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南山人壽遭質疑 藉轉型減薪逼離退
【出處 日期】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801052017.12.19。公視新聞網
【內文】
在南山人壽工作將近20年的員工,痛批公司為了轉型,用不合理的調職、逼退計劃,要裁內勤人員。其中包含4名專職收費員,和已經轉型為保戶關懷服務專員的130名員工。
工會說明,保戶關懷服務專員,平均年資20年以上、月薪7萬。如果要轉調部門,必須受訓半年、還要重新敘薪,等於薪資直接砍一半。而且計劃完全沒有經過勞資協商,反映後也置之不理,工會認為,不只是公司,主管機關金管會也要負責。
金管會面對工會質疑,表示有了南山人壽的轉型計劃,後續也會督促企業,必須要保障員工的權益,一定要符合勞基法規範。至於南山後續的「興櫃」與否,還要等南山提出申請,而員工權益的處理,也會列入考量。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資方要調動員工,應該要看當初契約如何規定,否則就是違反誠實信用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工作場所和工作內容都應該由勞動契約中的勞資雙方約定,不能由雇主片面變更,也就是說,雇主要調動員工職務,應該徵得員工同意,若協調過後願意也要給予必要的訓練與適應時間,使其逐漸上軌道,不能為了公司利益而罔顧勞工權益。

政一B 陳偉典

姓名:陳偉典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3

[標題]
無國界記者:中國是全球記者最大監獄

[內文出處]
民報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2017-12-20

[內文]
總部設在巴黎的非政府組織「無國界記者組織」(Reporters sans frontiersRSF)最新年度報告說,中國是全世界關押記者最多的國家。
年度報告說,2017年全球至少有65名記者、公民記者和其他類型媒體工作者被殺害。此外,還有326名新聞工作者因報導被關押,而中國累計關押了52名新聞工作者,被列為全球關押記者最多的國家。
報告指出,由於缺乏公開信息,該組織很難準確統計到底在中國有多少公民記者被關押。
在對付異議人士方面,報告稱:「中國政府不再判處批評人士死刑,而是故意延長關押時間,直到他們在健康狀況不斷惡化、在鐵窗之後死亡」。「無國界記者組織」以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和部落格作家楊同彥(筆名楊天水)為例說,兩人在多年監禁期間被診斷為癌症晚期,在今年被轉移到醫院後不久死亡。現在國際社會對「六四天網」創辦人黃琦的狀況也十分擔心。黃琦雖然身患多種疾病,並曾慘遭毒打。
該組織的世界新聞自由指數顯示,中國與上一年一樣,繼續位於黑色區,排名第176,倒數第5名。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看完文章之後我覺得中國真的是一個很可怕的地方,他們的政府用經濟成長,餵飽大家,來塞住中國人的嘴,有點條件交換的感覺,我給你飯吃然後條件就是人民不准參政,就是有這樣的共識才會導致中國表面上光鮮亮麗,年年經濟成長率排行名列前茅,但是私底下漠視人權的事情還是層出不窮,羈押記者的事件我相信也是在這樣的淺規則之下運作的,期待中國新一代的年輕人可以發現這樣的問題,讓中國朝著真正的民主前進。

反觀台灣的現狀之後,我覺得媒體記者不管在民主國家還是共產主義國家真的是一個不好解決的難題,共產主義的國家深怕媒體將皮球戳破使民心動搖,民主國家的媒體很常為了收視率而經常轉播一些灑狗血的新聞,甚至造假,導致素質低落,也希望台灣政府想到一個好方法遏止媒體亂象。

政ㄧB梁書寧

虐童頻傳 雲縣設婦幼保護平台

2017-12-19 23:03聯合報

[內文]
虐殺孩童事件頻傳,雲林地檢署和雲林縣府、醫院等單位,昨天成立「雲林縣婦幼保護聯繫平台」,讓婦幼受到完善保護,縣長李進勇和檢察長鄭銘謙帶領貼上「愛的小語」標章,啟動平台並向虐兒宣戰。
李進勇說,近來虐兒致死案頻傳,件件讓人痛心,為使兒少能有一個安全受照顧無虞的環境,縣府與地檢署合作,突破現有兒少網絡通報及處遇機制,對於查找不易的兒少案件列為重點,藉由地檢署具有強制查辦的機制,串連全縣合作平台,透過檢警快速介入,減低虐兒悲劇的可能性。
鄭銘謙指出,婦幼平台的功能主要是結合社工、社區機構、醫院等建立通報體系,一旦發現有受虐兒家暴,檢方可馬上指揮警方展開救援或調查,大幅縮短單位之間通報的時限,有效的防止虐兒不幸事件的發生,對行方不明兒少有更完善處理機制。
社會處長徐忠徹說,雲林日前發生一起12歲中輟生,因父親躲債並限制孩子就學的案例,幸檢察官協助,當天就救出並獲穩定就學及生活。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心得]
兒童受虐的事件一直都是台灣社會潛藏的問題,近幾年來社會上的虐童事件雖然整體有稍微減少的趨勢,但在兒童保護放面的措施仍是我們在保障基本人權時的一大重點。而上文中雲林縣政府的作為就是一向很好的例子,透過地方自治組織,縮小管轄範圍使保戶能更完善深入,我們都知道家庭對於一個人是否能健全發展是很重要的因素,因此在虐童方面的保障措施絕對是我們不能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