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全國首見!蓄長髮男警吃「考丙」案 10/26宣判
[時間]
2017-10-06 00:00
[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104年因為蓄長髮被記了17支申誡,考績得丙等,他認為保二之舉違反性別平等法,提告要求撤銷「考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5日裁示,10月26日早上10點10分宣判。葉繼元是全國首名因髮式得丙等考績的警員,本案判決動見觀瞻,具指標性意義。
保二委任律師5日表示,葉繼元未在每次遭記申誡時提出申訴,反而等到累積17支申誡,考績已打了丙等才提告,對保二並不合理,而且葉多次在媒體透露「為了衝撞體制」才蓄髮,代表他是故意的。
保二委任律師說,葉繼元在104年被記了18支申誡,原已達到免職門檻,但保二為了讓他保住工作,主動撤回其中一支蓄髮申誡,這不代表保二認為蓄髮不用受罰,希望法官明察。
葉繼元委任律師郭德田則回應,葉早在被記申誡時,就向保訓會提出申訴,無奈遭駁回,又不能繼續上訴,幸好104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可考績一事攸關民眾工作權,可打行政訴訟,葉才選擇透過法律尋求救濟。
郭德田說,葉繼元因性別認同而蓄長髮,並不影響他的工作表現,盼法官能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受僱者之考績,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撤銷考丙處分。
葉繼元說,蓄髮遭長官特別關注,以致同事不敢跟他接近,他也不好意思與同事交好,從警生涯處在無形壓力中,希望保二能正視不一樣的性別認同,勿動輒就以關心的口吻叫他去「輔導」、「尋求專業諮詢」。
郭德田說,葉繼元應該是全國首位因蓄髮吃考丙,而打行政訴訟的警員,並附加50萬元國賠,目的不是錢,而是希望看看法官在這件指標性判決中,能做出那些劃時代的見解。
[相關條文]
▪憲法
第七條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七條 :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心得]
職場上的性別平等自古以來因牽涉到傳統價值觀一直很難落實,女性相關之工作機會或升遷難免會較男性來的少和困難,對於相對少數之族群(如女同志、男同志、跨性別者……)更是艱辛,不管是主管對其之印象、交友或和同事們的相處多多少少都必須承受異樣眼光,甚至歧視、排擠、霸凌,儘管有法律上的約束仍無法確實的遏止不平等的發生,然而縱使法律規範了檯面上的種種制度卻還是免不了來自人際關係和社會輿論的壓力。
就此事件來說,該名受害者為警察卻仍因其外表與一般男性不同而受到了不公之懲處,乃說明了政府機關雖口口聲聲宣導著性別工作平等卻仍無法以身作則之缺失。縱使如報導所述該名員警是故意蓄髮以衝撞體制,但以“故意蓄髮”為由影響其考績我認為仍有失公正,因並無任何資料及實例得以說明男性蓄髮會阻礙警察值勤,而既然女性員警被允許能留長髮,男性員警卻因留長髮而遭記申誡明顯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內容,但乃因其判決尚未公布因此仍需密切關注。
而在報導中可見保二為了讓該名員警能保住工作因此特別主動撤銷了其中一支蓄髮申誡,在我看來這已是最根本的認知錯誤了,此說明令人有種保二總隊是施捨或憐憫該名員警而保住其工作,卻絲毫沒意會到此申誡之理由早已違反性別平等,甚至危害到其工作權,因此我認為思想若是無改正,此類事件仍會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