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歷史二 許悅琪

死了一個原住民獵人後...家屬籲開放制式獵槍

時間: 李秉芳/台北報導 2017-11-17 18:36
內文:
根據新北市原住民狩獵協會統計,因為政府不允許原住民購買制式獵槍,每年都有人使用自制獵槍意外死亡,至今已有十八個人,就去年的今天,一位長年協助穿山甲保育研究的原住民獵人阿勇,因為槍枝走火意外身亡,今(17)日阿勇的家屬在律師、立委鄭天財和民間團體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還給原住民安全的狩獵槍枝,阿勇的女兒和太太都難過落淚,表示希望能給原住民安全用槍的規範和環境。
「台灣狩獵研究會」在去年這起悲劇發生時,就曾經指出,阿勇遵守法律,製造的自製獵槍完全符合警政署的規範,但問題在於他的槍機拉柄過長,被鉤到意外擊發的機率大大地提升,如果他用的是具有撞針與保險裝置的槍枝,這個意外發生的機率將大大降低,但這種槍枝所需的製造加工方式,非司法實務上所許的以傳統方式自行製造之簡易獵槍,一旦持有被查獲即將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追訴,目前的法規與主管單位,也沒有能力檢驗獵槍的結構與設計是否安全,亦未提供任何的保證給遵守法律的原住民族人。
而阿勇的忌日也剛好是大女兒21歲生日,為了家計她目前只能選擇休學,今日記者會現場播放余滿榮的追思影片,女兒看了十分難過,表示希望爸爸的死不會白白犧牲,呼籲政府能夠正視原住民打獵的安全,而妻子也表示,每年都有原住民因為這樣意外死亡,政府應該讓原住民合法使用安全的獵槍狩獵。
長久以來研究野生動物並關注原住民狩獵權議題的東華大學裴家騏教授表示,過去阿勇的付出讓台灣的穿山甲保育在國際上有非常優秀的成績,然而原住民礙於法規,無法使用制式獵槍,但合法的自製獵槍安全性不足,導致每年都有原住民族發生意外傷亡。
新北市原住民狩獵協會張仁傑指出,自製獵槍走火意外身亡事件,每年都發生,原住民族自己做的槍就是兩根水管組出來的,根本沒有保險,非常危險,政府法律目前不允許原住民使用制式的獵槍,原住民為了狩獵需求,只好自己做槍,雖然報備登記後可以拿到合法的用槍執照,就能合法使用,但安全上還是有很多問題。
鄭天財表示,現行自製獵槍的規範甚至比清朝都還落後,從前原住民都是購買自製的槍枝狩獵,反觀現在政府只開放自製獵槍,槍的性能及安全性查驗標準,族人都不了解,甚至警政機關也不清楚,例如板機的磅數會不會太鬆或太緊、槍管是否太長等等,警政機關只知道一些外觀上的配備,讓原住民獵人陷入危險的狩獵環境。鄭天財也強調,依據憲法及已內國法化的兩公約,政府應有更高的思維,支持原住民族狩獵槍枝專法,展現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尊重。
警政署則回應,會盡快研議看是否要修法,此案發生後警政署調查各縣市自製獵槍致人傷亡共有7件,曾發函原民會、各縣市警察局,加強宣導槍械安全外,也希望「獵人證照制度」能盡快試辦,對於原住民的狩獵安全,警政署會與各單位審慎研議。
憲法相關條文: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166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
物。
其他相關條文: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指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所定之原住民。
二、漁民:指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並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國民。
三、自製獵槍:指原住民為傳統習俗文化,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地點,並依下列規定製造
    完成,供作生活所用之工具:
(一)填充物之射出,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
      或他法引爆,或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緣底
      火之空包彈引爆。
(二)填充物,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小於槍管內徑之玻璃片、
      鉛質彈丸固體物;其不具制式子彈及其他類似具發射體、彈殼、底
      火及火藥之定裝彈。
(三)槍身總長(含槍管)須三十八英吋(約九十六點五公分)以上。
四、自製魚槍:指專供作原住民或漁民生活工具之用,由申請人自行獨力
    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漁民或原住民協力,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報備地
    點製造完成,藉橡皮之拉力發射以鋼鐵、硬塑膠或木質作成攻擊魚類
    之尖銳物,非以火藥等爆裂物發射者。
第 7 條
動物保育機關(構)、團體因動物保育安全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
前項機關(構)、團體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
陳列麻醉槍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麻醉槍型號、型
錄、數量、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讓者,應於許可之
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
登記。
第 11 條
機關(構)、團體經許可購置之槍砲、彈藥,應於其內部之適當場所,設
置鐵櫃儲存。槍砲、彈藥分開儲存、集中保管。鐵櫃必須牢固,兼具防盜
、防火及通風設備。
原住民經許可持有之自製獵槍、彈藥,於其住居所之儲存、保管,亦同。
第 12 條
各級學校經許可購置之槍枝、彈藥,應設置庫房集中保管。其設置基準如
下:
一、庫房地點應設於學校或代屯部隊內之安全處所。
二、槍枝、彈藥應分別設置庫房儲存,並指定專人二十四小時負責看管。
三、庫房以鋼筋水泥構築為原則,並加裝鐵門、鐵窗及加鎖。
四、庫房應裝置錄影監視設施及交流、直流兩用警鈴。
五、庫房應置有消防砂、水、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六、槍枝庫房內應設置槍櫃及加鎖。
七、彈藥庫房應設置通氣孔,並裝置溫度計、濕度計。
第 13 條
廠商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
、外銷及槍枝保養營業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公司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
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圖章及負責人章。
第 14 條
前條規定許可之廠商得申請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
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或槍枝保養業務,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逐
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供外銷者,應檢附外商訂單或足資證明其製造外銷之文件,並附中文
    譯本;進口者,應檢附契約書或委託書。
三、槍砲、彈藥型號、型錄一式六份及數量明細表。
四、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
    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製造供外銷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完成應經公司或工廠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後,始得出口。並於出口之翌日起二十日
內,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出口證明聯)報查驗之警察局備查。
進口、製造魚槍完成後,應向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
局申請核發查驗證,始得於經合法營業登記經營相關營業項目之體育用品
社、魚具店及潛水器材社等商店陳列、販賣。
第 15 條
原住民因其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
自製之獵槍、魚槍。
漁民因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需要,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
魚槍。
原住民或漁民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
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但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
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
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核復;經許可者,申請人應
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自製完成或持有,並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及列冊管理;逾期者,原許可失其
效力。
持有人攜帶許可之自製獵槍、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
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 17 條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
六枝。
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第 18 條
自製獵槍、魚槍有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持有人
或其繼承人應於撤銷或廢止其許可翌日起十五日內,連同執照報由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無報繳人者,由戶籍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收繳。
自製獵槍、魚槍遺失時,應即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報
繳執照。
第 19 條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
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販賣、轉讓
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心得評論:
       這個議題在近幾年隨著相關事件不斷發生,讓人去反思原住民用槍狩獵的安全性。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中第15條到17條內容中,能夠看到對於原住民自製獵槍的限制嚴格,光是申請就很繁雜,自身製作的獵槍沒有保險。這對我們近幾年來宣導說要尊重每個文化的風俗習慣的口號無疑打了個大問號。
       文中提到,目前法律不准原住民使用制式獵槍。我認為政府應該要參考世界性的公約並且給出實際承諾讓原住民能夠安心打獵,使他們的狩獵文化被受尊重。而不是讓他們這樣自製獵槍導致一堆意外發生,甚至讓他們的行為正當性不受社會接受和重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