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巴西首位貪腐入獄前總統 魯拉開始吃牢飯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巴西首位貪腐入獄前總統 魯拉開始吃牢飯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4080177-1.aspx
時間:2018年04月08日
〔內文〕(中央社巴西古里提巴8日綜合外電報導)巴西左派政治偶像魯拉遭大規模反貪調查扳倒後,今天在調查當局總部牢房度過12年刑期的第一天,成為巴西首位因普通罪行遭監禁的前總統。
法新社報導,這是魯拉(Luiz Inacio Lula da Silva)12年徒刑的第一天,標誌這位昔日全球數一數二受歡迎政治家的垮台。
巴西近代歷史上,歷任總統經常以身陷劫難告終,有些被彈劾或遭遇政變,甚至還有一人自殺。儘管如此,魯拉仍是第一位因貪腐遭定罪並入監的巴西總統。
他的新家位於南部古里提巴市(Curitiba),是聯邦警察總部內的一間牢房,約15平方公尺大。當地是調查撼動巴西政界貪腐案的「洗車行動」(Car Wash)大本營。
調查人員最初在一處洗車場偵破小型洗錢活動,「洗車」行動因此得名,而後成為全球歷來類似調查中的最大行動,許多巴西政界高層和富裕商人相繼落網,震撼拉丁美洲。
魯拉因涉嫌接受建設公司贈予的豪宅賄賂,去年遭到定罪,成為「洗車」行動扳倒的最大咖政治人物。
曾出任兩屆總統的魯拉昨天晚間搭乘警方直升機,抵達古里提巴牢房所在的屋頂。
直升機降落時,外頭的示威人士接連燃放煙火,鎮暴警察則施放催淚瓦斯,爆炸聲不斷,空氣中充滿煙霧。消防單位表示,共有8人輕傷,其中一人遭橡膠子彈擊中。
魯拉被逮捕後,在巴西利亞、里約熱內盧、聖保羅等城市的部分地區,長期認為他該為巴西政壇貪腐猖獗負責的人們大肆慶祝歡呼,並施放煙火。
然而,他的支持者則公開痛哭。在他們記憶裡,魯拉將千百萬人從貧困中解救出來,對選民極具親和力,現代巴西政客幾乎無人能企及。(譯者:陳乃瑜/核稿:林治平)1070408
巴西近代歷史上,歷任總統經常以身陷劫難告終,有些被彈劾或遭遇政變,甚至還有一人自殺。儘管如此,魯拉仍是第一位因貪腐遭定罪並入監的巴西總統。
他的新家位於南部古里提巴市(Curitiba),是聯邦警察總部內的一間牢房,約15平方公尺大。當地是調查撼動巴西政界貪腐案的「洗車行動」(Car Wash)大本營。
調查人員最初在一處洗車場偵破小型洗錢活動,「洗車」行動因此得名,而後成為全球歷來類似調查中的最大行動,許多巴西政界高層和富裕商人相繼落網,震撼拉丁美洲。
魯拉因涉嫌接受建設公司贈予的豪宅賄賂,去年遭到定罪,成為「洗車」行動扳倒的最大咖政治人物。
曾出任兩屆總統的魯拉昨天晚間搭乘警方直升機,抵達古里提巴牢房所在的屋頂。
直升機降落時,外頭的示威人士接連燃放煙火,鎮暴警察則施放催淚瓦斯,爆炸聲不斷,空氣中充滿煙霧。消防單位表示,共有8人輕傷,其中一人遭橡膠子彈擊中。
魯拉被逮捕後,在巴西利亞、里約熱內盧、聖保羅等城市的部分地區,長期認為他該為巴西政壇貪腐猖獗負責的人們大肆慶祝歡呼,並施放煙火。
然而,他的支持者則公開痛哭。在他們記憶裡,魯拉將千百萬人從貧困中解救出來,對選民極具親和力,現代巴西政客幾乎無人能企及。(譯者:陳乃瑜/核稿:林治平)1070408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46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巴西前總統魯拉是該國上世紀80年代恢復民主以來,最受選民歡迎的政治人物,美國總統歐巴馬甚至稱他是「全世界民調最高的總統」。有些文章表示:過去幾年來,魯拉一直是被政治追殺的檢調目標。然而自始至終,檢方都不曾提出有力的定罪證據;相反地,辯護律師團為了當事人清白所提出的海量事證,反而都被法院刻意無視。有罪判決出爐後,魯拉也透過律師表達上訴之意,並再次譴責巴西司法與現任總統特梅爾的共謀迫害。
另外,根據巴西選舉法規,入監並不代表立即失去競選資格,魯拉能否在獄中參選還得交由選舉法庭來決定。魯拉所屬的勞工黨已經對外宣稱魯拉是遭政治迫害,將繼續推舉魯拉代表勞工黨來參選總統。無論如何,這件事情已讓2018年的巴西大選陷入迷霧之中。
補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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