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號:05115224
系級:社二B
姓名:潘建丞
《標題》:網友要求對酒駕累犯鞭刑 葉俊榮:不符合國際潮流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71120/1244312/
蘋果新聞網 (余祥 台北報導)
《日期》:20171120
《內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內政部107年度總預算,邀請內政部長葉俊榮備詢。藍委顏寬恒質詢時指出,近日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鞭刑制度,已獲得2萬多人附議,可見亂世用重典是非常必要的,顏寬恒詢問葉俊榮對此的態度。葉俊榮答詢時說,這些犯行都是很不好的行為,但台灣已從過去威權時期,至今重視人權、法治和民主,所有違法行為都依照法律程序處理,是否要有鞭刑,社會容有不同的意見,但以國際公約所承載的內涵,基本上都不歡迎,這跟國際潮流不符。
藍委黃昭順質詢時則指出,法官日前判民眾拒酒測的9萬元罰鍰免罰,打擊警方士氣,她認為內政部應對於此判決予以譴責。葉俊榮說,對司法有意見是一回事,但對於警察同仁執行酒駕任務,內政部絕對予以支持,雖可能對民眾造成不便,但是站在維護公共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一定會支持警察執法。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心得》:雖然鞭刑刑罰在憲法中的規範說明並不多,但其實在憲法內的意涵或是臺灣所簽屬的兩公約中,刑罰的定義都有大大的被解釋和,一般大眾常以最直觀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來看待一般的刑事事件,也就是所謂的應報理論,但在酒駕屢次造成社會上的家庭撕裂時,大家開始認為是不是刑罰不夠重、需要鞭刑等等,也搬出上述憲法中二十三條所說的限制自由權利,但卻不知道憲法的意涵其中是要符合比例原則的,目的的合宜性、手段的必要性,都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做出手段之前需要考量的,兩公約也指出禁止酷刑這項人權條約,若一般大眾甚至是政策制定者,沒有意識到這些憲法意涵和國際潮流,恐怕只會讓臺灣的民主越走越倒退,被拋在國際潮流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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