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

政一B 楊明境

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 政一
學號 : 06114212

【標題】公投法三讀通過 蘇嘉全:讓民主在台灣自由翱翔


【時間】2017/12/12 15:40

【內文】
    公投法修法今(12)日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立法院長蘇嘉全感性的說,終於將限制人民權利的鳥籠打破,讓民主能夠在台灣土地上自由翱翔,並期待將台灣打造成一個更公平、正義、民主的國家。
蘇嘉全在臉書表示,今天中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這是還權於民的一項重要里程碑。
    蘇嘉全指出,過去的公民投票法經常被詬病為鳥籠公投,主因在於投票年齡限制、過高的提案、連署與通過的門檻,大幅侷限了人民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這次通過的公投法修正草案,不僅將公投的投票年齡由20歲降至18歲;提案門檻也從現行的千分之5,下修到萬分之1;連署門檻則從現行的百分之5,下修到百分之1.5;而公投的通過門檻則改為相對多數,只要有效同意票達到投票權人總數的1/4,即為通過。
    蘇嘉全感性的說,今天,限制人民權利的鳥籠已經打破,人民的意志終於能夠在台灣土地上自由翱翔,我們期待與所有人民攜手努力,將台灣打造成一個更公平、更正義、更民主的國家!

【相關憲法條文】
1條(國體)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2條(主權在民)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17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174條(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相關憲法增修條文】
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
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評論】
    我國已舉行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但皆因為投票人數未達50%門檻而遭到否決。六次全國公投分別是1次「強化國防」、第2次「對等談判」、第3次「討黨產」、第4次「反貪腐」、第5次「台灣入聯合國」及第6次「務實返聯公投」。6案公投的舉行均伴隨著「公投綁大選」的爭議。當時以中國國民黨為首的在野泛藍陣營強烈質疑執政的民進黨平時不發起公投,故意挑選在大選時刻舉行,藉由製造議題與政治動員以達勝選的目的,並呼籲選民拒絕參與公民投票。因此自民主進步黨發動第三案公投開始,泛藍陣營也以發動公投反制。不過發動公投的民主進步黨一貫強調公投與大選同時舉行可以節省人力物力及預算資源,並非做政治盤算。

    公民投票法的制定,代表著民主國家直接民主的行使,彰顯中華民國憲法1條(國體)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及第2條(主權在民)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意旨。憲法第17(參政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保障公投的意義,為國民主權的展現,是為直接民權的表現,體現公民的政治權力。憲法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其中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亦是主權在民的表現。

政一B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公投法》修正過關 民進黨:落實還權於民的主張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71400
 
時間:20171212

〔內文〕
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公民投票法》修正案,大幅下修公投門檻,提案門檻降為萬分之1,連署成案門檻為百分之1.5,通過門檻則為「簡單多數決」。民進黨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對於所有黨籍立委的辛苦,中央黨部表示肯定與感謝。這次的修法通過,是落實民進黨長期以來為深化台灣民主、還權於民的主張,從《促轉條例》到《公投法》修正,民進黨正一步步實踐鞏固台灣民主體制、促進公義的實踐、歸還主權於民的政治承諾。

時代力量主張領土變更 民進黨:交由憲法處理

時代力量提出領土變更、新憲法制定等議題,屬於《憲法》範疇,Kolas Yotaka說,由於公投法為程序法,此一部分應當交由憲法處理;另在兩岸協議部分,應以推動中的《兩岸監督條例》規範。此外,對於國民黨所提不在籍投票的議題上,民進黨也支持相關委員的意見,以專法加以訂定相關規範。

民進黨強調《公投法》修法必須「打破鳥籠,還權於民」。Kolas Yotaka表示,透過修法的程序與多元的討論,將公投法的公投門檻下修:從提案門檻下修為「萬分之一」、連署門檻下修至「1.5%」、通過門檻下修為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同時,為了還權於民,促進公民對於國家政策的直接參與,也下修了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4分之1。另外,將公投審議委員會廢除,不再有菁英的意見綁架人民,並將投票年齡限制修改為18歲等,讓青年可以透過直接民權,參與國家重大公共政策的討論。上述各項修正,都將增進更多公民得以參與表達的權利,實踐還權於民。

Kolas Yotaka強調,公民投票是落實直接民主、還權於民的重要法案,《公投法》的修正,是台灣民主深化的重要里程碑。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公民投票法(修法前)
 
第1條: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7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10條第一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13條: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

30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第 五 章: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心得評論:
    如文中所說,公民投票法的修正是民主深化的里程碑。在此修正案中支持與反對兩方的聲浪皆有,而其中討論度最高的應該是公民投票法第7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柯文哲也曾在受訪中被問到投票年齡限制下修至18時,他說這是全世界的潮流,目前18歲以上民眾犯罪,都是按照刑法伺候,基於權利義務對等,他是贊成下修。的確,基於權利義務的對等,投票年齡限制下修至18歲是沒有問題的。公投法已經將年齡下修,但即使我們已經有資格,學會如何在社會各種不同的聲音中不盲目跟隨其他人之意見,並且擁有理智的判斷力仍是現在最重要的課題。我們都太常將權利掛在嘴邊上說,卻很少去思考自己是否真的能冷靜地做抉擇你我的票都決定著台灣未來的走向,所以對於如此重要的一步,要認真的問自己是否「完全準備好」,我想目前我的答案是還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