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公投法》修正過關 民進黨:落實還權於民的主張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71400
〔內文〕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公民投票法》修正案,大幅下修公投門檻,提案門檻降為萬分之1,連署成案門檻為百分之1.5,通過門檻則為「簡單多數決」。民進黨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對於所有黨籍立委的辛苦,中央黨部表示肯定與感謝。這次的修法通過,是落實民進黨長期以來為深化台灣民主、還權於民的主張,從《促轉條例》到《公投法》修正,民進黨正一步步實踐鞏固台灣民主體制、促進公義的實踐、歸還主權於民的政治承諾。
時代力量主張領土變更 民進黨:交由憲法處理
時代力量提出領土變更、新憲法制定等議題,屬於《憲法》範疇,Kolas
Yotaka說,由於公投法為程序法,此一部分應當交由憲法處理;另在兩岸協議部分,應以推動中的《兩岸監督條例》規範。此外,對於國民黨所提不在籍投票的議題上,民進黨也支持相關委員的意見,以專法加以訂定相關規範。
民進黨強調《公投法》修法必須「打破鳥籠,還權於民」。Kolas Yotaka表示,透過修法的程序與多元的討論,將公投法的公投門檻下修:從提案門檻下修為「萬分之一」、連署門檻下修至「1.5%」、通過門檻下修為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同時,為了還權於民,促進公民對於國家政策的直接參與,也下修了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4分之1。另外,將公投審議委員會廢除,不再有菁英的意見綁架人民,並將投票年齡限制修改為18歲等,讓青年可以透過直接民權,參與國家重大公共政策的討論。上述各項修正,都將增進更多公民得以參與表達的權利,實踐還權於民。
Kolas
Yotaka強調,公民投票是落實直接民主、還權於民的重要法案,《公投法》的修正,是台灣民主深化的重要里程碑。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3條: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第 五 章: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心得評論:
如文中所說,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是民主深化的里程碑。在此修正案中支持與反對兩方的聲浪皆有,而其中討論度最高的應該是公民投票法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柯文哲也曾在受訪中被問到投票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時,他說這是全世界的潮流,目前18歲以上民眾犯罪,都是按照刑法伺候,基於權利義務對等,他是贊成下修。的確,基於權利義務的對等,投票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是沒有問題的。公投法已經將年齡下修,但即使我們已經有資格,學會如何在社會各種不同的聲音中不盲目跟隨其他人之意見,並且擁有理智的判斷力仍是現在最重要的課題。我們都太常將權利掛在嘴邊上說,卻很少去思考自己是否真的能冷靜地做抉擇。你我的票都決定著台灣未來的走向,所以對於如此重要的一步,要認真的問自己是否「完全準備好」,我想目前我的答案是還沒。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公民投票法(修法前)
第1條: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第10條第一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第13條: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第30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第 五 章: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心得評論:
如文中所說,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是民主深化的里程碑。在此修正案中支持與反對兩方的聲浪皆有,而其中討論度最高的應該是公民投票法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柯文哲也曾在受訪中被問到投票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時,他說這是全世界的潮流,目前18歲以上民眾犯罪,都是按照刑法伺候,基於權利義務對等,他是贊成下修。的確,基於權利義務的對等,投票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是沒有問題的。公投法已經將年齡下修,但即使我們已經有資格,學會如何在社會各種不同的聲音中不盲目跟隨其他人之意見,並且擁有理智的判斷力仍是現在最重要的課題。我們都太常將權利掛在嘴邊上說,卻很少去思考自己是否真的能冷靜地做抉擇。你我的票都決定著台灣未來的走向,所以對於如此重要的一步,要認真的問自己是否「完全準備好」,我想目前我的答案是還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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