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人在做,选民在看”,李天才叹“部长”没抗压力

姓名:劉威億
班級:政四A
學號:03114173

【標題】:“人在做,選民在看”,李天才嘆“部長”沒抗壓力

【時間】:2017年11月18日 晚上8点4分

【出處】:https://www.malaysiakini.com/news/402471

【內文】
卷入“辱骂张盛闻视频”风波的果农李天才获释后3天,今日在家乡太平首度召开记者会呛声“部长”是否抗压不足,导致关丹警方劳师动众前来逮捕他。
李天才在其新的面子书户口上载记者会文告。李天才在文告中表示,不认识视频内辱骂张盛闻的人士,但其言论引起共鸣。
“我不认识短片中的人,我只是个农夫,平时下田有空时学学上上网写写短文。看到这短片,觉得他说的也是我们平时都听惯的话语。觉得他可能是刚被吵醒而家乡被淹水回不了家,而明天又要做工,而发发牢骚而已。”
“也没觉得短片对或错,只是纯粹的分享出来让大家评评理。这可以从我当时写的几句短文看得出来。”
公众人物被指点常事
李天才续称,没有想到一转贴视频,就掀起轩然大波。
image: https://i.malaysiakini.com/1183/08e2c6a6372f811c06789004605d0a96.jpeg
“那么身为一位部长连这么一点的抗压能力都没有吗?”

“身为一位公众人物就得接受被人指指点点,而这是最平常不过的事。就好比我现在也被人评头论足一样。”
不过,他并没有点名这位“部长”的姓名。
选民已看到双重标准
李天才表示,就连台湾朋友知晓此事后,也不禁笑言,马来西亚是否沦为独裁国家朝鲜。
“台湾朋友知道后笑着跟我说,他们每天都在骂总统,难道你们马来西亚是朝鲜吗?”
“你们常说人在做天在看,我就说人在做选民在看,选民看到的是双重标准。”
“比我这个更严重的案件又不见有人去投报,比我这个更严重的案件被调查的速度有没有那么迅速。”
有建设网民都可批评
李天才认为,健全的国家必须有资讯新闻传播,而分享资讯是其中一个管道。
他强调,只要对国家有建设,任何人皆可在网上批评。
“而我也会继续上网学习和分享。只是目前我的个人面子书是被保管,不能在那边继续发言。以免干扰警官的调查。”
勿跟天斗论掀起民愤
本月初,槟城大水灾之际,教育部副部长兼马青总团长张盛闻在马华大会上,以“虽是神,勿跟天斗”的言论,讥讽槟州首长林冠英,掀起民愤。
李天才是在11月9日转发一名网友辱骂张盛闻“斗天论”的视频后,遭到太平警方逮捕,并带返关丹警局。
警方向法庭申请延扣李天才两天,而李天才在11月15日获释,并想家而连夜搭巴士回到500公里之外的太平。
上周六,彭亨与马六甲马青团员报警,要求警方彻查有关网民的辱骂视频。张盛闻也阐明,网络霸凌者必须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而李天才一案也扯出马华纪律案件。马华英迪拉马哥打区会前天撤除当地领袖徐祥强的所有受委党职,以惩戒徐祥强向李天才道歉一事,徐祥强回呛“人在做,天在看”。
【相關憲法】
第8條:1.人民身體之自由應與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得拒絕之。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如果一個國家連最基本的言論自由,都無法讓人民做到,就更別說要然國家成為一個民主國。身為一位教育副部長在國家的一角出現天災不立刻去解救,而在大會上表示首長雖然是神,但不該與天斗的言論,引起當地人民的憤怒。然而,這番言論似乎並沒有讓該副部長得到教訓,在事後更因為有人民在網絡上分享批評部長的言論,而遭到對付。難道連最基本的言論自由都沒有了嗎。

政一B李昊然

姓名:李昊然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1

【標題】男子不顧廣播提醒 捷運車廂內繼續翹腳吃點心

【時間】2017-11-20 11:12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8864/2828706?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內文】為了維護車廂內的環境整潔,北捷規定乘客不得在車廂內飲食,然而日前卻有網友直擊,一名男子公然在捷運車廂內翹腳吃東西,即使後來廣播提醒乘客不得飲食,這名男子仍不顧旁人眼光,大方地在車廂內用餐。

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貼出一段影片,只見影片中一名上半身穿著藍色外套、下半身穿著牛仔褲的年輕男子,悠哉翹腳在捷運車廂內泰然自若地吃著手中的食物,過程中還在滑手機,完全不顧捷運規定。

網友表示,即使在乘車過程中有車廂廣播「不得飲食」這名年輕男子還是「吃個不停」,網友看到後紛紛表示:「真的很沒品」、「可以檢舉罰錢了吧」,還有網友諷刺地說:「我姪女三歲都知道捷運不能進食」、「沒辦法快餓死了啊」,也有網友懷疑這位男乘客可能是外國人,才會聽不懂廣播。
目前依照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規定,禁止旅客在車廂內飲食,違規者得以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相關憲法條文】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條:「禁止旅客在車向內飲食,違規著得以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條款。」
【心得評論】大眾捷運內不可飲食是政府所訂立許久的規定,但個人認為其實這項規定某些方面有些微的不通人情,就像對於一早忙碌趕著上班的上班族和學生們,在這個腳步繁忙的城市中,在搭捷運的每分每秒都是非常可貴的。但法律本來就是不可違反的,既然政府訂下了規則,人民就有義務要去遵守它,這裡不可去強調自由權。但我想政府或許可以稍加修改法規,劃定明確界線,哪種類型食物可以飲用哪種不行,而不是全面禁止。





歷史二 許悅琪

死了一個原住民獵人後...家屬籲開放制式獵槍

時間: 李秉芳/台北報導 2017-11-17 18:36
內文:
根據新北市原住民狩獵協會統計,因為政府不允許原住民購買制式獵槍,每年都有人使用自制獵槍意外死亡,至今已有十八個人,就去年的今天,一位長年協助穿山甲保育研究的原住民獵人阿勇,因為槍枝走火意外身亡,今(17)日阿勇的家屬在律師、立委鄭天財和民間團體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還給原住民安全的狩獵槍枝,阿勇的女兒和太太都難過落淚,表示希望能給原住民安全用槍的規範和環境。
「台灣狩獵研究會」在去年這起悲劇發生時,就曾經指出,阿勇遵守法律,製造的自製獵槍完全符合警政署的規範,但問題在於他的槍機拉柄過長,被鉤到意外擊發的機率大大地提升,如果他用的是具有撞針與保險裝置的槍枝,這個意外發生的機率將大大降低,但這種槍枝所需的製造加工方式,非司法實務上所許的以傳統方式自行製造之簡易獵槍,一旦持有被查獲即將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追訴,目前的法規與主管單位,也沒有能力檢驗獵槍的結構與設計是否安全,亦未提供任何的保證給遵守法律的原住民族人。
而阿勇的忌日也剛好是大女兒21歲生日,為了家計她目前只能選擇休學,今日記者會現場播放余滿榮的追思影片,女兒看了十分難過,表示希望爸爸的死不會白白犧牲,呼籲政府能夠正視原住民打獵的安全,而妻子也表示,每年都有原住民因為這樣意外死亡,政府應該讓原住民合法使用安全的獵槍狩獵。
長久以來研究野生動物並關注原住民狩獵權議題的東華大學裴家騏教授表示,過去阿勇的付出讓台灣的穿山甲保育在國際上有非常優秀的成績,然而原住民礙於法規,無法使用制式獵槍,但合法的自製獵槍安全性不足,導致每年都有原住民族發生意外傷亡。
新北市原住民狩獵協會張仁傑指出,自製獵槍走火意外身亡事件,每年都發生,原住民族自己做的槍就是兩根水管組出來的,根本沒有保險,非常危險,政府法律目前不允許原住民使用制式的獵槍,原住民為了狩獵需求,只好自己做槍,雖然報備登記後可以拿到合法的用槍執照,就能合法使用,但安全上還是有很多問題。
鄭天財表示,現行自製獵槍的規範甚至比清朝都還落後,從前原住民都是購買自製的槍枝狩獵,反觀現在政府只開放自製獵槍,槍的性能及安全性查驗標準,族人都不了解,甚至警政機關也不清楚,例如板機的磅數會不會太鬆或太緊、槍管是否太長等等,警政機關只知道一些外觀上的配備,讓原住民獵人陷入危險的狩獵環境。鄭天財也強調,依據憲法及已內國法化的兩公約,政府應有更高的思維,支持原住民族狩獵槍枝專法,展現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尊重。
警政署則回應,會盡快研議看是否要修法,此案發生後警政署調查各縣市自製獵槍致人傷亡共有7件,曾發函原民會、各縣市警察局,加強宣導槍械安全外,也希望「獵人證照制度」能盡快試辦,對於原住民的狩獵安全,警政署會與各單位審慎研議。
憲法相關條文: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166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
物。
其他相關條文: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指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所定之原住民。
二、漁民:指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並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國民。
三、自製獵槍:指原住民為傳統習俗文化,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地點,並依下列規定製造
    完成,供作生活所用之工具:
(一)填充物之射出,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
      或他法引爆,或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緣底
      火之空包彈引爆。
(二)填充物,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小於槍管內徑之玻璃片、
      鉛質彈丸固體物;其不具制式子彈及其他類似具發射體、彈殼、底
      火及火藥之定裝彈。
(三)槍身總長(含槍管)須三十八英吋(約九十六點五公分)以上。
四、自製魚槍:指專供作原住民或漁民生活工具之用,由申請人自行獨力
    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漁民或原住民協力,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
    點製造完成,藉橡皮之拉力發射以鋼鐵、硬塑膠或木質作成攻擊魚類
    之尖銳物,非以火藥等爆裂物發射者。
第 7 條
動物保育機關(構)、團體因動物保育安全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
前項機關(構)、團體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
陳列麻醉槍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麻醉槍型號、型
錄、數量、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讓者,應於許可之
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
登記。
第 11 條
機關(構)、團體經許可購置之槍砲、彈藥,應於其內部之適當場所,設
置鐵櫃儲存。槍砲、彈藥分開儲存、集中保管。鐵櫃必須牢固,兼具防盜
、防火及通風設備。
原住民經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彈藥,於其住居所之儲存、保管,亦同。
第 12 條
各級學校經許可購置之槍枝、彈藥,應設置庫房集中保管。其設置基準如
下:
一、庫房地點應設於學校或代屯部隊內之安全處所。
二、槍枝、彈藥應分別設置庫房儲存,並指定專人二十四小時負責看管。
三、庫房以鋼筋水泥構築為原則,並加裝鐵門、鐵窗及加鎖。
四、庫房應裝置錄影監視設施及交流、直流兩用警鈴。
五、庫房應置有消防砂、水、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六、槍枝庫房內應設置槍櫃及加鎖。
七、彈藥庫房應設置通氣孔,並裝置溫度計、濕度計。
第 13 條
廠商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
、外銷及槍枝保養營業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公司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
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圖章及負責人章。
第 14 條
前條規定許可之廠商得申請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
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或槍枝保養業務,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逐
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供外銷者,應檢附外商訂單或足資證明其製造外銷之文件,並附中文
    譯本;進口者,應檢附契約書或委託書。
三、槍砲、彈藥型號、型錄一式六份及數量明細表。
四、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
    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製造供外銷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完成應經公司或工廠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後,始得出口。並於出口之翌日起二十日
內,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出口證明聯)報查驗之警察局備查。
進口、製造魚槍完成後,應向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
局申請核發查驗證,始得於經合法營業登記經營相關營業項目之體育用品
社、魚具店及潛水器材社等商店陳列、販賣。
第 15 條
原住民因其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
自製之獵槍、魚槍。
漁民因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需要,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
魚槍。
原住民或漁民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
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但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
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
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核復;經許可者,申請人應
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自製完成或持有,並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及列冊管理;逾期者,原許可失其
效力。
持有人攜帶許可之自製獵槍、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
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 17 條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
六枝。
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第 18 條
自製獵槍、魚槍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持有人
或其繼承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報由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無報繳人者,由戶籍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收繳。
自製獵槍、魚槍遺失時,應即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
繳執照。
第 19 條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
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販賣、轉讓
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心得評論:
       這個議題在近幾年隨著相關事件不斷發生,讓人去反思原住民用槍狩獵的安全性。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第15條到17條內容中,能夠看到對於原住民自製獵槍的限制嚴格,光是申請就很繁雜,自身製作的獵槍沒有保險。這對我們近幾年來宣導說要尊重每個文化的風俗習慣的口號無疑打了個大問號。
       文中提到,目前法律不准原住民使用制式獵槍。我認為政府應該要參考世界性的公約並且給出實際承諾讓原住民能夠安心打獵,使他們的狩獵文化被受尊重。而不是讓他們這樣自製獵槍導致一堆意外發生,甚至讓他們的行為正當性不受社會接受和重視。

社二B 潘建丞

學號:05115224
系級:社二B
姓名:潘建丞

《標題》:網友要求對酒駕累犯鞭刑 葉俊榮:不符合國際潮流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71120/1244312/
蘋果新聞網  (余祥 台北報導)

《日期》:20171120

《內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內政部107年度總預算,邀請內政部長葉俊榮備詢。藍委顏寬恒質詢時指出,近日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鞭刑制度,已獲得2萬多人附議,可見亂世用重典是非常必要的,顏寬恒詢問葉俊榮對此的態度。葉俊榮答詢時說,這些犯行都是很不好的行為,但台灣已從過去威權時期,至今重視人權、法治和民主,所有違法行為都依照法律程序處理,是否要有鞭刑,社會容有不同的意見,但以國際公約所承載的內涵,基本上都不歡迎,這跟國際潮流不符。

藍委黃昭順質詢時則指出,法官日前判民眾拒酒測的9萬元罰鍰免罰,打擊警方士氣,她認為內政部應對於此判決予以譴責。葉俊榮說,對司法有意見是一回事,但對於警察同仁執行酒駕任務,內政部絕對予以支持,雖可能對民眾造成不便,但是站在維護公共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一定會支持警察執法。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心得》:雖然鞭刑刑罰在憲法中的規範說明並不多,但其實在憲法內的意涵或是臺灣所簽屬的兩公約中,刑罰的定義都有大大的被解釋和,一般大眾常以最直觀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來看待一般的刑事事件,也就是所謂的應報理論,但在酒駕屢次造成社會上的家庭撕裂時,大家開始認為是不是刑罰不夠重、需要鞭刑等等,也搬出上述憲法中二十三條所說的限制自由權利,但卻不知道憲法的意涵其中是要符合比例原則的,目的的合宜性、手段的必要性,都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做出手段之前需要考量的,兩公約也指出禁止酷刑這項人權條約,若一般大眾甚至是政策制定者,沒有意識到這些憲法意涵和國際潮流,恐怕只會讓臺灣的民主越走越倒退,被拋在國際潮流之外。

歷史二 劉真

【出處】中時電子報
【時間】2017-11-13 上午05:50
【內文】

繼農田水利會會長改官派後,民進黨醞釀更進一步將鄉鎮市長都改為官派。明年11月將舉行9合1地方選舉,綠委鄭運鵬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擬取消全台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目前法案已付委待審查。熟悉選務官員指出,行政院只要趕在明年8月「9合1」登記參選前修法,即可取消鄉鎮市長選舉,全面改成官派。
趕在明年9合1選前修法
民進黨力推官派文化,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受訪時雖說,鄉鎮市長官派與否牽涉重大,現尚無修法打算。但鄭運鵬已提案《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擬取消全台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選舉。
鄭運鵬表示,扣除六都和省轄市,其餘13個縣共有198個鄉鎮市,人口僅624萬,占全台總人口數四分之一;地方選舉不僅有縣長、議員,還有鄉鎮市長及代表,造成人口少、民意代表反而多的畸形現象,更遑論部分鄉鎮市參選人有「操守問題」。
鄭運鵬日前在立院總質詢時,再度向行政院長賴清德提及鄉鎮市長官派,強調這是比憲改更容易的國家改革。雖然賴揆未明確答覆,但鄭運鵬說,賴清德在擔任台南市長時,曾表示支持鄭的修法提案,「不確定是否會列入優先法案,但應該有放在心上」。
鄭運鵬說,希望可比照2010年改制成五都時的模式,全面取消鄉鎮市長,若真有需要,可比照過去經驗連任一屆並設置落日條款。
綠委鍾佳濱說,若考量簡化行政層級、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官派的必要性;草根民主可用社區委員會方式落實,至於鄉鎮市公所改制則可參考六都經驗。
藍諷:以後總統也改指派
民進黨團幹事長劉櫂豪說,水利會因長期執行公務預算,「取之於民所以改成公務機關」;長期來講他也支持鄉鎮市長改官派,但因牽涉政府組織改造,可能還需時間討論。
藍委張麗善則痛批這是大開民主倒車,民進黨執政就大權一把抓,水利會長官派,鄉鎮市長也官派,依照這邏輯,以後總統是否也直接民進黨指派?藍委王惠美說,鄉鎮市長民選有它的意義,現在部分官派區長,已有地方反應愈來愈官僚,地方服務比過去慢很多。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17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41條(總統任免官員權)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46條(選舉方法)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56條(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61條(行政院組織法之制定)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第126條(縣長之選舉)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第128條(市自治)


  市準用縣之規定。 

第130條(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總統、副總統)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第3條(行政院)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第9條(省縣自治)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心得評論

我認為我無法支持這項提案。我不相信政府有多少的口袋名單可以用來當成官派,有些地方的鄉鎮市長本就長期屬於某政黨把持,或是某幾人在輪調,如果改成官派,是否有圖利某些政黨並讓有志者更不容易擔任公職?進一步來說,連民意代表都是官派,那麼問題就更大,有些人本就連任多次,如果讓他們因為改制而再連任一次,再連任後改成官派,是否又會由原本的繼續留任,最後變成當年的萬年國代翻版,讓真正想要為地區服務的人更沒有機會了。另外,官派的形式為何,如何選擇哪些人有資格出任,或是最後官位淪落為高級官員利益交換的籌碼,這些都有可能。如果真的要這麼做,必須要先讓人們有這樣的素質,讓官員有更高的道德操守。否則只會讓地方更為混亂。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9


【標題】:

中壢事件還未平反 學者:政府應向被打死青年道歉


【時間】:
2017/11/19 12:33

【出處】: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0adac55-1cf6-457f-9753-85fedcf881d3
劉明堂/桃園報導

【內文】:
中壢事件40年了,但是中壢的真相卻還沒有釐清,當時被現場擊斃的兩個台灣青年江文國、張治平,以及8名被捕入獄的代罪羔羊,到現在並沒有獲得平反。台大教授邱榮舉今天(19日)指出,相關資料檔案應進一步公開,政府也應給予江、張二人道歉與賠償。
台灣大學客家研究中心教授邱榮舉今天在「中壢事件四十週年學術研討會」中發表論文指出,1977年11月19日的「中壢事件」,是台灣選舉「作票」爭議有關而爆發群眾運動的政治事件,它是與選務人員涉嫌「作票」的政治事件,不是屬於一般所謂的「匪諜案」或「叛亂案」,的政治事件。所以,在目前有關白色恐怖時期的平反、賠償,也成為漏網之魚。
中壢事件是1977年台灣舉辦五項公職選舉時,在桃園中壢的中壢國小投開票所,因為有「作票」的爭議,引發上萬人的群眾運動,執政當局沒有「公平、公正、公開」處理,反而派兵鎮壓,一再放催淚瓦斯,且有人被槍打死,導致憤怒的群眾,翻覆警車、火燒鎮暴車、中壢警分局。
邱榮舉表示,中壢事件震驚國內外,受到國際間的矚目,中壢成為「台灣民主聖地」,而且在一群客家人包括許信良、魏廷朝、邱奕彬、張富忠、張德銘、魏廷昱、許國泰、黃玉嬌、張貴木等人主導下,桃竹苗地區的地方政治逐步發生重大變化,且對整國台灣的政治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邱榮舉指出,中壢事件到目前為止,還有若干疑點有待釐清,在群眾包中壢分局時,當時執政當局出動鎮暴部隊,鎮暴部隊到達現場向群眾發射了許多淚彈,而且當場打死兩名台灣青年,包括中央大學大學生江文國及青年張治平,警車、街暴車則被翻覆,中警分局被火燒等,但中壢事件是「先鎮後暴」或「先暴後鎮」?邱榮舉認為是「先鎮後暴」。
邱榮舉認為,中壢事件結果有2人被打死,8人被捕入獄,他們是不是代罪羔羊?執政當局對「中壢事件」是不有專案報告?現今包括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國安會等有關單位是否有相關檔案?被無辜打死的江文國、張治平他們有獲得道歉、賠償嗎?
中壢事件後,對台灣其後的的選舉與民主發展,產生重大關聯與深遠影響,邱榮舉表示,「美麗島事件」是台灣政治民主化重要分水嶺,而最廣義的「美麗島事件」,則包括中壢事件(1977年)黨外中央民意助選團(1978年)橋頭示威抗議(1978年)、美麗島雜誌(1979年)、鼓山事件(1979年)美麗島事件(1979年)美麗島大審(1980年)等。中壢事件的相關檔案應進一步公開,讓世人了解「真相」。
他表示,中壢事件的爆發,不是只有「213投票所」有爭議,「278投開票所」(楊梅高山頂營區)更是明確的作票,大家已等待40年了,這些皆有待政府相關檔案的開放,始能真正落實所謂的「轉型正義」,還給受害者一個公道。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心得】
中壢事件眾所周知是發生在1977年台灣選舉時,因為有作票的爭議所以引發了上萬人的抗爭活動,當時的政府沒有處理這種抗爭運動的能力,所以只能當成鎮暴這樣處置,前前後後發生了許多事情,死了兩個人,八個人被捕入獄,但這十個人難道就是代罪羔羊嗎?政府在這之後也沒有甚麼處理措施,沒有專門研究作票的問題,沒有好好的補償受害者家屬,更沒有還死者一個公道,時至今日,我們也還沒看到有關中壢事件政府的處理方式,在這個轉型正義理念蓬勃發展的時代,政府是應該該為了當年的事件出面表面態度,而不是悶不做聲,意圖使時間沖淡一切,也應該還受難者一個公道。
























政一B 陳品璇

姓名:陳品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9

【標題】台少盟發起1人1信給蔡總統 呼籲捍衛兒少人權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71117/1242801/
【時間】2017/11/17 11:28
【內文】下周11月20日至24日是台灣政府首次依據聯合國CRC公約,提出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會議,將有5位國際專家來台為台灣兒少處境、政府兒少人權政策措施是否落實進行把脈健診。台少盟串連30個關注兒少議題的民間團體組成「兒童權利公約民間監督聯盟」平台,今在總統府前為在地團體及兒童、青少年發聲,希望人人寫一封信告訴總統,呼籲總統捍衛兒少人權。

在今天CRC公約審查會議前夕,台少盟與CRC民間監督聯盟集結多個民間兒少團體齊聚凱道總統府前,提出9大訴求包括「保障表意參與權,還我十八歲投票權」、「捍衛學習自主權,」、「校園要有人權,體罰就是虐待」、「青春要Hold住,情感教育不能等」、「保障兒少生存權,遠離受虐與家暴」、「保障表意參與權,兒少有權參與決策」等。

台少盟表示,9大訴求呈現當今台灣兒少人權被剝奪的慘況,監督聯盟要求小英政府加速具體落實CRC公約,於CRC國際審查會時具體回應聯盟9大訴求,聯盟近日發起「1人1信,呼籲總統捍衛兒少人權」活動,希望各界寫信告訴總統,落實兒童人權並非施恩,而是國家在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後,須對每位18歲以下兒少履行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半個月來已有近千名兒少及民眾寫信或寄明信片給總統。

台灣大學學生會會長林彥廷說,2016年當他18歲那年,朝野首度針對「18歲公民權」表達一致認同,卻因政策操作、政治角力無疾而終,蔡英文帶領的民進黨政府,為了迎接即將到來的縣市首長選舉,佈局下一屆總統大選,再度提出憲改公投,其中正有青少年族群期盼的「18歲公民權」。

林彥廷說,台灣社會雖不斷抛出修憲公投討論,卻不見實際作為,真正保障青少年參與公民社會的權利,請蔡英文總統拿出執政魄力,不要只會修讓打工青少年權益受損的勞基法,實際卻不重視青少年的表意權利,當蔡總統不斷說「和年輕世代站在一起」時,希望蔡總統不會和「勞工是我心中最軟的一塊」相同,所說的與政策實際執行大相逕庭。(許麗珍/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162 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相關公約:兒童權利公約


【心得評論】
兒少是未來的主人翁,他們的權利不能被忽視。因此我覺得臺灣有為此提出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會議,是進步的開始,實為贊同。在文中提出的九樣訴求中,令我最有感的是:「保障表意參與權,還我十八歲投票權」。我認為年滿18歲的青少年,已具有思辨能力,有權決定國家政策的導向,有權選擇國家由誰來領導,而且以2016總統大選的投票率來說,20-29歲的年輕族群有74.5%有去投票,由此可知台灣社會現況是年輕人較熱衷參與國家公共事務。身為19歲的我,憲法保障我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我有權可以去參與,但沒權利去改變,這是相當不合理的。願台灣的執政黨能盡快賦予18歲以上20歲以下的青少年有決定自己國家執政方向的權利,不僅促進青少年的公民參與,也能讓政黨更顧及青少年的權益,達到CRC公約的落實。

政一B 潘柏涵

班級:政一B
姓名:潘柏涵
學號:06114201
標題:臨檢還是侵害人權?

出處: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3345/
內文: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聞報導,一名男子駕車在快到酒駕臨檢站前臨時停車,並疑似自囚車內拒絕酒測,遭警方罰鍰新台幣9萬元。經當事人提起交通裁決訴訟,於上周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訴駁回,撤回警方開出的罰鍰及吊銷駕照等處分。一經報導社會大眾便紛紛對此判決表示看法,在各大網站上引發論戰。
由於近日各種酒駕案件被媒體瘋狂報導,本案也成為重點報導對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於昨日發出新聞稿,針對媒體報導錯誤的部分做出回應。這種針對特定個案發布新聞稿回應的情況,在過去是十分少見的,也看得出社會對這整起案件的關注度不小。
行政法院說了什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新聞稿中指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及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的意旨,警察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對人民進行任意臨檢,臨檢也必須要針對已致生危害或者合理判斷易致生危害的可能時,才能進行臨檢。
同時,新聞稿中也指出:法院勘驗相關錄影畫面後,認定男子在臨停前並沒有蛇行、突然變換車道等危險駕駛的情形,警方認定有危險情事而攔檢並不合法,開出的罰單自然也應該被撤銷。
行政法院說得對不對?
關於警察可不可以對人民進行臨檢、又應該要怎麼進行臨檢等等,大法官早在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就做出了說明。其中,針對警察是否可以臨檢路人,大法官認為:除非在被臨檢人的行為,已經產生法律上的危險或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時,才能對人民進行臨檢。
也就是說,像本次案件的駕駛,雖然在臨檢站前突然從內線切到外線停車,似乎有一點像是為了躲避臨檢而刻意為之;但是由於法官並無法透過影像,確實產生駕駛有危害交通秩序的可能、甚至是已經產生危害交通秩序的危險。所以自然會認定警察在臨檢該名駕駛時,缺乏合理懷疑而屬於違法的臨檢。
針對這個問題,《法操》認為:酒駕行為本身,對於個人、社會都會造成危險,應該要予以處罰;但同時,也認為法院在本案的認定值得肯定。事實上,在美國法院判例中,也曾做出與釋字535號解釋類似的見解,警察必須要對民眾產生侵害社會秩序的「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後,才能對民眾實施臨檢。所以台灣法院及大法官的見解,也不能說是獨創見解呢!
說到底,警察雖然是保護人民不受任何人不法侵害的第一道防線,但是同時也是最容易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人。當我們賦予警察權力時,同時也應該要思考:這些權力是否會被有心人不當的利用,進而成為吞噬民主自由、人民基本權價值的巨大漩渦呢?
相關條文:
憲法: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樣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避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釋字535: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
心得:
  這次的事件在社會上引起許多人的迴響,但大部分人則是認為這次的罰則太輕,怎麼可以讓酒駕犯逃了呢?如果我們換個角度想想,如果我們就是在車上的那個駕駛,而今天你是被冤枉時,那麼我們的想法是否就會有所改變呢?法律上或許有許多無奈跟規範,常常使人民覺得法律是在保護壞人,但我認為法律並非如此,法律之所以會如此苛刻和嚴厲都是希望人們的權利不受到侵害,如同憲法中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一樣,無論是在自由權、平等權、隱私權等等,我認為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或許造成許多人的不了解,但當我們遇到類似事件時,不妨多加思考,那個或許在世人眼中就是犯人的人,是否有那麼一點點的可能性是無辜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