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全國首見!蓄長髮男警吃「考丙」案 10/26宣判
【內文】
2017-10-06 00:00〔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保二總隊警員葉繼元,104年因為蓄長髮被記了17支申誡,考績得丙等,他認為保二之舉違反性別平等法,提告要求撤銷「考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5日裁示,10月26日早上10點10分宣判。葉繼元是全國首名因髮式得丙等考績的警員,本案判決動見觀瞻,具指標性意義。
保二委任律師5日表示,葉繼元未在每次遭記申誡時提出申訴,反而等到累積17支申誡,考績已打了丙等才提告,對保二並不合理,而且葉多次在媒體透露「為了衝撞體制」才蓄髮,代表他是故意的。
保二委任律師說,葉繼元在104年被記了18支申誡,原已達到免職門檻,但保二為了讓他保住工作,主動撤回其中一支蓄髮申誡,這不代表保二認為蓄髮不用受罰,希望法官明察。
葉繼元委任律師郭德田則回應,葉早在被記申誡時,就向保訓會提出申訴,無奈遭駁回,又不能繼續上訴,幸好104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可考績一事攸關民眾工作權,可打行政訴訟,葉才選擇透過法律尋求救濟。
郭德田說,葉繼元因性別認同而蓄長髮,並不影響他的工作表現,盼法官能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受僱者之考績,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撤銷考丙處分。
葉繼元說,蓄髮遭長官特別關注,以致同事不敢跟他接近,他也不好意思與同事交好,從警生涯處在無形壓力中,希望保二能正視不一樣的性別認同,勿動輒就以關心的口吻叫他去「輔導」、「尋求專業諮詢」。
郭德田說,葉繼元應該是全國首位因蓄髮吃考丙,而打行政訴訟的警員,並附加50萬元國賠,目的不是錢,而是希望看看法官在這件指標性判決中,能做出那些劃時代的見解。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 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相關國際條約】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第1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2條: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23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
二、人人不容任何區別,有同工同酬之權利。
三、人人工作時,有權享受公平優裕之報酬,務使其本人及其家屬之生活足以維持人類尊嚴必要時且應有他種社會保護辦法,以資補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第3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第6條:
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
【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心得評析】
此次葉姓員警的事件突顯出台灣社會對性別平等的不足,甚至已經危害到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與工作權。其實台灣在追求性別平等的腳步上,已經領先許多亞洲國家,比如兩性工作平等法於2008年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和今年的大法官第748號釋字都是明顯的例子。在撰寫此次報告時,在查找有無聯合國針對性別而非單指兩性的權利保障宣言上,一再受挫更讓我感受到台灣在法制上的進步。
但可惜的是社會上對性別的歧視依然常見,不論是對LGBTQ+族群的負面觀感,或是違反性別刻板印象的表現,都時常讓人感到惋惜。人的性別、外表和性傾向都不該影響他的工作權利,如果今天警政單位是以「危害社會觀感」來論處蔡姓員警的髮型,那我認為真正改被改變的絕對不是蔡姓員警的髮型,而是這在父權制度下扭曲的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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