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2日 星期五

政一B 李家荃

姓名:李家荃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56


【標題】
沒人是局外人!亞泥展限違法 太魯閣族籲撤銷
發布 2017.09.21 | 12:50 | 更新 2017.09.21 | 13:03新頭殼newtalk |  台北市報導

內文
 「反亞泥、還太魯閣族土地自救會」日前向行政院提出訴願,要求撤銷亞洲水泥礦業權展限,9月初卻遭駁回。立院22日開議,自救會號召族人們21日至立法院群賢樓前,要求立法院趕在1122日亞泥礦權到期前通過礦業法修法。與會的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更直指,亞泥展限是違法行政處分,「無論礦業法修或不修,行政機關都必須依法撤銷」,否則屆時會導致更多法律問題。

亞洲水泥在花蓮秀林鄉進行炸山採礦至今長達40年,今年314日經濟部再次核准亞泥採礦權展限20年,但過程中完全未依法諮詢當地部落族人。對此,由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太魯閣族人成立的「反亞泥、還太魯閣族土地自救會」日前向行政院提出訴願要求撤銷展限處分,卻在9月初遭駁回。

對此,黃國昌認為,亞泥礦業權的展限必須經過更嚴謹程序,並讓當地居民參與。黃國昌指出,重點在於這次亞泥展限顯然是違法行政處分,「無論礦業法修或不修,行政機關都必須依法撤銷」,否則屆時會導致更多法律問題,國家甚至必須補償這項違法的行政處分。

黃國昌再度強調,支持律師團透過行政訴訟撤銷亞泥展限的行政處分;第二,現行礦業法有不合理的第31條「霸王條款」,另外在環評、生態程序,以及當地公民、原住民參與權都是修法重點。他也說,時代力量在新會期將持續推動礦業法優先修法。

擔任義務團律師的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則指出,行政院駁回訴願的理由是依據礦業法31條,規定礦業權展現除非有下列5種情況,否則不得駁回,但經濟部已在新版本拿掉,「但在還沒三讀前都沒用。」礦業法已納入優先法案,新會期馬上會盡快三讀,會繼續在經濟委員會盡快排審、修法完成。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指出,族人最關心原基法第21條的落實,先前原民會已表示無論是亞泥礦業權展限或其他開發,都必須先問過族人,但行政院政委張景森和林萬億去年11月召開協調會,卻說「亞泥礦權展限不需要適用原基法21條」,族人因此提出訴願。然而,行政院駁回訴願,表示這是依法作出會議結論,根本不理會在亞泥申請展限之前,就已經存在的原民知情同意權。

謝孟羽指出,行政院甚至在訴願駁回書中表示,「至於礦業法將來是否規定本案要溯及以及踐行原基法相關程序,屬立法機關形成自由,非本案決定所能置問。」簡單來說,行政院現在就是不適用原基法,未來立法院去決定如何修法,他因此批評行政院「根本是踢皮球,犧牲族人權益。」

自救會幹部鄭意中說,「沒有人是局外人。」並表示,自己先前在亞泥工作,表面上山沒有異樣,但實際上結構卻非常不穩,他質疑這樣如何保障族人生命安全?鄭意中說,自己身為部落的一份子,「工作是一時,部落是永續的」,因此離開工作。也說,族人對於亞泥展現非常憤怒,政府機關護航亞泥,我們卻毫無依靠,只能靠自己,這一戰很辛苦,許多部落族人特地北上抗議,也說族人會繼續堅持下去,守護家園。

相關憲法條文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68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心得評論

     自從今年六月初齊柏林導演不幸罹難後,亞洲水泥太魯閣新城山礦場相關的一系列問題也浮上了檯面,除了近年來崛起的環保意識、永續發展外,有長期被當作次等公民的原住民問題,以及在礦權展限時是否有黑箱作業抑或是官商勾結的疑慮。另外希望在礦業法修法後能夠真正落實增加公民、原住民族參與及環境評估。
   
  台灣地狹人稠,比起其他國家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也就更少,追求永續發展便成了我們一個迫切的需要。但是如何在經濟發展及生態保護中找到平衡點,就成了當今的一個重大課題。另外,我認為良好的溝通管道是非常重要的,否則只會看到正、反方整天在那針鋒相對、互相攻擊,可能達成共識的那天永遠不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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