的理解仍然差距很大」,未來將繼續透過政治檔案整理和查核,發現更多的真相。

他說,二二八事件是重大人權事件。在自由、民主、人權成為台灣重要價值之際,應讓全世界知道二二八事件,讓世人對台灣處境有進一步了解。

此外,薛化元表示,過去法文世界不是沒有二二八事件的書,但採訪受難者及家屬的法文出版品過去沒有。基金會最近出版第一本以法、英文並行的二二八事件書籍「沉默的證言」,未來也會繼續以英、日語等外文讓國際更多人士知道。

行政院院會6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條例自民國84107日施行,有關申請賠償金期限,歷經5度延長,今年523日屆滿。經評估目前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情形,提修法草案延長2年;不過,全文尚未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楊振隆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目前雖無法受理賠償申請,但立法院已在處理修法草案,待修法後繼續辦理。 

【憲法條文】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2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心得:
在沒有公民權利概念的時代下,台灣政府執行了一連串侵害人民的動作。那些受難者無故被關起來甚至是沒了性命。政府的為所欲為導致了許多有形和無形的傷害。所以政府應該要快速地找出所有的受難者並且給予應有的補助和道歉。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罕見! 大法官5年兩度為同一聲請人釋憲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84693
自由時報2017-12-15 22:11

【內文】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罕見!大法官今天(15日)為5年前同一聲請人做出釋憲案的補充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5年前做出釋字第706號「營業人買受法院拍賣物之進項稅額扣抵案」解釋,但聲請釋憲的永安租賃公司據以申請退還溢繳的6317萬營業稅,遭財政部以未收到營業稅,不讓永安申報扣抵營業稅,打行政訴訟也敗訴,因此再度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757號解釋,也是706號的補充解釋,解釋文指出,公司以法拍案款項收據,可做申報扣抵銷項稅款,此案當事人得以聲請再審等司法救濟。

司法院鼓勵民眾 「勇敢聲請釋憲」

司法院表示,若當時706號解釋能再講得仔細一點,聲請人就不必再次釋憲,因此鼓勵民眾「勇敢聲請釋憲」,爭取自身的權利保護。

保障民眾應有權利 不分人數多寡

特別的是,營業稅已經修法,因最新出爐的757號解釋影響受惠的,只有聲請人永安租賃,但司法院表示,不管人數多寡,「即使一根手指就數得出來」,也要保障民眾應有的權利。
永安租賃是1997年板橋地方法院執行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的債權人,聲明承受法拍屋的房地價值共17億多元,其中房價13億2669萬。
2004年間,永安租賃檢附板院民事強制執行案款收據,申報扣抵營業稅6317萬,但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不准,認為並未收到營業稅,不過,永安認為營業稅已內含,應予退還,提訴願也遭駁回,行政訴訟也敗訴,因此兩度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分別於5年前做第706、今做出757號解釋,也是706號的補充解釋。
第757號解釋文指出,聲請人得「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憲法條文】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對於法院拍賣物的稅額扣抵,因為釋憲的模糊不清,並無詳細的論述,因而損害了人民的權利,許多人可能會鑽法律上的漏洞,以這則事件來舉例,因此又做出了新的解釋,替這個釋憲作補充,使他的規範更為詳細,以保障人民的權利,其實僅僅只多了一句繳款收據得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據,就可以確確實實的保障了他們的權利,也因如此,司法院多多鼓勵民眾可以聲請釋憲,來補足法律上不足的地方,讓整個法律制度更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