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8日 星期日

政一B 陳采淇

【標題】96歲李登輝現身力挺喜樂島聯盟 郭倍宏推明年4/6獨立公投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08/1145933.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時間:2018/4/8 00:12

【內容】
喜樂島聯盟7日於高雄市國際會議中心正式成立,包括民視董事長郭倍宏、前總統李登輝、陳水扁、前副總統呂秀蓮丶總統府前資政彭明敏等人都聯署力挺。發起人郭倍宏指出,聯盟主張以台灣為國名加入聯合國,明年4月6號將會發起獨立公投,向國際宣示「正名入聯」的決心。
前台獨聯盟主席郭倍宏聯合4大在野黨與獨派團體合組「喜樂島聯盟」,並選在7日「言論自由日」當天正式成立,現場有超過3000人共襄盛舉,更有包括前總統李登輝、總統府資政彭明敏、前行政院長張俊雄、前行政院長游錫堃、總統府資政吳澧培、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鄭南榕以及葉菊蘭之女鄭竹梅等多位政界重量級人物到場響應。成立大會現場也保留一張空椅,象徵性留給不能前來支持的前總統陳水扁,而陳水扁也以錄影方式力挺喜樂島聯盟

郭倍宏表示,現今的台灣有資格與世界各國平起平坐,但對岸卻是越來越「惡霸」,在全世界各地封殺台灣,隨便抓在中國的台灣人,還派出戰機、軍艦在繞行台灣,而台灣政府卻對此毫無辦法,「他們哪天發瘋衝進台灣,我不知道政府如何因應,但是受苦的不是一般百姓嗎?」
關於解決之道,郭倍宏認為,台灣要回到國際社會,讓中國繼續對台灣惡霸時,就要付出更多代價!喜樂島聯盟的目標就是要「獨立公投、正名入聯」,要在明年4月6號的鄭南榕自焚30周年前夕推動公投,向全世界其他國家表達要建立一個台灣國的意願!
高齡96歲的李登輝也現身表示,台灣要成為正常國家,「這條路還很長,需要所有台灣人共同打拚」;雖然他在擔任總統期間,推動許多民主改革,不過仍然留下一些歷史矛盾,「這是我最大的遺憾」
李登輝指出,中國共產黨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但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共不曾統治台澎金馬地區;且自從1991年的修憲以來,台灣2300萬人民直接民選投票,與中國人民毫無關係,「所以,台灣是一個國家,是非常明確的事實。」
李登輝表示,台灣和中國的關係雖然是「很特殊的狀態」,但他在1999年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就表示,台灣要靠「正名制憲」來解決這種特殊狀態。
李登輝認為,台灣目前使用的憲法是為了中華民國量身訂做的憲法,雖然經過他任內的6次修改,但仍然不符合台灣需求,「所以現在最需要的就是,趕緊來制定一部台灣的新憲法。」
李登輝強調,他在與陳前總統見面的時候提到,現在大家應該放下一切成見,為了人民團結一心,共同推動讓台灣走向世界,讓台灣再次成為一個偉大的國家!


【相關法條】
憲法
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
我認為這是一個太過理想化的目標或努力方向,以現今大環境的情況幾乎可以說是即便正名也無法改
變什麼,我的想法是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國民對於其所屬的國家有著高度的認同,那麼國家性格也就
會十分鮮明,即便不正名,別國人也能輕易分辨出兩者的差別;舉例來說:南韓、北韓講相同的語言
歷史也部分重疊,但為什麼從來沒有人將兩者搞混?難道是因為沒有一方特別獨大嗎?我想並不是!
我認為是在兩韓打仗分離時便有著鮮明的差別,且沒有一方不斷的主張對方是我們的一部分。我認為
台灣最大的敗筆便是當時一心想將中國放入我們的一部分,因為憲法中的領土清楚寫著中國,然而修
憲並不容易,導致台灣現在有著一個尷尬的位置。在提到我的一想法,我認為其實現在多數國際的國
家是可以分辨出台灣和中國的差別,即便都說著華文,但大部分國家都是能夠區別的,雖然在國際的
公開場合他們不能承認我們為一個獨立國家,但是在一些非正式、非官方的民間活動中,便可明顯發
現他們願意以台灣相稱我們;我認為現在政府或是投身於政治中的人該做的不是正名或加入聯合國,
而是提升台灣的競爭力,使台灣躍升為一個不可或缺,且在某些特殊方面(例如工業技術等)有著異
於常人,別國所無法取代之地位,這樣我們更能夠行銷自己,也能夠獲得更多國家支持,而非透過這
種空洞、可行性低的夢中想像。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喜樂島聯盟成立 李登輝:公投正名制憲
【時間】2018/04/07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70114-1.aspx
【內文】
「喜樂島聯盟」今天在高雄成立,前總統李登輝出席呼籲人民用公投展現台灣正名制憲的力量;前總統陳水扁則以錄影方式發表談話說:「用我的不自由換取台灣永久的自由。」

以「獨立公投.正名入聯」為訴求的「喜樂島聯盟」今天在高雄市成立,李登輝及前總統府資政彭明敏、前行政院長張俊雄、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等人參加,現場湧入大批支持民眾。

「喜樂島聯盟」由民視董事長郭倍宏發起,獲李登輝、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支持,聯盟宣布進入組織及行動階段。

李登輝壓軸致詞表示,以行動參加「喜樂島聯盟」就是支持正名制憲,希望下次全國大選用公投展現台灣正名制憲的力量。

他指出,有逾3/4的人民認為自己是台灣人,希望大家勇敢對國際發聲,化解中國威脅,並以選票淘汰利用台灣民主為中國發聲的打手。

保外就醫的陳水扁預錄影片在現場播放,他說2002以視訊向世界發聲並傳達台灣、中國一邊一國;2006年終止國家統一綱領,2007年發動台灣公民連署加入聯合國公投行動等,雖然沒有成功,但並不代表失敗。

陳水扁還說:「用我的不自由換取台灣永久的自由。」

彭明敏主張台灣人民有權自決台灣的將來,這是這一代台灣人民的使命。前行政院長張俊雄、游錫堃都認為,目前的時機有利台灣,要讓台灣成為正常國家,就要「獨立公投、正名入聯」。

鄭南榕的女兒鄭竹梅致詞時,引用鄭南榕說過「公開討論、提起公民自決投票,這樣的政治共識才能凝取台灣的向心力。」

大會宣示聯盟要透過「獨立公投,正名入聯」,讓台灣成為國際社會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同時選出郭倍宏擔任聯盟總召集人,推動公投法修法以及明年4月6日舉行獨立公投。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憲法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 129 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心得評論】
臺灣在國際上的定位持續處於模糊地帶,在喜樂島聯盟的訴求中,直接顯示出以全國人民的力量來展現出作為一個獨立國家的決心,並以具民主特色的公民投票來展現。但隨著各國不斷擴張與強化國力以在國際上取得地位,無論是經濟或政治層面,在目前來看,臺灣仍屬於需要持續努力走出自己的路之階段,在全球競爭的時代中,臺灣還須強化各方面的國力才能穩住成為獨立國家在國際上的承認度。

政三A許家豪

姓名:許家豪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9

【標題】陳菊允接府秘書長 國親市議員盼給說明

【時間】2018-04-08 22:28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75388?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高市府透過line群組發布新聞稿,證實陳菊將接任總統府秘書長職務,市議會國民黨及親民黨議員認為陳菊任期尚未屆滿就要離開市府,應該給個說明、交代,盼建立良性的政治文化。
高雄市議長康裕成受訪表示,市長是直接民選,當然直接向人民交待;再者代理縣市長在國民黨、民進黨時代都有;到議會說明,似無前例。
她表示,前市長謝長廷接行政院長時,當時國民黨過半的議會席次並未辦說明會,而且目前議會正值大會期間,議程已排訂。
高市府今天證實陳菊決定承擔總統府秘書長的職務,襄助總統綜理政務,推動民進黨政府的改革價值與工作。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柏霖、黃紹庭告訴中央社記者,希望陳菊能向議會說明任期未屆就要轉換跑道的理由。黃柏霖希望未來的代理市長也能向議會說明施政方向。
親民黨市議員吳益政指出,議會將進行市政總質詢,屆時議員質詢的對象恐怕已不是陳菊,希望陳菊能向議會說明無法做滿任期的原因,同時也算是道別。
康裕成表示,如果議員提案並經議會通過,她會尊重。

【相關憲法條文】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18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41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心得】

高雄市長陳菊已經在高雄深耕打拼多年,從三十年前的美麗島事件到現在連任了高雄市長一職,撇開高雄是個綠地不說,這些年她給高雄帶來了許多不一樣的風貌,不論黨派都不得不佩服她為高雄做這麼多,交通設施、舉債等等,皆有了改善,如今,連任即將屆滿的她,帶著民意以及總統的徵召,允諾接下總統府秘書長一職,繼續為民進黨以及國家提供協助,但在接任前,需先將份內事務交接好,民選的市長應直接對選民負責,如此才不會辜負眾望。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網路實名制 NCC委員:不贊成推動
【時間】2018/04/03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804030216-1.aspx
【內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陳耀祥今天表示,不贊成推動網路實名制以及立專法做網路防制,政府可以透過治理平台的建立,建構有效、真實的言論自由環境。

內政部上午舉辦「言論自由新時代的挑戰-政府角色之省思研討會」,邀陳耀祥、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所長王明禮、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陳舜伶談「網路資訊發達對言論及隱私人權之影響」;研討會由內政部長葉俊榮主持。

談及言論自由,陳耀祥表示,和台灣同樣走過威權時期的南韓,過去為何推動網路實名制,可能與國家文化、組織屬性不同有關;在台灣,對得來不易的自由比較珍惜,並未推動網路實名制,他也不贊成推動。

陳耀祥說,政府可以透過治理平台的建立,建構有效、真實的言論自由環境,除立即發布訊息澄清外,對於假新聞或個資問題,政府可以跨部會聯繫,也應該納入企業、公民社會、平台業者等多元利害關係人,共同思考解決問題。

他表示,畢竟網路環境與實體環境存在差異性,如果沒有從治理角度思考,只想以政府公權力管制,無法獲得成效,且會付出極大行政成本,並對人民言論自由和人權造成侵害。

是否立專法管制網路言論?陳耀祥說,若在網路恐嚇買槍掃射,會觸及刑法恐嚇罪問題,並非無法可管,但若要特別立法,專門針對網路做防制規定,恐讓政府手伸進網路,不見得妥當,他認為只要修法即可。

葉俊榮認為,台灣過去經歷過箝制言論自由的時代,後來會特別反省言論自由,是否因此在進入網路世界後,相對其他國家,台灣走的方向會比較不一樣。

他指出,台灣到現在為止沒有要求網路實名制、未在網路設防火牆禁止某些言論,也沒有立法或採究責措施,這三件事在台灣都沒有做;這三件事沒做究竟是對或錯?或根本不應該做,都是要面臨的課題。

唐鳳說,去年她在研討會面對民眾提問政府要建立事實查核平台時曾說,面對威脅到打擊政府治理結構可信度時,要快速、公開回應。一年過去,目前行政院官網首頁有所有部會謠言澄清共享的布告欄,政府也沒有立法或修法箝制民間社會的批評指教。

王明禮認為,言論自由是很重要的民主機制,不過,言論變非常自由後,出現假新聞、網路霸凌、隱私侵害等問題,這也許是言論自由後的代價與副作用。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評論】
隨科技發展,法律與時俱進,除了憲法保障基本的言論自由外,管制網路犯罪的相關法律也隨即推行。網路的應用使資訊流通快速,相較之下,假消息的散佈自然不脛而走,甚至難以往上追溯流言的散佈者。然而在言論自由與網路匿名言論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則是一大難題。報導提及關鍵點不在於是否限制網路上的言論自由,而是在科技、道德與法律三個層面做到完善的防堵,才能落實網路安全與言論自由的價值。



政一B 陳佳揚

學號:06114233
班級:政一B
姓名:陳佳揚
【標題】

敘利亞傳毒氣攻擊!至少70人喪命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6%95%98%E5%88%A9%E4%BA%9E%E5%82%B3%E6%AF%92%E6%B0%A3%E6%94%BB%E6%93%8A%EF%BC%81%E8%87%B3%E5%B0%9170%E4%BA%BA%E5%96%AA%E5%91%BD-025314332.html
【時間】
2018年4月8日 上午10:53
【內容】
救援人員和醫護人員表示,由敘利亞反抗軍把持的東古塔地區最大城鎮度瑪鎮(Douma)遭毒氣攻擊,至少70人罹難。敘利亞政府軍反駁指這些化學武器攻擊的指控「純屬虛構」。
英國廣播公司(BBC)報導,敘利亞民間救援組織「白盔」(White Helmets)上傳推特的照片顯示出一具具遺體倒在地下室的恐怖畫面。白盔表示,死亡人數恐攀升。
這項消息尚未獲得獨立證實。
白盔隨後推文,死亡人數已升至150人。
法新社報導,度瑪鎮一名年輕醫生說:「轟炸尚未停止。我們甚至無法計算所有傷者數量。」他告訴法新社說:「有一些我們無法及時處理的傷者,因而喪命。」
路透社報導,美國國務院今天在聲明表示,美國正在監控敘利亞可能遭受化學武器攻擊的報告,並表示若事件確實涉及致命的化學武器,俄羅斯應負起全部責任。這項聲明公布前,敘利亞反抗軍指控,政府軍今天對東古塔區(Eastern Ghouta)平民投擲含有有毒化學物質的桶裝炸彈。 國務院表示:「敘國政權對自己人民使用化武的過往是無需爭辯的。」「俄羅斯最終將承擔化武殘忍以無數敘利亞人為目標一事的責任。」
【憲法】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看完這則新聞,實在令人很不解,在我們既有的印象中,政府的存在不就是為了保護人民,又或者是保障人民的權益,但敘利亞政府的作為,卻是讓人民深陷於苦海之中,使用化學武器的行為,本身在國際社會中就是被嚴格禁止得且有違道德,而如今,敘利亞政府軍居然還對自己國家的人民使用此種行為,完全是諷刺了政府的最初定義,真正好的政府怎麼可能會用如此殘暴的方式,對待屬於自己這塊土地上最親的子民,怪不得會有這麼多的敘利亞難民在世界各地流竄,也許也是這個腐敗的政權所造成的結果。



政一B 黃子維


政一B 黃子維

政一B 黃子維
姓名:黃子維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9
【標題】金正恩開無核化前提:美國提供政權保障 我就棄核!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408/1146209.htm?feature=%E9%87%91%E6%AD%A3%E6%81%A9&tab_id=1597
【時間】2018048 17:39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一零七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外交。
二、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司法制度。
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郵。
六、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國營經濟事業。
九、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度量衡。
十一、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憲法第一三七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內文】
北韓領導人金正恩3月密訪北京,造成全球轟動,他在朝中會談中曾提及有意階段性的採取相關措施,實現朝鮮半島的無核化,並開放外界檢視北韓核試驗場,前提是美國必須保障北韓「政權」不受侵害。據悉,金正恩有意邀請美國在平壤設立大使館,並推動兩國外交關係正常化。

根據《讀賣新聞》報導,金正恩向習近平表示,如果美方能夠提供堅定的保證予補償措施,確保北韓政權的安全,願意「完全放棄核武」。他更表示,北韓願意邀請外界(國際原子能機構)檢視核試驗場,並盡力縮短無核化時程。金正恩更有意在川金會上,像川普提議讓美朝外交關係正常化,並讓美方在平壤設立大使館。
金正恩曾在習金會上提到,「我們(北韓)為了緩和緊張情勢,已主動採取措施,並促成和平對話。」所謂的「和平對話」即指川金會與文金會。他同時強調,北韓為使南北關係轉變為「協力關係」,已努力促成文金會,為達成與美國之間的對話,也與美方達成協議舉行川金會,如果韓國與美國願意展現善意接受北韓的「努力」,以實現和平安定的氣氛為目標,階段性的採取相關措施,朝鮮半島的無核化問題才能夠被解決。

針對無核化議題,美方曾多次表明,金正恩放棄發展核武,必須符合CVID標準,要求北韓需要以「安全、可驗證且不可逆轉的CVID(最嚴格意義的無核化方案)」為目標實現無核化,CVID意指安全(Complete)可驗證(Verifiable)不可逆轉(Irreversible)的棄核(Denuclearization),2000年代初期,美國前總統小布希針對北韓核武問題,首次使用了CVID一詞,代表最高層級的無核化。

另一方面,日本外相河野太郎(等同外交部長)也曾表示,北韓如果願意推動無核化,日本願意負擔國際原子能機構核子檢查時人員、器材等初期費用,金額高達3億日幣(約台幣1億元)。
心得評論:
美國總統川普與北韓領導人金正恩之間尚未最後確認的峰會讓人們期待在解決朝鮮半島核危機問題上會取得重大突破。但是,實現朝鮮半島無核化的進程非常複雜,需要所有有關方面作出重大讓步。
若此次川金會談可以促使朝鮮半島無核化,對世界來說將會是一項偉大的協議,但若要使金正恩放棄核武,川普必定要提供最大的回報,做出極大的讓步,這亦有可能只是金正恩的一種外交手段,暫且緩解國際的制裁,因為即使允許檢查人員進入,也需要數年時間才能妥善檢查和拆除北韓的核項目,期間亦可能想方設法的阻撓。
川金會值得我們持續的觀察,也希望朝鮮半島的對立局勢能逐漸趨緩。

政一B 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巴西首位貪腐入獄前總統 魯拉開始吃牢飯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巴西首位貪腐入獄前總統 魯拉開始吃牢飯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4080177-1.aspx

時間:2018年04月08日

〔內文〕(中央社巴西古里提巴8日綜合外電報導)巴西左派政治偶像魯拉遭大規模反貪調查扳倒後,今天在調查當局總部牢房度過12年刑期的第一天,成為巴西首位因普通罪行遭監禁的前總統。


法新社報導,這是魯拉(Luiz Inacio Lula da Silva12年徒刑的第一天,標誌這位昔日全球數一數二受歡迎政治家的垮台。

巴西近代歷史上,歷任總統經常以身陷劫難告終,有些被彈劾或遭遇政變,甚至還有一人自殺。儘管如此,魯拉仍是第一位因貪腐遭定罪並入監的巴西總統。

他的新家位於南部古里提巴市(Curitiba),是聯邦警察總部內的一間牢房,約15平方公尺大。當地是調查撼動巴西政界貪腐案的「洗車行動」(Car Wash)大本營。

調查人員最初在一處洗車場偵破小型洗錢活動,「洗車」行動因此得名,而後成為全球歷來類似調查中的最大行動,許多巴西政界高層和富裕商人相繼落網,震撼拉丁美洲。

魯拉因涉嫌接受建設公司贈予的豪宅賄賂,去年遭到定罪,成為「洗車」行動扳倒的最大咖政治人物。

曾出任兩屆總統的魯拉昨天晚間搭乘警方直升機,抵達古里提巴牢房所在的屋頂。

直升機降落時,外頭的示威人士接連燃放煙火,鎮暴警察則施放催淚瓦斯,爆炸聲不斷,空氣中充滿煙霧。消防單位表示,共有8人輕傷,其中一人遭橡膠子彈擊中。

魯拉被逮捕後,在巴西利亞、里約熱內盧、聖保羅等城市的部分地區,長期認為他該為巴西政壇貪腐猖獗負責的人們大肆慶祝歡呼,並施放煙火。

然而,他的支持者則公開痛哭。在他們記憶裡,魯拉將千百萬人從貧困中解救出來,對選民極具親和力,現代巴西政客幾乎無人能企及。(譯者:陳乃瑜/核稿:林治平)1070408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46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心得評論:
       巴西前總統魯拉是該國上世紀80年代恢復民主以來,最受選民歡迎的政治人物,美國總統歐巴馬甚至稱他是「全世界民調最高的總統」。有些文章表示過去幾年來,魯拉一直是被政治追殺的檢調目標。然而自始至終,檢方都不曾提出有力的定罪證據;相反地,辯護律師團為了當事人清白所提出的海量事證,反而都被法院刻意無視。有罪判決出爐後,魯拉也透過律師表達上訴之意,並再次譴責巴西司法與現任總統特梅爾的共謀迫害。
        另外根據巴西選舉法規,入監並不代表立即失去競選資格魯拉能否在獄中參選還得交由選舉法庭來決定。魯拉所屬的勞工黨已經對外宣稱魯拉是遭政治迫害,將繼續推舉魯拉代表勞工黨來參選總統。無論如何,這件事情已2018年的巴西大選陷入迷霧之中。



補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政一B 周子筠


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縣市長等參選人 25日起可設政治獻金專戶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80043-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8日電)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124日舉行,監察院表示,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25日起得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可收受期間自許可收受日起至1123日。

今年1124日將舉行的九合一選舉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

根據政治獻金法,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得自4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3類擬參選人,得自8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

監察院日前透過新聞稿表示,410日將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http://sunshine.cy.gov.tw)公告「107年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申請表」等,有意願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擬參選人,可自行上網下載。

監察院指出,依據政治獻金法,擬參選人應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並應依法設立收支帳簿,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的收支時間、對象及金額等明細,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監察院說,如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蘇志宗)1070408
【相關憲法條文】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131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134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政治獻金法:
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
    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
    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
    政治團體。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
    參選公職之人員。

4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7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
    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
    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
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
    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
    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
    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

【心得評論】
我認為選舉期間的金流比須清楚透明,尤其是政治獻金的部分,要讓選民和支持者清楚知道自己所捐獻的每一分錢是如何被利用在選舉上的。所以開設政治獻金專戶便是很重要的一環,且讓監察院能夠持續追蹤以免有不法行為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