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12
【標題】公投法三讀通過 蘇嘉全:讓民主在台灣自由翱翔
【時間】2017/12/12
15:40
【內文】
公投法修法今(12)日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立法院長蘇嘉全感性的說,終於將限制人民權利的鳥籠打破,讓民主能夠在台灣土地上自由翱翔,並期待將台灣打造成一個更公平、正義、民主的國家。
蘇嘉全在臉書表示,今天中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這是還權於民的一項重要里程碑。
蘇嘉全指出,過去的公民投票法經常被詬病為鳥籠公投,主因在於投票年齡限制、過高的提案、連署與通過的門檻,大幅侷限了人民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這次通過的公投法修正草案,不僅將公投的投票年齡由20歲降至18歲;提案門檻也從現行的千分之5,下修到萬分之1;連署門檻則從現行的百分之5,下修到百分之1.5;而公投的通過門檻則改為相對多數,只要有效同意票達到投票權人總數的1/4,即為通過。
蘇嘉全感性的說,今天,限制人民權利的鳥籠已經打破,人民的意志終於能夠在台灣土地上自由翱翔,我們期待與所有人民攜手努力,將台灣打造成一個更公平、更正義、更民主的國家!
【相關憲法條文】
第1條(國體)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主權在民)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17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74條(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相關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評論】
我國已舉行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但皆因為投票人數未達50%門檻而遭到否決。六次全國公投分別是第1次「強化國防」、第2次「對等談判」、第3次「討黨產」、第4次「反貪腐」、第5次「台灣入聯合國」及第6次「務實返聯公投」。前6案公投的舉行均伴隨著「公投綁大選」的爭議。當時以中國國民黨為首的在野泛藍陣營強烈質疑執政的民進黨平時不發起公投,故意挑選在大選時刻舉行,藉由製造議題與政治動員以達勝選的目的,並呼籲選民拒絕參與公民投票。因此自民主進步黨發動第三案公投開始,泛藍陣營也以發動公投反制。不過發動公投的民主進步黨一貫強調公投與大選同時舉行可以節省人力物力及預算資源,並非做政治盤算。
公民投票法的制定,代表著民主國家直接民主的行使,彰顯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國體)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及第2條(主權在民)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意旨。憲法第17條(參政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保障公投的意義,為國民主權的展現,是為直接民權的表現,體現公民的政治權力。憲法第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其中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亦是主權在民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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