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8日 星期日

政一B 杜孟瑀

姓名:杜孟瑀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6

【標題】公教新制!結婚逾2年離婚 配偶可依比率分退休金

時間: 2018.04.05 | 18:23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4-05/119887

【內文】

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新制將於7月1日上路,其中,新制規定公教人員結婚逾2年,離婚配偶可依照婚姻占年資比率,要求2分之1的退休金、不溯及既往。消息傳出後,外界看法不一,有網友笑稱新制上路後「公務員將變得很搶手」;也有網友質疑「被戴綠帽還要給錢」。

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預計於今年7月1日上路,考試院會日前通過,條文中納入離婚配偶退休金的分配,規定「分配比率以公務人員與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重疊的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休年資比率的2分之1計算。」

舉例說明,以A先生為例,婚前他曾義務役2年,2006年元旦結婚、2009年元旦任職公務人員,若在2019年離婚,2037年退休的話,退休年資連同義務役合計有30年,婚姻關係與退休年資重疊合計10年,A的前妻可要求依退休年資比率為30分之10,再依要求分配2分之1退休金,A的前妻依法可拿A男6分之1退休金。

銓敘部官員表示,該法案為去年立委於新制納入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休金的權力,公教人員原本沒有這項規定。但該新制不溯及既往,今年7月1日以後離婚的公務員才適用此規定。

【憲法法條】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82 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
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
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
    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
    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
    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
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
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
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 83 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
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
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
機關一次發給。
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其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扣減。
二、支領月退休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
    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
    領之月退休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
    畢後,不再扣減。
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
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休金之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
他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心得】

在《民法》親屬編中本有規定,離婚夫妻可就婚姻存續關係作為剩餘財產的分配。而這次改革只是將退休金部分納入。或許會有許多人會對於產生離婚潮的狀況,以及外遇、家暴等情形仍可以請求分配有了些懷疑,但這次的改革只有在公教人員的配偶是無納保的家庭主婦、家庭主夫,且雙方願意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才會適用這個法條,而且也有訂定一定的請領資格及合理的分配比率,並不是無條件請求對方退休金,因此不會有上述情況發生。而這次在離婚的財產分配中立法納入退休金,我認為有符合性別正義的味道存在。家庭主婦、家庭主夫們為了家庭辭去工作、照顧家庭,離婚後也不一定能找回工作,但另一方老年有退休金,這樣子對於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老年只能依靠每月幾千元的國民年金,對其相當不公平。這項立法是年金改革納入性別正義的第一步,希望未來在其他職業也能有納入離婚年金分配的制度。這樣子才能保障經濟較弱勢的配偶,在失去婚姻的支持後,仍能有著經濟安全老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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