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西班牙統獨衝突》中央政府逮捕加泰隆尼亞官員 民眾上街憤怒吶喊:獨立!我們一定會投票!
【出處】http://www.storm.mg/article/334853
【時間】2017-09-22 16:31
【內文】 西班牙東北自治區加泰隆尼亞積極爭取獨立建國,確定將於10月1日舉行獨立公投,強烈反對公投的西班牙政府祭出強硬手段阻擋,包括20日逮捕籌辦公投的14位加泰隆尼亞政府官員,數千名憤怒的加泰隆尼亞人21日走上首府巴塞隆納街頭抗議,西班牙政府要求當地獨派停止激進主義與政治僵局,加泰隆尼亞自治區政府主席普吉德蒙譴責馬德里當局侵害基本權益,矢言屆時一定會舉辦公投。
西班牙政府表示只有獲得中央政府許可,才能舉辦獨立公投,因此向憲法法庭提告,憲法法庭7日裁決暫緩執行加泰隆尼亞的獨立公投法案。西班牙國民警衛隊(Guardia Civil)20日上午逮捕籌辦公投的14名加泰隆尼亞自治區政府官員。數百名加泰隆尼亞民眾隨即走上街頭抗議,高喊「獨立」與「我們一定會投票」,45歲的加泰隆尼亞婦女索拉(Anna Sola)說,她收到朋友的簡訊才知道這些官員被逮捕:「他們(馬德里當局)侵害我們的機關制度,逮捕我們投票選出的人,只因為他們做了加泰隆尼亞人渴望的事,西班牙政府毫不尊重我們。」
數千名憤怒的加泰隆尼亞人21日聚集在首府巴塞隆納(Barcelona)的加泰隆尼亞高等法院(Catalan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前面,大聲要求馬德里當局放人,入夜後人潮依舊洶湧,許多民眾揮舞象徵獨立建國的「孤星旗」(Estelada),大喊著「民主」。21歲學生帕勞(Malena Palau)說:「我們的座右銘是『吾輩不懼』,我們想要投票,因為我們想要決定的權利,無論我們投下贊成票或反對票。」
馬德里當局祭出一連串行動想阻擋獨立公投,西班牙國民警衛隊搜查加泰隆尼亞一家疑為公投印製選票的印刷廠與當地報社,沒收150萬張公投宣傳單與海報,檢察官對加泰隆尼亞自治區政府主席普吉德蒙與官員發起刑事調查,普吉德蒙被控濫用公款與濫用職權以舉辦公投等,西班牙檢察官13日開始刑事調查同意配合獨立公投的700多位加泰隆尼亞市長,並下令警方逮捕未出席接受審問者。
強力反對加獨公投的西班牙總理拉霍伊(Mariano Rajoy)20日為中央政府的行動辯護,聲稱這是「履行政府的責任」。他譴責普吉德蒙與加獨派試圖「消滅憲法」,「對法律視而不見」,他說:「就邏輯而言,國家必須採取行動,世界上沒有任何民主國家會接受這些人(加泰隆尼亞人)想做的事,他們收到警告,也知道不可以舉辦公投。」拉霍伊還向加泰隆尼亞獨派喊話:「請徹底停止升級的激進主義與反抗。」
加泰隆尼亞自治區政府主席普吉德蒙譴責馬德里當局「實際上讓自治政府停擺,並且在加泰隆尼亞實施實質的緊急狀態」,他譴責中央政府:「我們重申和平回應,西班牙政府跨過紅線,成為民主恥辱。」
普吉德蒙表示,儘管碰到許多法律障礙與警方干擾,但絕對會舉辦獨立公投到底:「這些日子並不好過,但我們感到堅強。西班牙政府的所作所為逐漸與道義背道而馳,加泰隆尼亞人的最大資產讓我們覺得受到越來越多支持,那資產就是這裡的人們。」加泰隆尼亞昔日飽受西班牙的壓迫,加上民族、語言、文化皆與西班牙不同,而且人口僅占西班牙總人口16%,卻為西班牙貢獻19%的GDP,經濟實力雄厚的加泰隆尼亞不願被西班牙拖累,因此極度渴望擁有自己的國家。
根據加泰隆尼亞民意研究中心(Catalan Centre of Opinion Studies)7月的民調結果顯示,41.1%的受訪者支持獨立,但49.9%的人反對,但是約7成的人希望舉行公投,希望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五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憲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心得評論:】
由於西班牙政府對加泰隆尼亞的長期不公及歧視,最終導致了加泰隆尼亞地區欲舉辦公投並進行獨立。西班牙政府看似受害者,其實不然。
於西班牙政府而言,加泰隆尼亞這樣要分裂國家的行為是絕對不被允許的,因故西班牙採取了極其強硬的手段,阻止公投進行之外,甚至是逮捕人民這樣強烈違背憲法的行為;可若再以西班牙的角度去評判,加泰隆尼亞的行為正極大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不受憲法保障也是亦然。
法律於人民的意義即權利與義務。對於加泰隆尼亞人民來說,他們完成了屬於他們的義務,屬於人民的義務,卻沒有得到相對應所應得的權利,西班牙政府並沒有對他們一視同仁地給予他們應得的,所以加泰隆尼亞祭出了他們的對策—獨立以獲得應有的權利。
我認為整起事件可說是西班牙不仁在前,加泰隆尼亞人僅僅是在爭取本就應有的權利罷了。儘管於西班牙政府來說,國家是被分裂,但如果今天人民因未受到平等對待,主觀認定不再願意被統領,政府應尊重其自主性,就好似性騷擾,被騷擾者主觀認定感到不舒服即成立性騷擾一樣。
不論今天公投最後結果如何,都應該如文中內的學生帕勞所說「我們想要投票,因為我們想要決定的權利,無論我們投下贊成票或反對票。」至少要有一次決定的權利。
2017年9月22日 星期五
政一B 黃子維
姓名:黃子維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9
【標題】懷疑偷東西 惡老闆凌虐身障員工遭訴
【時間】2017-09-22 11:59[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內文】
台中市黃姓姊弟行徑囂張、擁槍自重,46歲弟弟經營粉圓工廠,僅因懷疑張姓員工(智能障礙)偷藝品(無法證明偷竊),竟像奴隸般將他手銬腳鐐鍊住、毆打、大小便睡覺都受限、當人體菸灰缸、左眼近乎失明,拒絕再給付薪資,虐待長達6個月左右,還持槍恐嚇其家人、強索賠償得逞10萬元;另黃嫌50歲姊姊與也一起恐嚇他人,拒絕分攤商場費用,台中地檢署依槍砲、使人為奴隸、恐嚇等多罪起訴姊弟兩人。
起訴書指出,被告黃嫌(46歲)在彰化花壇鄉經營粉圓工廠,104年起以每月7千元僱用張姓(22歲)智能障礙者,105年2月黃嫌嫌他動作慢、弄壞機器設備,懷疑他偷藝品,竟把張男手銬腳鐐,自己或教唆其他員工用香菸燙、當人體菸灰缸,還用熱水淋小鳥(生殖器),用風管、木棍毆打,導致被害人左眼幾乎失明,晚上就銬在鐵窗旁,機車大鎖扣住頸部,小便就直接拉在褲子上,大便才放人去廁所,把人當畜牲養。
105年7月才提供躺椅給他睡覺,105年底張男父親才強勢接回,但黃開口強索60萬元賠償,事後還不時到張某住處拿出槍械把玩,得逞10萬元後,還是一直出言恐嚇逼迫賠償。
黃嫌姊姊(50歲)原與林男合夥在梧棲區某醫院地下室經營飲料店,生意興隆,黃嫌為獨占經營權,雙方對轉讓權利金有爭執,但還是屈服在黃姓姊弟之下。104年3月林某女兒而在臉書抒發對這些爭執的言論,黃姓姊弟面子掛不住,非常生氣把林某等人叫到住處,又亮槍、拉滑套、出言恐嚇,槍枝指著林某頭部,又說「不然射腳就好」。
黃嫌姊弟惡行不只如此,102年起黃姓姊姊在東海大學商場(由全家便利超商承攬再分租)承租一處攤位,103年5月新年度要談續租及分攤公共開銷,黃女不願意分攤,威脅要把全家超商不當資料洩漏給媒體,對全家超商張姓店長恐嚇「在外面小心一點、我找人堵你」等。
台中檢警在黃嫌住處另查獲他蒐購盜伐檜木3塊、扁柏12塊等,一併依故買贓物及違反森林法起訴。黃姓姊弟全盤否認上述犯罪事實。
心得評論:
文中遭凌虐的張姓員工是一位智能障礙者,他不但沒有受到特別的照顧,反而在這麼一個不友善的環境下遭受到長期的虐待長達6個月。但這個工廠裡其實不只有黃姓姊弟兩人,還有其他的員工,但這些員工不但沒有阻止反而成為幫兇,更誇張的是104年發生的事,直到現在106年才被報出來,由此可見台灣社會對弱勢族群的關懷以及工作的權利還有待加強,我認為應該透過教育以及政府的法令制定,慢慢地營造出一個更友善的社會。
政一B 桂學彥
政一B 桂學彥 06114234
【標題】法庭外被毆 律師巨克安急救3天宣告不治
出處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00356 (自由時報)
時間 : 2017 09/21 15:52
內文:
桃園市60歲律師巨克安,過去曾任桃園地院行政庭長,他於18日早上接受委任,到桃園地院民事法庭開債務糾紛庭,結束後在距法庭50公尺的早餐店遇到對造、43歲男子吳英豪,兩人原本只是對話卻突然發生衝突,巨克安被打到顱內出血、重傷昏迷,緊急手術搶救並在加護病房救治,於今天宣告不治,下重手的吳男當天被依殺人未遂罪嫌送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押但法官裁定15萬元交保,吳男因籌不出錢保金降為8萬元。
【標題】法庭外被毆 律師巨克安急救3天宣告不治
出處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00356 (自由時報)
時間 : 2017 09/21 15:52
內文:
桃園市60歲律師巨克安,過去曾任桃園地院行政庭長,他於18日早上接受委任,到桃園地院民事法庭開債務糾紛庭,結束後在距法庭50公尺的早餐店遇到對造、43歲男子吳英豪,兩人原本只是對話卻突然發生衝突,巨克安被打到顱內出血、重傷昏迷,緊急手術搶救並在加護病房救治,於今天宣告不治,下重手的吳男當天被依殺人未遂罪嫌送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押但法官裁定15萬元交保,吳男因籌不出錢保金降為8萬元。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因雙方協調溝通不當而喪失生命,是非常令人遺憾的事。我認為要如何保障在爭執前線捍衛當事人權利,同時兼顧平衡對造當事人情緒的律師生命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於法庭中,還有法庭威嚴和法警予以管制;但踏出法院後,國家沒有義務保護,只能祈求當事人能理性平和的面對現實,並自求多福。這類的事情不可能就發生這麼一次,尤其這種法庭活動者的工作,很容易引起一方的不滿,國家應在更加給予這類工作者保障。
政一B張峰瑋 [同志大遊行倒數一個月 擴大倡導「性教慾」]
姓名:張峰瑋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1
【標題】
同志大遊行倒數一個月 擴大倡導「性教慾」
【時間 出處】
新頭殼newtalk 2017.09.22 | 19:53 發布
【內文】
每年固定在十月的最後一個禮拜六舉行的台灣同志大遊行將在下個月29號登場,已經邁入第15年舉辦,今年以「澀澀性平打開開,多元教慾跟上來」為主題,預計是繼今年五月大法官宣告民法限男女違憲後,最大規模的同志活動,除了同志社群,亦吸引友善的企業和支持的公眾人物參加,今年更從去年的兩條路線新增至三條,本月30號將開放團體報名。
預計在10月28日週六下午一點半,於凱道集結出發,每年主辦單位致力推廣新的性別議題,關注各層面、不同需求的酷兒,年度主題選擇「澀澀性平打開開,多元教慾跟上來(Make Love, Not
War--Sex Ed is the Way to Go)」。台灣同志遊行聯盟邀請LGBTIQA性多樣社群的夥伴們,一同上街展現真實的自我,「開開」性平教育大門,以「性教慾」為題,正視多元樣態的性。
遊盟表示,台灣同志遊行今年已邁入第十五屆,性平教育也已實施第十四年,但未成年學生因升學主義、年齡而被「設限」學習;老師、家長對青澀生命的慾望多不知如何處理;加上守護家庭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信心希望聯盟等「變形盟」,不擇手段地扭曲事實,更假家長之名、借民代之口,阻撓性別平等教育,助長「假友善」的社會氛圍,讓性別歧視與霸凌事件,不斷發生。然而,慾望的發生與探索是自然的存在,性別亦不僅有「兩性」,遊盟認為,與其告訴孩子「你長大就會懂」,不如打開讓學生能自在討論、獲得更多支持與陪伴的空間。
隨著遊行每年的參與人數,不斷增加,今年為了容納更多參與群眾、展現多元樣貌,車隊將從六色擴大為九色,採三路線進行,分別是「紅、橙、黑」、「綠、藍、白」、「粉、黃、紫」。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158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心得評論】
今年在臺灣討論最熱烈的議題莫過於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在今年5月24號也已由大法官宣告現行法律違憲,臺灣需在2年內修訂法律,保障同性婚姻自由,雖然會如何修訂法律仍是未知數,但透過民間不同的聲音造成的衝突和對立,顯現出無論法規如何訂定,仍然需要透過教育與倡議、宣導,才能使歧視消失、落實憲法中保障的平等權。
既使兩年後法律修訂了,部份民眾對於同性戀者的刻板印象仍然不會改變,也就繼續會有歧視或衝突的現象發生;現行社會無論在主流媒體、網路及社會各處都仍然有對於非異性戀者的歧視存在著,無論是在節目表演中藉由男扮女裝來當作笑點,或者是網路上的歧視用語,都是歧視的一種展現,因此仍然需要透過宣導、討論與交流,使得普羅大眾對非異性戀者的誤解逐漸消除。
台灣同志大遊行同樣不會因為宣布違憲而停止舉行,而是從呼籲修法保障同婚自由轉而為其他性別議題發聲,像是呼籲重視在學校教育中一直被輕視的性教育,改變以往性教育中對於性別議題的忌諱,增加對於多元性別及自我的認識,試著從教育方面改變對於性別的傳統價值觀。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倡同工同酬 薪資無性別差異
【出處 日期】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918000607-260301。2017.09.18。中時電子報
【內文】台塑集團旗下南亞電路板公司錦興廠所屬的企業工會於日前在其社群臉書上面PO文關於年度調薪計畫:「106年度調薪確定,南電今年虧損嚴重,經與董事長多次艱難談判爭取,確定男生調薪800元,女生調薪650元,10月5日正式調整」。近日這則媒體報導一出,頓時引起職場譁然,隨即很快就被當事人(事業單位企業工會)立即澄清後,終告誤會一場。
【心得評論】
隨著女權意識抬頭,現今社會越來越注重性別平等,職場方面男女同工不同酬也受到大眾注意。
根據調查,近幾年女性工作者若要領取與男性工作者相同之薪水必須多做數十天或者相同職位女性工作者只有男性工作者的百分之八十。
政府若能訂定更完美的法規且各公司可以著實執行,讓公司內的女性職員受到保障,也能讓初入職場的年輕人能安心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倡同工同酬 薪資無性別差異
【出處 日期】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918000607-260301。2017.09.18。中時電子報
【內文】台塑集團旗下南亞電路板公司錦興廠所屬的企業工會於日前在其社群臉書上面PO文關於年度調薪計畫:「106年度調薪確定,南電今年虧損嚴重,經與董事長多次艱難談判爭取,確定男生調薪800元,女生調薪650元,10月5日正式調整」。近日這則媒體報導一出,頓時引起職場譁然,隨即很快就被當事人(事業單位企業工會)立即澄清後,終告誤會一場。
究其原由,由於該企業工會之公告文字過於簡化,公告文一出立即引發誤解引來職場撻伐痛批認為雇主違反性別歧視,始料未及。隨後,工會重新補充寫了一份新公告,強調並解釋加薪金額會有差異是因為男生其職務為「操作員」需負責操作機台,危險性高;而女生其職務為「作業員」是以後段工作為主工作內容不同,並非因性別歧視而有待遇不同。
「同工同酬」一詞的概念是為兩性平權之提升,尤其在勞動職場上即為性別歧視之禁止,在現行勞動法令亦有明文規定如《就業服務法》中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各界呼籲同工同酬
一直以來,職場勞動對於男女薪資常耳聞有差別待遇之情形發生,也屢見不鮮,就算是先進國家如美國,於不久前的奧斯卡電影頒獎典禮上也見到知名女影星梅莉史翠普於致詞時首先發難:「認為女影星片酬勞遠不及男星之報酬,直呼不公平」 挺而發聲。然「性別薪資差異」今年七月間也發生在著名的英國BBC廣播公司,當時若干具知名度的女主持人便齊力致函其總經理公開信中說,呼籲公司必須加快解決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情況。
反觀台灣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今年2月統計表示,105年台灣女性工作者平均薪資是男性工作者的86%,也就是說女性工作者的薪資普遍低於男性工作者約一成以上之多。換句話說,女性工作者若要達到與男性工作者相同之薪資,就可能必需要比男性多工作52天之譜。
其中原因之一,女性多常因結婚後或受制於生育等家庭因素被迫離開職場、或二度就業時薪資中斷所造成的差異。另台灣整體社會結構變遷因素,男女選擇科系不同以致畢業後求職市場薪資結構不同,也是影響整體男女不同性別工作者的薪酬或有差異。
如何定義同工同酬
有關「同工同酬」的定義在現行勞動法令上應該是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前段規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在職能職務上若工作內容顯有差異、或工作產出效率不相同者,則便不能同詞而論了。因此往往若簡略僅以「員工職稱」相同便論「同工同酬」於實務上認定亦恐有困難。
員工績效難論同工同酬
如以事業單位各有規劃員工薪資政策來看,論「同工同酬」 的給薪多半是會在以僱用員工支付其「本薪」或「底薪」取得一致性或任職等級基礎公平性上容易;而評價員工於職務上經努力後之工作效能或貢獻度上之於企業薪酬政策上所附隨員工獎勵性或恩勉性給予之薪資,恐怕就無法以同工同酬來論或有一定的標準了。
亦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後段:「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尚值得注意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也對員工之離職提醒:「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相關憲法條文】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心得評論】
隨著女權意識抬頭,現今社會越來越注重性別平等,職場方面男女同工不同酬也受到大眾注意。
根據調查,近幾年女性工作者若要領取與男性工作者相同之薪水必須多做數十天或者相同職位女性工作者只有男性工作者的百分之八十。
政府若能訂定更完美的法規且各公司可以著實執行,讓公司內的女性職員受到保障,也能讓初入職場的年輕人能安心
政一B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赦扁連署 綠營11民選縣市首長簽了
發稿時間:2017/09/21 11:00 最新更新:2017/09/21 11:00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報導
出處: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09210070-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21日電)「台灣地方議會特赦阿扁總統大聯盟」發起連署特赦前總統陳水扁,聯盟今天公布綠營縣市首長連署名單,扣除台南市及宜蘭縣代理首長,包括高雄市長陳菊等11縣市首長都簽了。
「台灣地方議會特赦阿扁總統大聯盟」(赦扁聯盟)會長鄭新助、總幹事蕭永達、立法委員許智傑上午在高雄市議會舉行記者會,公布民進黨民選公職在赦扁案的最新連署情形,包含黨籍民選縣市長、區域立委及六都市議員。
蕭永達在記者會上說,這項連署縣市首長連署作業是在前台南市長賴清德接行政院長後才進行,因此賴清德來不及連署,而台南市代理市長李孟諺及宜蘭縣代理縣長吳澤成,並非民選首長不具當然黨代表資格,沒有連署資格,因此無法連署。
赦扁聯盟將於9月24日民進黨全代會提案,「建請民進黨勇敢承擔『特赦陳水扁前總統』的政治責任」。
蕭永達在記者會接受媒體聯訪說,這項連署行動將持續進行到24日,當天出席黨代表應到591人,目前黨代表連署人數已來到511人,獲得絕對多數黨代表支持,他有信心赦扁案會在全代會通過。他也相信身兼黨主席的總統蔡英文會有智慧面對本案。
許智傑雖不是聯盟成員,但他在立法院積極協助聯盟推動這項連署行動,他表示,民進黨區域立委有50人,已連署43人,連署率86%,為避免給立委們造成壓力,他不便公布名名單。
他認為,特赦陳水扁雖是總統職權,但既是民意所趨,這個壓力應由全體民進黨員來共同承擔,不應由總統一人來承擔。
他又說,赦扁有三部曲:第一部民進黨全代會通過赦扁案,第二部赦免法修法通過,第三部是總統行使特赦職權。他會一步一步按程序來推動,希望大家一起努力。1060921
【相關憲法條文】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35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40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48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
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心得評論:
縱觀最近連署赦扁的一系列事態發展,個人認為連署者的作為與態度,雖美其名曰"勇敢承擔赦扁的政治責任",實際上卻是對公民社會的健全發展最不負責任的作為。
根據憲法條文中有關總統權利義務之章節即明白提到,總統就職時應宣示遵守憲法、盡忠職務、無負國民付託,且若違反誓言,願受國家嚴厲制裁。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早已有此規範訓示,倘若國家元首還知法犯法,那麼該罪行必然是不能被輕易寬恕的,更不該被有心人士以千百種開脫的藉口加以抹滅。
而憲法第35條亦明確指出,總統既身為國家元首,對外則代表中華民國。眾目睽睽,人民對由自己選票所賦予權力義務的國家元首冀以殷切盼望,望其能以人民福祉、國家富強為己任,帶領我們的社會向前邁進。這一切本是理所當然,國家領導人治國應慎之又慎、如履薄冰地力行之。然而我們的陳前總統卻巧以職務之便,犯下傷害國民情感、動搖國家根本的貪瀆行為,重創了人民對政府的信心,也使台灣政治成為人們茶餘飯後的笑柄。
我本身雖沒有特定的政治立場,然而卻對民主社會懷抱憧憬與理想,思索著自我能否為公民社會多做些什麼,這也是我最初選擇政治系的主要原因吧!我心目中的政治,當是以人民為出發點,在各方各面推動一切有益於國家社會發展的建構,使社會更臻完善。
而在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當中,民為主、官為僕的概念當是不言自明的。國家社會乃由人民、土地、政府、主權所共同組成。就如同一台木車的輪子,輪的概念即為主權,木質則代表土地,政府則是承載一切的輪子本身,至於人民-當是車輪的軸心。政府的運作當彰顯主權、鞏固土地,更重要的是要圍繞人民來運轉,就如輪與軸的交互作用般。
今天提出赦扁連署案的人們與團體,憲法必然保障其言論、請願自由。倘若有朝一日此連署案通過重重程序,遞至總統面前,而總統亦有權行使憲法所賦予的特赦權力。再假如陳前總統因此獲釋、倡議者額手稱慶,難道這件事就是對的嗎?若一切符合法律程序進行,那麼在法律責任上當然無話可說。但倡議者所遺忘或是故意略去的,乃是千百年後亦會任後人評說的社會、歷史責任-我們應當對歷史負責,而不是與此理念背道而馳。
倘若推動此連署的人們與團體,能多為我們的公民社會做出更為宏觀的大局、全局思考,那麼在理性思考後他們必將發現,現下所討論的相較於國家社會的發展進程,實是微不足道且不應被絆住的。我想到了那時,我們的國家社會必然會更加進步、美好。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赦扁連署 綠營11民選縣市首長簽了
發稿時間:2017/09/21 11:00 最新更新:2017/09/21 11:00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報導
出處: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09210070-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21日電)「台灣地方議會特赦阿扁總統大聯盟」發起連署特赦前總統陳水扁,聯盟今天公布綠營縣市首長連署名單,扣除台南市及宜蘭縣代理首長,包括高雄市長陳菊等11縣市首長都簽了。
「台灣地方議會特赦阿扁總統大聯盟」(赦扁聯盟)會長鄭新助、總幹事蕭永達、立法委員許智傑上午在高雄市議會舉行記者會,公布民進黨民選公職在赦扁案的最新連署情形,包含黨籍民選縣市長、區域立委及六都市議員。
蕭永達在記者會上說,這項連署縣市首長連署作業是在前台南市長賴清德接行政院長後才進行,因此賴清德來不及連署,而台南市代理市長李孟諺及宜蘭縣代理縣長吳澤成,並非民選首長不具當然黨代表資格,沒有連署資格,因此無法連署。
赦扁聯盟將於9月24日民進黨全代會提案,「建請民進黨勇敢承擔『特赦陳水扁前總統』的政治責任」。
蕭永達在記者會接受媒體聯訪說,這項連署行動將持續進行到24日,當天出席黨代表應到591人,目前黨代表連署人數已來到511人,獲得絕對多數黨代表支持,他有信心赦扁案會在全代會通過。他也相信身兼黨主席的總統蔡英文會有智慧面對本案。
許智傑雖不是聯盟成員,但他在立法院積極協助聯盟推動這項連署行動,他表示,民進黨區域立委有50人,已連署43人,連署率86%,為避免給立委們造成壓力,他不便公布名名單。
他認為,特赦陳水扁雖是總統職權,但既是民意所趨,這個壓力應由全體民進黨員來共同承擔,不應由總統一人來承擔。
他又說,赦扁有三部曲:第一部民進黨全代會通過赦扁案,第二部赦免法修法通過,第三部是總統行使特赦職權。他會一步一步按程序來推動,希望大家一起努力。1060921
【相關憲法條文】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35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40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48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
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心得評論:
縱觀最近連署赦扁的一系列事態發展,個人認為連署者的作為與態度,雖美其名曰"勇敢承擔赦扁的政治責任",實際上卻是對公民社會的健全發展最不負責任的作為。
根據憲法條文中有關總統權利義務之章節即明白提到,總統就職時應宣示遵守憲法、盡忠職務、無負國民付託,且若違反誓言,願受國家嚴厲制裁。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早已有此規範訓示,倘若國家元首還知法犯法,那麼該罪行必然是不能被輕易寬恕的,更不該被有心人士以千百種開脫的藉口加以抹滅。
而憲法第35條亦明確指出,總統既身為國家元首,對外則代表中華民國。眾目睽睽,人民對由自己選票所賦予權力義務的國家元首冀以殷切盼望,望其能以人民福祉、國家富強為己任,帶領我們的社會向前邁進。這一切本是理所當然,國家領導人治國應慎之又慎、如履薄冰地力行之。然而我們的陳前總統卻巧以職務之便,犯下傷害國民情感、動搖國家根本的貪瀆行為,重創了人民對政府的信心,也使台灣政治成為人們茶餘飯後的笑柄。
我本身雖沒有特定的政治立場,然而卻對民主社會懷抱憧憬與理想,思索著自我能否為公民社會多做些什麼,這也是我最初選擇政治系的主要原因吧!我心目中的政治,當是以人民為出發點,在各方各面推動一切有益於國家社會發展的建構,使社會更臻完善。
而在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當中,民為主、官為僕的概念當是不言自明的。國家社會乃由人民、土地、政府、主權所共同組成。就如同一台木車的輪子,輪的概念即為主權,木質則代表土地,政府則是承載一切的輪子本身,至於人民-當是車輪的軸心。政府的運作當彰顯主權、鞏固土地,更重要的是要圍繞人民來運轉,就如輪與軸的交互作用般。
今天提出赦扁連署案的人們與團體,憲法必然保障其言論、請願自由。倘若有朝一日此連署案通過重重程序,遞至總統面前,而總統亦有權行使憲法所賦予的特赦權力。再假如陳前總統因此獲釋、倡議者額手稱慶,難道這件事就是對的嗎?若一切符合法律程序進行,那麼在法律責任上當然無話可說。但倡議者所遺忘或是故意略去的,乃是千百年後亦會任後人評說的社會、歷史責任-我們應當對歷史負責,而不是與此理念背道而馳。
倘若推動此連署的人們與團體,能多為我們的公民社會做出更為宏觀的大局、全局思考,那麼在理性思考後他們必將發現,現下所討論的相較於國家社會的發展進程,實是微不足道且不應被絆住的。我想到了那時,我們的國家社會必然會更加進步、美好。
政一B 杜孟瑀
姓名:杜孟瑀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6
【標題】不再逃逸? 移民署呼籲應稱「失聯移工」
時間: 2017.09.19 | 16:16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09-19/98196
【內文】
移工在台灣處境困難,尤其是因故離開雇主的東南亞移工,時常得背負「逃逸/非法外勞」的標籤化形容詞,上個月31日越南移工阮國非遭警開槍致死案陷入羅生門。四方論壇今(19)天舉行直播開台記者會,邀集台灣首位新移民立委林麗蟬、國民黨籍立委陳學聖、移民署長楊家駿等人出席,先以東南亞各國語言向線上朋友問好,會中楊家駿呼籲社會以友善的「失聯移工」形容東南亞朋友,未來移民署內部也會加強人權與平權教育。
林麗蟬表示,移工進入台灣工作將近20年,人數共計高達65萬人,新住民也有50萬人,由於語言常是最快融入社會的方式,因此她積極在國小推廣角落書櫃、推動醫療通譯,要讓台灣只有一個族群「We Are One」,沒有分先來後到,期盼透過直播平台,讓大家成為一家人。
陳學聖表示,期許移民署未來能做到「移工看到移民署不必害怕」,大家應該理解為何移工為何要逃跑,努力讓來台的移工來勿被當成工具人,而是能展現其文化及特色,希望大家也能對移工的印象改觀,不要說第一眼就認為移工是「逃逸/非法外勞」。
楊家駿受訪指出,對於因故而離開雇主的移工,社會常用「取締/抓」「逃逸/非法外勞」形容,他呼籲應以友善的「失聯移工」來形容,失聯移工通常是因非法仲介、雇主的引誘邀約而失聯,移民署未來會協助移工返回工作領域,且不會以「抓外勞」為職志,而是會加強查緝非法仲介及雇主。
楊家駿接著說,移民署希望移工在台受雇期間不受性或勞力剝削,若要合法返鄉也都能平安回家,對於越南阮國非遭警擊斃案,他強調警察並不會因碰到移工就採取過當的執法行為,而人權與平權觀念是重要文明指標,移民署未來會加強教育專勤隊這部分。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 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3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 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 154 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心得】
讀完這篇報導,心裡不自覺浮出了一個疑問,在台灣,為什麼有些人可以轉換工作,而其他人卻不行?上述文章中提及了越南移工阮國非遭警開槍致死案,這個案例呈現出政府把這些逃跑的工人當成罪犯來看待的這個問題。移工經常被仲介公司欺壓,必須付大筆仲介費,許多移工為了不讓仲介公司定期扣他們的薪水,便選擇逃跑,成為地下的非法勞工,而這也代表他們隨時可能被拘捕。人們總是會說,這是移工自己違法所導致的問題,甚至帶入對於東南亞族群的歧視與刻板印象,進一步地將逃跑外勞汙名、罪犯化,卻沒有人反思過為什麼移工明知逃跑為犯法的行為,卻仍不顧性命地想愈逃愈遠,是什麼情況所導致如此?是否在雇主這環產生了什麼問題?我認為這是台灣社會必須正視的部分。在《就業服務法》第53條限制下,對薪水不滿意的移工們無法任意轉換工作,和一般的台灣勞工存在相當大的差異,為什麼在同一個環境工作,一部份的人可以自由轉換工作,另一部份卻無法?在現今的制度下,移工所希望擁有的基本權益,例如基本的勞動保障、自由轉換雇主、不受仲介公司剝削等權利一直難以實現。我認為台灣政府和台灣社會必須正視這個問題,並非將重心放於取締、逮捕非法移工,如此,未來才可能產生解決的希望。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6
【標題】不再逃逸? 移民署呼籲應稱「失聯移工」
時間: 2017.09.19 | 16:16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09-19/98196
【內文】
移工在台灣處境困難,尤其是因故離開雇主的東南亞移工,時常得背負「逃逸/非法外勞」的標籤化形容詞,上個月31日越南移工阮國非遭警開槍致死案陷入羅生門。四方論壇今(19)天舉行直播開台記者會,邀集台灣首位新移民立委林麗蟬、國民黨籍立委陳學聖、移民署長楊家駿等人出席,先以東南亞各國語言向線上朋友問好,會中楊家駿呼籲社會以友善的「失聯移工」形容東南亞朋友,未來移民署內部也會加強人權與平權教育。
林麗蟬表示,移工進入台灣工作將近20年,人數共計高達65萬人,新住民也有50萬人,由於語言常是最快融入社會的方式,因此她積極在國小推廣角落書櫃、推動醫療通譯,要讓台灣只有一個族群「We Are One」,沒有分先來後到,期盼透過直播平台,讓大家成為一家人。
陳學聖表示,期許移民署未來能做到「移工看到移民署不必害怕」,大家應該理解為何移工為何要逃跑,努力讓來台的移工來勿被當成工具人,而是能展現其文化及特色,希望大家也能對移工的印象改觀,不要說第一眼就認為移工是「逃逸/非法外勞」。
楊家駿受訪指出,對於因故而離開雇主的移工,社會常用「取締/抓」「逃逸/非法外勞」形容,他呼籲應以友善的「失聯移工」來形容,失聯移工通常是因非法仲介、雇主的引誘邀約而失聯,移民署未來會協助移工返回工作領域,且不會以「抓外勞」為職志,而是會加強查緝非法仲介及雇主。
楊家駿接著說,移民署希望移工在台受雇期間不受性或勞力剝削,若要合法返鄉也都能平安回家,對於越南阮國非遭警擊斃案,他強調警察並不會因碰到移工就採取過當的執法行為,而人權與平權觀念是重要文明指標,移民署未來會加強教育專勤隊這部分。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 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3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 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 154 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心得】
讀完這篇報導,心裡不自覺浮出了一個疑問,在台灣,為什麼有些人可以轉換工作,而其他人卻不行?上述文章中提及了越南移工阮國非遭警開槍致死案,這個案例呈現出政府把這些逃跑的工人當成罪犯來看待的這個問題。移工經常被仲介公司欺壓,必須付大筆仲介費,許多移工為了不讓仲介公司定期扣他們的薪水,便選擇逃跑,成為地下的非法勞工,而這也代表他們隨時可能被拘捕。人們總是會說,這是移工自己違法所導致的問題,甚至帶入對於東南亞族群的歧視與刻板印象,進一步地將逃跑外勞汙名、罪犯化,卻沒有人反思過為什麼移工明知逃跑為犯法的行為,卻仍不顧性命地想愈逃愈遠,是什麼情況所導致如此?是否在雇主這環產生了什麼問題?我認為這是台灣社會必須正視的部分。在《就業服務法》第53條限制下,對薪水不滿意的移工們無法任意轉換工作,和一般的台灣勞工存在相當大的差異,為什麼在同一個環境工作,一部份的人可以自由轉換工作,另一部份卻無法?在現今的制度下,移工所希望擁有的基本權益,例如基本的勞動保障、自由轉換雇主、不受仲介公司剝削等權利一直難以實現。我認為台灣政府和台灣社會必須正視這個問題,並非將重心放於取締、逮捕非法移工,如此,未來才可能產生解決的希望。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內文】
塭仔圳市地重劃計畫再啟動,今天,(9/20)在新北市泰山區的「座談會」中,塭仔圳反迫遷連線成員要進入會場,遭到警方阻止,爆發衝突,聲援者臉上掛彩,遭警方壓制帶上警車;衝突後,市府同意十餘名自救會成員入場發言,才結束衝突。會產生今天衝突的主因,是去(2016)年4月份,內政部地政司將「塭仔圳市地重劃案」退回市府之後,市府將計劃案分為「北區」、「南區」兩階段分區執行,並將反對戶的區域都放到第二階段,地政局重劃科科長賴如惠說,座談會目的是優先蒐集「北區」地主的意願,未來也將優先執行第一階段「北區」的計畫,所以沒有通知不同意戶居民。
反迫遷連線則認為市府根本未將反對戶排除,而僅是移到「第二階段」。連線成員吳俊奇表示,市府修改都市計畫後,將部分在「北區」的自救會住戶劃入第二階段開發,那些住戶卻在第一階段就會被道路貫穿,「代表未來也不得不迫遷」;市府一方面不讓會受到影響的居民參加座談會,另一方面卻向媒體與民代表示「爭議已排除」,吳俊奇說「根本是在玩兩面手法,相當可惡」。
「塭仔圳重劃案」橫跨泰山、新莊的,因居民、工廠業主的抵抗下而延宕至今,內政部與市府達成共識,要求市府修正計畫後再續審。而在今年,市府近日重劃案再度啟動,第一階段預計在明年(2018)10月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並將地上物全數搬遷完成。
市府也在報告中表示,目前北區的不同意戶已被剔除到第一階段的重劃案之外,那些區域分別是市定古蹟李石樵故居、三泰路周遭區域、輔大三角商城、磚雅厝社區,這些區域都也將移至第二階段「再處理」。
吳俊奇表示,今天市府的反應相當不尋常,如此反應也代表市府相當重視這次的座談會,擔心這幾天若是有反對聲音出現,內政部將會像去年一樣將計畫退回,所以才會如此大動作壓制居民與自救會聲援者。目前被壓制受傷帶離的聲援民眾鄭仲皓已被移送地檢署,警方預計將其以妨礙公務罪起訴。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我認為,政府在處理都市計畫案或是重劃案時需要與當地的居民做更充分的溝通,不管是辦公聽會抑或是做相關的宣導,使當地的居民都能了解到當中的利與弊,而不是只有政府單方面的安排,讓彼此都能理性的處理。
在憲法中也提到人民有居住權,而人民也是想能夠有尊嚴且安心居住的家,但是站在政府的立場,則是希望能藉由都更、重劃來增進公共利益,但都更是否真正能夠為地區帶來效益,我相信這也是大多數居民的疑慮。而如何保持公共利益與居民權利的平衡,更是需要多方的考量與決策,因此希望政府未來在這部分能夠與居民充分的討論。
前幾個月也有北區的政府為了改善違建、都更問題,提出了相關的獎勵草案,來達到提振經濟,改善市容...等目的。在都更以及重劃中,大多的反對戶是一樓或頂樓住戶,而原因就是這會使他們原來享有的權利消失,也因為他們享有的是違法的權益,因此無法被納入獎勵,所以他們也傾向反對都更、重劃。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說好的「婚姻平權」呢?賴清德拍板72項優先法案
[出處]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5692
[時間] 2017-09-18
[內文]
[標題] 說好的「婚姻平權」呢?賴清德拍板72項優先法案
[出處]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5692
[時間] 2017-09-18
[內文]
行政院長賴清德上任之後行程滿檔,先是要重新調整年度總預算,還要處理棘手的一例一休問題,22日立院即將開議,18日經過副院長施俊吉主持的行政立法協調會議之後,行政院提出72項優先法案,仍以振興經濟為大宗,其中包含最重要的勞基法修正,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在會後記者會提到,過去行政院從來沒有針對「一例一休」表態,這次行政院會在總質詢的時候了解各黨團、立委的意見,在總質詢後會提出政院版本。
除了一例一休之外,林全擔任院長時期的稅改政策也在其中,軍人與勞工的年金改革則將在下半年展開。有別於過去大概提出20至40項優先法案,這次行政院一口氣提出72項優先法案,比過去還要多,不過也有很多都是躺在立法案已久的法案,包括促轉條例、集遊法、公投法,而曾經吵得沸沸揚揚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也在其中,不過即將到期的政府組織改造則將延緩。
優先中的優先:一例一休及稅改
除了前三項是有關中央政府總預算與流域治理預算之外,優先法案的第四、五項分別就是一例一休與所得稅法修正,徐國勇表示,在總質詢之後行政院才會提出一例一休,而稅改也還在預告期間,所以都還沒有定案。這兩個法案都具有高度社會爭議,況且在零零總總72個優先法案之外,還有中選會與監察委員的人事案,民進黨團已經先喊話要優先處理,甚至在法定會期結束之前,很難把這些優先法案都處理完。
優先法案當中也有優先順序,一例一休和稅改尤為重要,尤其民進黨立委已經提出兩個勞基法修法版本,只待行政院表態。優先法案當中,有屬振興經濟14案、智慧國家6案、綠能矽島4案、文化台灣5案、公義社會23案、幸福家園10案、政府效能6案、兩岸關係4案,屬於公義社會的法案看起來很多,但大多是每個會期都被列為優先法案,卻沒有進度的,例如促轉條例,雖然在第1會期就在委員會審理完畢,不過在之後都很難在院會進行二、三讀。
優先法案常僅具「參考性質」
在2016年下半年,行政院與民進黨團都急於處理在7月臨時會未能解決的一例一休,屢屢對時代力量提出將促轉條例列為討論事項的提案投下反對票,忙於「救火」而不能兼顧議題。而在今年夏天因為紀錄片導演齊柏林而又受重視的「礦業法」,雖然曾在第二次臨時會排入審查,但並沒有審查完,礦務局預計在10月提出修正案,不過下個會期經濟委員會同時還有許多國營事業預算待審,公司法也是優先法案之一,礦業法能不能被排入則是未知數。
依往例行政院會在立法院每個會期開議前夕擬定優先法案,對外讓各立委辦公室可先準備院長總質詢的內容,對內則是盤點各部會下半年的方向,儘早將自己部會的法案排入議程、完成修法。政治情勢多變,一個會期長達三個月的時間,經常因為一些突發的時事,為回應民眾需求而讓某些法案「插隊」,國體法和礦業法就是一例。
即便「優先法案」到會期最後,往往只有參考性質,不過也展現行政院的決心,儘管少有機會處理到,也算是達到宣示的效果。
婚姻平權、空污法沒列入優先法案
這時候,沒列為優先處理的法案也值得關注,究竟有什麼應處理而沒被排為優先處理的被遺漏了?婚姻平權法案就是其一。
雖然立法院已經在去年通過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初審,今年司法院也公布了大法官解釋,宣告同志應平等享有結婚的權利,但還沒看到行政團隊的積極作為。過去行政院一直希望等到政院提出對案再來進行修法,不過從72項法案清單中沒看到影子。
而在大法官釋憲之後負責召集跨部會「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的前秘書長陳美伶,已轉任國發會主委,會議也已停開,近期沒有看到具體進度。婚姻平權大平台雖然曾呼籲賴清德內閣團隊將婚姻平權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並在新會期中提出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平等保障同志配偶及其家庭權利的民法修正案,似乎不在賴清德的施政清單上。
秋冬將至,又是台灣空氣品質惡化的季節,朝野立委都曾承諾要修空污法,不過空污法從未被列為優先法案,而在立法院的進度也就僅開過一場公聽會。台大公衛學院院長詹長權曾說,「立法院通過空污法修法的進度每慢一天,就是在多殺台灣人一天。」行政院雖然在明年度的空污防制經費上增加了47%,但若在法規上沒有調整,也只是治標不治本。
「振興經濟」非常重要,也需要許多法規上的調整與鬆綁,但也往往成為政壇上不敗的話術,然而攸關人民權益的法案也不能擱置不管,也不能把「促進公義社會」法案只當作一種宣示,否則將會一直是「優先法案」清單中一直沒有實現的那一項。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釋字第 748號 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
本次心得就婚姻方面做討論。
同性婚姻在現今社會仍是頗具爭議性的議題,不論在國內外,取得共識都是一大難題,在民風保守的華人社會更是如此,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思想的變遷,同性婚姻的合理性已受到眾多專業領域學者的認可,更有許多歐美國家已把同性婚姻納入法律的保障。
而台灣身為亞洲婚姻平權修法之先驅,在經歷多次抗爭、討論、衝突後,終在今年有重大進展,今年五月二十四日大法官針對民法中婚姻關係是否違憲作出了判決,明確的指出憲法對同性婚姻應有的保障,並限期兩年內修法完成,抑或是兩年後自動合法。
然而兩年的期限並不漫長,修法更不是一時半會兒就能完善的,但在此次新上任行政院長賴清德的優先法案清單卻不見婚姻平權的蹤影。
我覺得民法的修正是浩大的工程,更關係到自古以來傳統價值觀的改變,勢必須有龐大的組織和繁雜的討論才能落實平等權的意義,但如今專案小組停擺、行政首長消極、漠視,我認為這已算是立法怠惰,如真因政府消極的執政態度而把法案拖延至直接合法化,只會因龐雜的法律牽動出各種問題而產生更劇烈的社會對立,舉凡領養、生育等議題都必須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實施。積極面對並思考安排要如何在有限的資源和會期間做出對社會最有幫助的政治決策,是在婚姻平權議題中最重要之課題。
政一B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學號:06114226
【標題】
女遭前男友劫車綁架 跳車後還想開車輾她
【出處】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70922/1209031
蘋果即時新聞
【內文】
美國洛杉磯周二(19日)晚間發生一起因感情而起的綁架事件,一名男子趁他的前女友停紅燈時劫車並綁架她,當女子跳車逃走後,男子還想開車輾過她,最終女子成功獲救但這名恐怖情人還在逃。
根據《聖蓋博谷論壇報》(SGVT Tribune)報導,19日晚間該名27歲女子下班後,開著她的貨車到安納罕市(Anaheim)等紅燈時,她的28歲前男友趁其不備跳上副駕駛座,原先他還命令女子繼續開,後來臨停路邊,換男子接手。接著一路開到蒙特利公園市時,女子跳車逃走,他還踩下油門要直直往她輾去,幸好女子及時閃避,躲起來後趕緊跳上一台公車,並且向司機及乘客求救,要他們趕快報警,警方不久後在附近看到被劫走的貨車,上前要男子停車時,他加速逃走,最後撞上路邊一台停著的車之後棄車跑走,警方出動警犬搜尋未果,目前尚未公開他的名字。(陳其仙/綜合外電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評論:
我覺得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必定會有自己的想法,情侶之間也不例外,或許情侶間會有許多的摩擦,但解決摩擦的方法有許多種,可是隨著現代人的教育以及思想的轉變,又因死刑到底該不該廢除而導致許多人在思想上,抱持著「就算殺了人也不會被判處死刑」的心態,因而出現了許多的恐怖情人。現今社會上已經有許多恐怖情人的案例,因為愛不到而奪走他人性命,但每個人都擁有生存的權利,憑什麼可以剝奪他人的生命,這名男子因感情糾紛,試圖劫車,發現劫車不成又想置她於死地,因她的生命已飽受威脅,此男已侵犯到她的生存權利。
而且儘管如此,每個人都有人身自由,不管對方是什麼身分,都不應該剝奪他的人身自由,而這名男子強迫她以及綁架她都已經侵犯到他的人身自由。
政1B黃奕喆
姓名:黃奕喆
班級:政1B
學號:06114217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70922/1208904/勇敢!中山女高學生拒狼師%E3%80%80校方草率結束演練
時間:
【標題】勇敢!中山女高學生拒狼師 校方草率結束演練
【內文】
台北市中山女高日前傳出老師性騷擾學生,家長不滿校方處理方式,利用學校日發傳單控訴該事。學生也趁昨天921防災演練時,勇敢表達訴求,但校方見狀隨即要全體學生迅速回教室,草率結束演練,全程約10分鐘。
《蘋果》即時日前報導,中山女高目前傳出有4名學生受害,分屬2個年級。該名涉性騷擾老師原先被記1大過,台北市教育局認為太輕,校方回應,等收到教育局公文後,再從教育部的專業人才庫內請教專家如何處理。該名老師目前請假中,傳出請假的名目是「育嬰假」。
昨天逢921防震防災演練,中山女高三年級的學生欲串聯全校,在公開場合向校方表達想法,某班學生先拿出海報且高喊「真相公開,狼師走開!」其他班級見狀也立刻應援一起喊。
該校學生說,校方疑似事前知情,防災演練僅10分鐘,教官要大家解散,立刻回教室,相較往年幾乎費時一節課的時間,昨天草草結束,學生心裡想問,「學校到底在怕什麼?有那麼急著把學生趕回教室來息事寧人嗎?」
1名學生把該事件過程寫在個人臉書,不少網友為她們加油,很多學姊也留言為學妹打氣,讚許她們的勇氣。(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評論】
看完這篇報導其實覺得有點心寒,學校為了隱瞞此等醜聞竟然可以做的如此卑鄙,真心希望這樣的事不會出現在我們學校,除了這篇報導我還有看了其他的報導,但竟越看越心寒,原來當那群高三女孩在高舉標語時,一旁的學生大多數卻是保持冷眼旁觀,只有少數幾位女孩肯站出來發聲,明明身旁的同為同所學校的學生,這樣的情況就跟馬丁尼莫拉牧師所說的話如出一轍,若人們繼續保持冷漠,這世界只會更糟.
「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
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
因為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
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我繼續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我繼續不說話;
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
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我還是不說話;
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我還是不說話;
最後,他們奔向我來,
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政一B 蘇柏宇
姓名:蘇柏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0
【標題】坦尚尼亞禁止同性戀 警方拘捕20人
CNN中央通訊社 2017/09/21 22:42
【內文】
(中央社記者徐梅玉約翰尼斯堡21日專電)
東非國家坦尚尼亞日前在東部島嶼桑吉巴,拘捕20名同性戀。當時他們正出席一項有關人權、健康與性權利的會議。
在坦尚尼亞(Tanzania)同性戀是犯法行為,最高可判處30年徒刑。若為外國人士,則一律驅逐出境。
在坦尚尼亞(Tanzania)同性戀是犯法行為,最高可判處30年徒刑。若為外國人士,則一律驅逐出境。
南非媒體「非洲獨立」(African Independent)日前引述桑吉巴(Zanzibar)警察總監納斯里(Hassan Alli Nasri)說:「因為同性戀犯法,我們對他們是零容忍,而且會繼續追捕並起訴他們。」
他補充說,被捕的20人中有1人是律師,並表示警方已經沒收會場內所有相關文件。目前這20人已經被保釋。
他接著說:「這不是一樁單純案件,因為案情嚴重,我們必須深入收集證據,送交法庭。我們不會鬆懈調查工作。」
坦尚尼亞位於東非的「非洲大湖區」 (African Great Lakes),1961年脫離英國獨立,土地面積約95萬平方公里,人口約5200萬,其中約61%信奉基督教、35%為穆斯林。
根據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報告顯示,坦尚尼亞95%的民眾認為社會不應該接受同性戀。
報導稱,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7月份曾經表示,坦尚尼亞針對同性戀出現前所未有的鎮壓,並以極不人道的方式加以對待。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心得】
在看到這篇新聞的同時,心中感到惋惜。無論在台灣,甚至其他國家,同性伴侶與同性婚姻仍備受爭議。反觀台灣,在先前大法官宣告違憲,似乎為台灣的婚姻平權與婚姻自由邁進一大步,但即使如此,這個社會對於同性戀的議題就算是全然接受了嗎?從過去同性戀被視為異端,甚至是精神病,直至如今真的被接受了嗎?常常看到提倡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私下遇到同性戀卻是以一種異樣與歧視的眼光看待。由此可見,支持同性婚姻顯然不全然代表接受同性戀。
而坦尚尼亞發生不人道的血腥鎮壓,甚至是其他國家,不論該國對同性婚姻合不合法,若人民對此仍然投以異樣眼光,心中並未完全接受,那麼既使法律修法通過,此類事件仍會層出不窮,而台灣也無法倖免。而我覺得無論是透過教育或是宣傳,修改法律仍是其次,最重要的還是改變每個人既有片面的思維,否則是永遠無法被世界真心接納的。
政一B 周子筠
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主張廢兩岸條例! 獨派盼台灣成為"正常化國家"
【出處】https://news.ftv.com.tw/news/detail/2017918P12M1
(民視新聞9/18)
【內文】9月18日,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的25週年,眾多社運和獨派團體,在自由廣場舉辦晚會,要求政府別再有一國兩區的模糊認知,應該從廢除省政府機構,停止以兩岸為名的條例,讓台灣成為一個正常化的國家。
藝人豬頭皮和樂團在自由廣場賣力開唱,9月18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25周年這一天,獨派團體發起晚會,要向政府傳達,別再繼續一國兩區的錯誤。出席晚會的律師賴中強表示,「如果孫中山,驅除韃虜恢復中華,是中華民國建國宣言,那為什麼當年,驅逐老賊台灣人出頭天,不可以是台灣人的獨立宣言?今年刪掉台灣省政府的預算,在2018年廢除省政府跟省諮議會,那我們希望接下來在2020年,廢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長期投身社會運動的律師賴中強,舉岀制度盲點,主張爭取主權,從廢省,廢兩岸條例開始,甚至廢除陸委會,把中國視同其他國家,進而全面憲改,終結一國兩區的錯誤國家定位。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副主席沈清楷,則認為不該浪費民主先鋒的努力,表示「當時的郭倍宏他騙了19個博士,從其他地方偷渡進來,造成國際壓力,之後台灣有陳師孟老師等等,在那邊靜坐,才促成了廢除刑法100條。」
隨著活動氣氛熱烈,現場成員,端出金爐焚燒元寶,象徵告別每年空耗2億4千萬的省政府虛位架構。警方也在旁全程盯場,所幸活動平和落幕。獨派團體希望眼前這把民主之火,能夠讓台灣,真正在國際抬頭挺胸。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12 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
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心得評論】
我認為省政府對於台灣而言,的確是個沒有實質作用的盲腸機關,一年2億4千萬的預算形同虛設,我們不該只是”精省”,而是應該徹底”廢省”。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此條例會讓人讓人走不出”一國兩制”的框架,我國和中國應該是國與國的關係,因此我認為在這樣對等的關係下,此條例不該存在。廢省和廢兩岸條例為推動國家正常化的一環,希望未來可以靠著制憲入聯等行動來使台灣稱為一個正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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