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6日 星期六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罕見! 大法官5年兩度為同一聲請人釋憲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84693
自由時報2017-12-15 22:11

【內文】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罕見!大法官今天(15日)為5年前同一聲請人做出釋憲案的補充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5年前做出釋字第706號「營業人買受法院拍賣物之進項稅額扣抵案」解釋,但聲請釋憲的永安租賃公司據以申請退還溢繳的6317萬營業稅,遭財政部以未收到營業稅,不讓永安申報扣抵營業稅,打行政訴訟也敗訴,因此再度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757號解釋,也是706號的補充解釋,解釋文指出,公司以法拍案款項收據,可做申報扣抵銷項稅款,此案當事人得以聲請再審等司法救濟。

司法院鼓勵民眾 「勇敢聲請釋憲」

司法院表示,若當時706號解釋能再講得仔細一點,聲請人就不必再次釋憲,因此鼓勵民眾「勇敢聲請釋憲」,爭取自身的權利保護。

保障民眾應有權利 不分人數多寡

特別的是,營業稅已經修法,因最新出爐的757號解釋影響受惠的,只有聲請人永安租賃,但司法院表示,不管人數多寡,「即使一根手指就數得出來」,也要保障民眾應有的權利。
永安租賃是1997年板橋地方法院執行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的債權人,聲明承受法拍屋的房地價值共17億多元,其中房價13億2669萬。
2004年間,永安租賃檢附板院民事強制執行案款收據,申報扣抵營業稅6317萬,但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不准,認為並未收到營業稅,不過,永安認為營業稅已內含,應予退還,提訴願也遭駁回,行政訴訟也敗訴,因此兩度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分別於5年前做第706、今做出757號解釋,也是706號的補充解釋。
第757號解釋文指出,聲請人得「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憲法條文】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對於法院拍賣物的稅額扣抵,因為釋憲的模糊不清,並無詳細的論述,因而損害了人民的權利,許多人可能會鑽法律上的漏洞,以這則事件來舉例,因此又做出了新的解釋,替這個釋憲作補充,使他的規範更為詳細,以保障人民的權利,其實僅僅只多了一句繳款收據得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據,就可以確確實實的保障了他們的權利,也因如此,司法院多多鼓勵民眾可以聲請釋憲,來補足法律上不足的地方,讓整個法律制度更為完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