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縣市長等參選人 25日起可設政治獻金專戶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80043-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8日電)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1月24日舉行,監察院表示,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25日起得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可收受期間自許可收受日起至11月23日。
今年11月24日將舉行的九合一選舉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
根據政治獻金法,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得自4月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3類擬參選人,得自8月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
監察院日前透過新聞稿表示,4月10日將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http://sunshine.cy.gov.tw)公告「107年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申請表」等,有意願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擬參選人,可自行上網下載。
監察院指出,依據政治獻金法,擬參選人應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並應依法設立收支帳簿,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的收支時間、對象及金額等明細,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監察院說,如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蘇志宗)1070408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96 條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
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第 131 條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 134 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政治獻金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
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
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
政治團體。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
參選公職之人員。
第 4 條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前項委託所需費用,由監察院支付之。
第 7 條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
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
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
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
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
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
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
【心得評論】
我認為選舉期間的金流比須清楚透明,尤其是政治獻金的部分,要讓選民和支持者清楚知道自己所捐獻的每一分錢是如何被利用在選舉上的。所以開設政治獻金專戶便是很重要的一環,且讓監察院能夠持續追蹤以免有不法行為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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