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法庭外被毆 律師巨克安急救3天宣告不治
出處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00356 (自由時報)
時間 : 2017 09/21 15:52
內文:
桃園市60歲律師巨克安,過去曾任桃園地院行政庭長,他於18日早上接受委任,到桃園地院民事法庭開債務糾紛庭,結束後在距法庭50公尺的早餐店遇到對造、43歲男子吳英豪,兩人原本只是對話卻突然發生衝突,巨克安被打到顱內出血、重傷昏迷,緊急手術搶救並在加護病房救治,於今天宣告不治,下重手的吳男當天被依殺人未遂罪嫌送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押但法官裁定15萬元交保,吳男因籌不出錢保金降為8萬元。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因雙方協調溝通不當而喪失生命,是非常令人遺憾的事。我認為要如何保障在爭執前線捍衛當事人權利,同時兼顧平衡對造當事人情緒的律師生命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於法庭中,還有法庭威嚴和法警予以管制;但踏出法院後,國家沒有義務保護,只能祈求當事人能理性平和的面對現實,並自求多福。這類的事情不可能就發生這麼一次,尤其這種法庭活動者的工作,很容易引起一方的不滿,國家應在更加給予這類工作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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