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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罷免案未過 黃國昌:虛心檢討自己不足
【出處】 CNA中央通訊社 記者蔡佳伶
【時間】 2017/12/16 19:22
【內文】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晚表示,感謝站出來投下不同意罷免的朋友,也要謝謝出來投下罷免票的人,因為你們,讓國昌有機會虛心檢討自己的不足,未來繼續接受大家監督。
第9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12選舉區)黃國昌罷免案,今天投票完畢後開票,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晚上宣布,開票結果同意票為4萬8693票,不同意票為2萬1748票,投票率為27.75%。因同意票未過6萬3888票門檻,罷免案未通過。
黃國昌晚間在汐止服務處召開記者會,感謝每一位今天站出來投下不同意罷免的朋友,謝謝你們對於改革信念的堅持與信任;也要謝謝每一位站出來投下罷免票的朋友,因為你們,讓國昌有機會虛心檢討自己的不足,未來繼續接受大家的鞭策與監督。
第9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12選舉區)黃國昌罷免案,今天投票完畢後開票,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晚上宣布,開票結果同意票為4萬8693票,不同意票為2萬1748票,投票率為27.75%。因同意票未過6萬3888票門檻,罷免案未通過。
黃國昌晚間在汐止服務處召開記者會,感謝每一位今天站出來投下不同意罷免的朋友,謝謝你們對於改革信念的堅持與信任;也要謝謝每一位站出來投下罷免票的朋友,因為你們,讓國昌有機會虛心檢討自己的不足,未來繼續接受大家的鞭策與監督。
黃國昌也在臉書發表聲明如下:
謝謝每一位投下不同意罷免票的朋友們,謝謝你們對改革價值的支持與信任,我都牢記在心。也謝謝投下同意罷免票的朋友們,謝謝你們提醒著我的不足、鞭策著我必須繼續努力。
我了解此刻大家的心情,很多人都沒有站出來投票。但我也要跟大家說,我們所堅持的信念與價值是正確的,是我個人努力不夠,沒有能讓更多支持我們的朋友站出來投票。信奉著一個更好的台灣,我們要比任何人都堅強。我們要有信心,只要能堅定信念與價值,台灣社會就能面對未來的挑戰。
過去三十年,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絕非是一帆風順的。無數前輩們跌倒過、流血過,甚至失去生命,才換來今日得以作為亞洲典範的台灣民主。從來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要去實踐這些理想,縱使還差這最後的幾哩路,但這一切都將成為未來持續努力推動改革的試煉。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正因有所碰撞,才能實踐所求。
我們一定要有信心,經過了今晚,從這裡開始,只要我們繼續努力,一定能持續前進。國昌也會虛心審視自己的不足,因為我知道如此才有辦法成為一個讓大家更可以放心信賴的人。我會更努力,也請大家繼續鞭策監督。
感謝我的工作團隊,這段日子裡,你們飽受不公平的對待。看見你們因謊言、抹黑,卻仍極力捍衛每一雙手的託付,我滿是不捨與驕傲。更感謝許許多多的志工朋友,你們就像是我的家人,一路上熱情相挺。我相信,我們將一起乘載價值與希望,共同繼續努力。
未來的台灣將面對更多的挑戰,我們沒有蹉跎虛耗的權利。重新捲起衣袖,新的一日、新的挑戰即將到來。改革之路固然荊棘遍佈,但我們不會退卻,只會繼續勇敢前進。
這是我們的時代,我們需要自問,我們要留給下一代的是什麼?是價值、理念與幸福,還是黑暗的恐懼?看著孩子的笑臉,我們沒有一刻可以懈怠。
天一亮,要繼續跟時間賽跑,那些未竟之業,是我們這一代人的責任。為我們的下一代留下一個更好的台灣,更是我們必須完成的使命。
我們一起繼續努力,謝謝大家!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5 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 133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第 3 條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第 4 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第 81 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
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
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
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第 84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第 86 條 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
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辦公處,不在此限。
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
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心得】
今天是新北市第12選區立委黃國昌之罷免案投票日,而在稍早晚間,也確定罷免案之票數,因未達門檻而罷免失敗。我覺得此次罷免投票,對台灣民主與政治社會中,有莫大之影響。雖然這次罷免案並未成功,但每個選區的票數分配,均為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尤其是投票率最高的汐止區。這其實對未來黃國昌在執行職務上,其正當性受到很大的挑戰,面對民意的多數不支持,未來在立院與地方想必會有許多閒語。
對於安定力量發起之黃國昌罷免案,其理由我無法完全認同。他們認為黃國昌贊成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故認為他支持對傳統家庭文化習俗的顛覆,並企圖瓦解當今大多數穩定的家庭結構,故認為應罷免其職務之。對此,我認為每個人對於議題皆有自己之意見表示與言論自由,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總不能因為他人與自己之立場不同,就要對他全盤否定並罷免他吧?
再來,其認為在任期中,黃國昌皆在立法院,並未為地方選區人民服務,無心為選民服務。對此,我認為台灣人民對於立委的期望太高,總是希望他能為我們處理各種雜事,又希望他能為國家重要之議題有所貢獻,立法、審預算等,但現今之立法委員當中,有幾個是有兼顧中央與地方的?因此而罷免他,我覺得其理由的立場十分不足。
還有其他提出之理由,就不再贅述。經過此次罷免案,若真經時代力量所提出之選舉罷免法通過採簡單多數決,通過門檻人數降低,黃國昌已成功被罷免了,但這也剛好可以給現任立法委員或未來的委員一個警示,就算再有理想抱負,若背棄民意的支持,隨時有可能被罷免,雖說人民對於無論是立委與總統等職權有過分期待並不可取,但由於我們是生活在自由的國家,其是經由選舉而取得政權,對於人民的意見,也不可完全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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