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0日 星期日

政一B 陳采淇(補5/14)

【標題】司法改革不可反讓政治人物凌駕司法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yahoo%E8%AB%96%E5%A3%87%EF%BC%8F%E6%9D%8E%E9%8E%A8%E6%BE%82%E3%80%91%E5%8F%B8%E6%B3%95%E6%94%B9%E9%9D%A9%E4%B8%8D%E5%8F%AF%E5%8F%8D%E8%AE%93%E6%94%BF%E6%B2%BB%E4%BA%BA%E7%89%A9%E5%87%8C-020008756.html
時間:2018/6/4 10:00

【內容】
司法院不顧考試院與諸多基層法官的反對質疑,執意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改為特任官;由司法院長提兩倍人選交由遴選委員會遴選,遴選委員會卻加入立法委員代表。另外也大幅裁減兩終審法院的人數,最高法院法官78人減為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21人減為7人。此舉反讓政治力凌駕司法,更有淘汰氣節志士之虞,極不可取。
先看縮減人數。比較法除了憲法解釋機關外,各國最高法院不見得人數很少。法國最高法院目前有225名法官,協助他們的公務員有243名;最高檢察署有56名檢察官,公務員有22名。法國最高行政法院(一譯平政院)也有300名法官(調院外辦事約100名),410名職員襄助,可謂規模龐大。
因為法國最高法院一年就做成2萬宗民事終審判決,佔所有可上訴案件數量的 5.6 %,平均結案時間為15個月,一般認為合理。法國最高法院院長最近提議,最高法院得自己選擇重要性案件來審理,目標是一年做成1萬件民事判決。但外界批評甚多,咸認違反公平,影響當事人權益。然而他與司法部長都沒提議要縮減法官人數,因為法官人數不夠,就無法處理這麼多案件。
我國遽減終審法官,似陷入「終審法官人數必少」的迷思,不僅削足適履,且要如何處理被裁員的終審法官?除非等到現有法官屆齡自退,否則強行裁減,就違反憲法保障司法獨立的意旨。況且誰來決定哪些法官被逐出最高法院?若由政治人物決定,豈非逼使法官攀附政治人物才能留下?氣節之士反被淘汰!
再看由立委擔任遴選委員。必須強調,司法的正當性,來自於它的公正適法判決,而不是來源於國會議員參與法官任命。以立委必須嚴格遵守黨紀,且黨同伐異的天生屬性來看,司法官任命絕不宜有國會議員參與。法國總統原為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已修憲刪除;該委員會委員有最高法院院長、檢察總長、法官、檢察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律師、社會賢達公正人士等,負責保障司法獨立,就是沒有國會兩院議員。
而且法國最高司法委員會,提出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院長的任命名單,請總統任命;其他法官的任命,則必須獲得最高司法委員會的同意。檢察官方面,目前雖只能對司法部長提出的任命名單,提出諮詢意見,但今年5月的修憲草案規定,爾後檢察官的任命,也必須獲得該委員會的同意。簡單來說,絕大多數的法官任命,都由最高司法委員會說了算,最高階的法官也由他們提名,最大程度保障司法獨立。
反觀波蘭,就讓政治凌駕於司法之上。波蘭憲法法院法官,由原先享有任期保障,改為只要國會同意,就可隨時撤職;波蘭最高法院法官,由原先70歲才退休,法律改為強制65歲就得走人,除非獲得總統特許,才能留下。此舉把許多波蘭共產政權時代培養的法官,強制驅離,政府還美其名曰轉型正義的「去共產化」。
波蘭保障司法獨立的的最高司法委員會委員,由原先的法官自推,改由全數由國會任命,而且每個黨派至少提名一人,大搞分贓。這些都是赤裸裸的政治干預司法,而且變相強迫法官去討好政治人物,否則就得回家吃自己。難怪歐盟執委會在2017年12月,以波蘭破壞法治國家與民主為由,依歐盟條約第7條提起調查,最終可暫停波蘭的投票權,以示警告。波蘭以轉型正義與去共產化為藉口,讓司法俯首貼耳於政治,斷不可採。
司法改革要讓人民有感,政治力就不應凌駕於司法之上,此一方案應立即撤回!
【相關法條】
憲法
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82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藉由這次企劃書的報告,我多了很多機會去認識台灣的司法系統,以前可能會認為台灣的司法體系,無論是法官體制、檢調體制或是訴訟上都沒有甚麼太大的問題,實質上去了解後便發現,那已不是大問題,而是天大的問題了!有很多部分需要司法改革,甚至人員數量重新分配等,我覺得台灣政府現在能注意到這件事很好,但如何去改以及改變的主要原因是甚麼需要明確,就如這篇報導所講,目前所提出的改變方案彷彿讓鄭凌駕於司法之上,反而會早成很多弊端,或是為人懷疑,我認為政府應更加嚴謹的去選擇改善或是變動的方式,不要讓難得的改善成了一種政治操弄的手法和選情的利器。

政一B 林虹汝

姓名:林虹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8

【標題】立委要處罰散布假新聞 法界提醒勿製造寒蟬效應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453354
【內文】

假新聞透過臉書、Line等新科技媒介肆虐,影響社會秩序甚鉅,綠委擬修「社會秩序維護法」,把網路散布假新聞納入處罰範圍,最重可處拘役3日或3萬元罰鍰,對此,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認為,若傳播假新聞侵害國家安全、個人生命、群體恐慌,確實有必要規範,但也應以侵害言論自由最小尺度為限。

林志潔指出,目前其實已有製造假新聞的罰則,散落在刑法、證交法、選罷法等各法內,但「散布」者則無處罰,因此能夠理解綠委的立法意旨,但應明確僅處罰造成重大且具體危險的行為,以免造成寒蟬效應。

林也強調,假新聞除了處罰傳播,更應從源頭杜絕,也就是網路平台業者,呼籲立院應盡速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課予業者「下架」假新聞的義務,才是正本清源作法。

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李善植持保留態度,因為社維法處罰「故意或過失」行為,換言之,就算單純轉傳也會受罰,恐有過苛之虞。

李善植指出,社維法第7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意即若綠委修法通過,未來民眾只要散布的是假新聞、假新聞,不論是否確實知道新聞的真實性,一律均應處罰,實屬過苛,也有礙新聞或言論自由發展。他表示,行政院與各部會官網設立爭議訊息澄清專區,便於民眾第一時間查證,才是遏止網路謠言的最佳利器。

若真的要處罰假新聞,李認為,不妨將假新聞的製造者,納入「刑法」妨害秩序罪章加以規範,處罰「故意製造假新聞者」為限,一方面斷絕刻意擾亂秩序之人,一方面也避免誤傷單純轉傳消息的民眾。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翁偉倫則表示,社維法現行法條其實已可處罰假新聞,若真要增修假新聞條款,應在構成要件中增加「影響公共安寧」、「造成公眾恐慌」等具體危險,否則若只是在不損害他人前提下轉傳玩笑話,卻也要受罰,範圍太廣。

翁偉倫指出,社維法為行政法,因此修法應註明「明知」假新聞仍散布之,處罰針對故意犯,排除過失者,以免出現無差別處罰的狀態;另,是否應把散布假新聞修入妨害秩序罪章,他則認為無需用到刑法課責。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7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
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63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心得】
隨著網路的發達,許多的資訊也隨之更加方便的傳遞。有心人藉著假新聞來使許多的民眾感到恐慌。而那些無知的民眾更會因為恐慌而到處散布假新聞,使得假新聞的散佈速度更加的快速。根據社維法第7條的規定指違反本行為者不管是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而這樣的條款使得民眾不論是否知道自己散佈的新聞是假的,依律都要受罰。我認為這樣的條款太過嚴厲,會使得人民的自由言論權有被壓縮的情形。而若要增修假新聞條款,許多的情況立法委員也都要全方面的考慮,才能真正地達到增修條文的目的。









政一B 張維淩


姓名:張維淩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6

【標題】提升性平環境 政院盼與北歐國家合作
【出處 日期】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79655?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1-news2018.06.04。聯合新聞網
【內文】
行政院今天表示,政務委員羅秉成於526日至63日率團出訪歐盟性別平等指數排名前三名的芬蘭、瑞典與丹麥等三國,未來將積極與歐方建立合作管道,建構更友善的性平環境。
羅秉成晚間透過行政院新聞稿表示,這次出訪主要就性別平等「增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提升女性經濟力」、「改善教育與職業隔離」、「強化托育與高齡社會公共支持」、「人權與終止性別暴力」等5大重點議題,與歐方交換相關政策經驗及探詢未來合作方向,歐方也積極表達合作意願。
羅秉成指出,台灣在性別平等議題上有許多進步空間,尤其在親職假、彈性工作與提升女性勞參率方面的制度設計,以及公私部門對於政策推行的協力,皆值得向北歐先進國家學習。
羅秉成說,這次出訪藉由雙方政策經驗交換,相互借鏡,展現台灣促進人權及推廣性別平等的成果,提高國際能見度,並創造未來合作契機,共同帶動世界人權價值的進步。
【相關條文】
憲法第7: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5: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53: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憲法第156: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性平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
【心得】
2006年世界經濟論壇首度公佈年度《全球性別差距報告》以來,歐洲許多國家在經濟、政治、教育和衛生等領域的性別平等狀況,始終保持世界前幾名的高位。之所以能夠持續縮小性別不平等,是有關鍵嚴謹的政策在背後支撐。
法律正是改善性別不平等的第一步,如台灣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等的法律逐漸制定,可以改變部分的女性權益受損狀況,兩性平等相關法律的存在,不只是要人民遵循法律,而政府也要能正視這個議題,性別平等主流化絕非難以執行的高大上理想,我們確實能夠如此要求政府,而政府,更應當履行平等對待各性別公民的義務。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調高警察年功俸 試委:漠視考試院執掌
【時間】2018/06/10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6100135-1.aspx
【內文】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段宜康版本,調高基層警察年功俸最高俸額。考試委員趙麗雲在考試院會發言表示,未依常態立法程序,漠視考試院憲定職掌,考試院倍感挫折。

行政院會524日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調升警正四階以下基層警消人員年功俸額一級,但因政院版草案尚須考試院會銜才能送立法院審議,考量529日是立法院這個會期最後一次院會,勢必來不及完成修法。

因此,行政院長賴清德528日邀集內政部長葉俊榮、銓敘部長周弘憲等人討論,決定支持段宜康版本,將警正四階、警佐一階至四階的警察年功俸最高俸額調至525,警正三階調至550;全案5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根據考試院公布會議紀錄,考試委員蔡良文在最近一次院會發言表示,任何激勵軍公教士氣的作為,是政府職責所在,但官制官規是考試院職掌,尊重立委本於職權有法案修正提案之權,若秉於各機關職掌,則應相互尊重,使法案修正更為完善。

他說,警察人員年功俸俸額修正,涉及考試院對各類公務人員俸給、加給的衡平性調控問題,應通盤合理解決。希望行政院與立法院協調之際,能了解考試院為國家制度良善建構的基礎與資產,企盼各院際間溝通能漸入佳境。

考試委員趙麗雲也說,日前立法院在行政院長請託下,三讀通過立委自行提案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警察人員俸表規定,未依常態立法程序,漠視考試院憲定職掌,相信全體考試院同仁都倍感挫折,所以在院會有所議論。

她表示,立法院未經權責機關會銜或提案,逕憑立委自行提案修法的案例,在這屆立法院已屢見不鮮。但這次行政院會已通過修法草案後,由行政院長邀集跨院部會決定「退案」 ,並公開宣布不待會銜憲定主管機關考試院,支持立委版本,急速通過修法卻屬首例,後續影響值得關注。

趙麗雲認為,基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主管立場,考試院應表達:警察人員工作辛勞,提供合理待遇,是考試院共識,沒有會銜考試院窒礙、困難之慮,也不是突發或緊急情況,不至於、也不該有所謂「不及」,而須採取尚有憲法疑義的不正常程序完成修法的必要。

對於考試委員發言,考試院長伍錦霖表示,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是分立、平行、制衡的制度,五院各有憲定職掌,政府一切施政,應該遵守憲法,維護憲政體制,五院秉持相互尊重的精神,依據適當的程序處理,方能更臻周全完善。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57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第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 67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憲法第 83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憲法第 87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心得評論】
我國將進行修憲時,考試院與監察院的存廢成了爭議性的問題,而我國學者則出現兩種看法:第一種為考、監兩院應該廢除,將權責分別納入行政、立法兩院,走向三權分立制;另一種則傾向於保留五權分立的現狀,原因則為廢除考監兩院可能會使國會權力過於膨脹。
此次爭議則在於提高警察年功俸涉及考試院對各類公務人員俸給、加給的衡平性調控問題,屬於考試院的職權所在,然而立法院在行政院院長的請託下,逕行三讀通過立委的提案,並未依照正常立法程序。考試院並不認為此提案有窒礙難行的疑慮,也並非突發或緊急情況,不需要採取尚有憲法疑義的不正常程序完成修法的必要。
這次的事件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國權力分立的缺失,是否有職權重疊或失衡的疑慮,是必須思考的問題。但無論是設置獨立機關或是併入其他院,重新配置考監權,並有效發揮其功能和獨立機關的最大價值,是目前最大的挑戰。

政一B 蘇柏宇


政一B
06114250
蘇柏宇

【標題】金正恩:感謝新加坡為川金會付出的努力


【內文】
川金會:現場觀察(中央社記者黃自強新加坡10日專電)川金會倒數計時,新加坡總理李顯龍今晚與北韓領導人金正恩會面,兩人除握手寒暄外,也會談約25分鐘。金正恩感謝新加坡為這次歷史性的川金會所付出的努力。

金正恩表示,全球均關注北韓與美國舉行的歷史性峰會,因此非常感謝新加坡所付出的努力。

金正恩指出,北韓這次得以完成歷史性峰會的準備工作,他重申對新加坡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謝。

他認為,川金會在新加坡舉辦,也會讓新加坡在歷史上留名。

李顯龍也感謝金正恩抵達新加坡,並選擇新加坡做為這次川金會地點。

金正恩今天下午抵達新加坡,並在星國警方前導車、隨扈人員護衛下進入瑞吉酒店(The St. Regis)。金正恩經過短暫休息後,隨即驅車前往總統府與李顯龍雙邊會談。李顯龍明天也將與美國總統川普會面。

金正恩約在晚間629分進入新加坡總統府,並在7時左右結束,雙方會談約25分鐘。

川金會12日舉行。金正恩今天搭乘中國國際航空波音747專機降落新加坡樟宜機場(Changi Airport)。(編輯:陳惠珍)1070610

金正恩會李顯龍 感謝新加坡主辦川金會

川金會:現場觀察(中央社新加坡10日綜合外電報導)北韓領導人金正恩今天抵達新加坡後,傍晚630分拜會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兩人握手合照,隨後展開會談,金正恩感謝新加坡主辦他與美國總統川普的高峰會。

金正恩預定12日與川普舉行歷史性的高峰會。據新加坡英文「海峽時報」(Straits Times)報導,金正恩感謝李顯龍協助主辦這場高峰會。

路透社報導,金正恩也表示,如果川金會成功,新加坡扮演的角色將會留名歷史。

川普預定今天稍後抵達新加坡,李顯龍明天才會與他會面。
【相關憲法條文】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歷史性的川金會談,將於612日舉行,若此次會談順利舉辦,將會是歷史性的一刻,象徵民主政體的強國­—美國,將與世界少數的獨裁政府北韓進行會晤。而原先兩國在前幾年關係十分緊張,雙方更加強國防軍武等級,甚至差點演變成戰爭。
    而從原先二國的對立,到慢慢地願意溝通,甚至是會談,相信是各國皆樂見的,而先前北韓政府也與南韓政府合組運動國家隊,以示二國合作的象徵,相信在北韓與各國的對談後,能彼此化解多年來各國與北韓彼此間的誤解,也希望各國可以彼此尊重,不因受利益薰陶而對他國兵戎相向。

政一B 周子筠


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歐洲法院:同性伴侶享歐盟居留權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6050402-1.aspx

【內文】(中央社盧森堡市5日綜合外電報導)歐洲聯盟最高法院今天裁定,歐盟公民的同性伴侶,不論國籍,有權住在任一成員國境內,即使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保障人民行動自由的歐盟法律擴大適用歐盟公民的非歐盟配偶,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判決意味著這包括同性伴侶。

設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確認,歐盟成員國「有權批准或否決同性之間的婚姻」。

但歐洲法院同時裁定,「拒絕給予歐盟公民的非歐盟成員國同性配偶,在境內居住的衍生權利,他們不可用這種方式妨礙歐盟公民的居住自由」。

歐洲法院裁決羅馬尼亞男子柯曼(Relu Coman)和美國丈夫韓密爾頓(Robert Hamilton)一案。由於羅馬尼亞不承認同性婚姻,未能將韓密爾頓列為配偶,使他無法在羅馬尼亞居住超過3個月。柯曼和韓密爾頓2010年在布魯塞爾結婚。

歐洲法院表示,拒絕承認在另一個歐盟國家合法完成的同性婚姻,「可能妨礙那個公民自由行使遷徙和居住的權利」。(譯者:羅苑韶/核稿:何宏儒)1070605

【相關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第 748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評論】
同性戀在歷史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不勝枚舉,報括本新聞所提到的居住權,在台灣或許沒有沒有限制同性伴侶的居住權或權益,但能不承認同性婚姻,這對於同性伴侶在不論醫療或是相關登記上是相當不公平的,也希望人人皆能有選擇是否結婚的權利而欲性向無關的人權概念能成為普世價值,而台灣也能盡早修法讓同性婚姻納入民法,成為一個真正的進步國家。

政三A許家豪


姓名:許家豪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9

【標題】傳太平島將租借美軍 外交部:從未考慮租借給外國

【時間】2018-06-10 20:48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91248?from=udn_ch1cate1_pulldownmenu

【內文】
中國大陸軍事網站西陸網今天發表文章評論,民進黨政府多次傳出要將太平島租借給美軍,就是想放出誘餌,讓美國在南海上插手中國事務,此舉直接違反《反分裂國家法》,只會引火燒身;外交部今天發出「嚴正澄清說明」表示,台灣政府從未有將太平島租借給外國的計畫,包括美國在內的其他國家,亦從未向我提出租借該島的請求,無論國內或國外的不實報導,顯然意圖製造區域不安或兩岸爭端,外交部特此嚴正澄清,並要求停止這種對台灣政府造謠而後進行攻擊的行為。

外交部表示,中華民國是國際社會負責任的一員,我政府一向遵照蔡總統2016719日關於南海議題的「四點原則」及「五項做法」等政策指示,致力建設太平島為人道救援與國際科研的基地,對區域和平與穩定做出貢獻。
外交部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再次呼籲,有關南海爭議,應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平協商,解決爭議。相關國家應共同維護南海航行及飛越自由,停止軍事化或任何可能升高區域緊張情勢的措施,以共同維護南海區域的和平與穩定

【相關憲法條文】
4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107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外交。
  國防與國防軍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中央財政與國稅。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營經濟事業。
  幣制及國家銀行。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141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
太平島位居南海南沙群島北部中央鄭和群礁西北角,位在南海西側航道的東邊,目前由中華民國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實際控制與管轄,與高雄港相距約1,600公里。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菲律賓、越南皆主張擁有太平島主權,在兩岸關係局勢緊張的情況下,中國散播對我國的不實指控,其已嚴重地危害到兩岸關係,不論是太平島或是釣魚台等,皆屬於外海的小島,以島為中心的領海所涉及的範圍廣大,蘊含許多資源,各國爭相宣示主權,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未做出讓步,而面對中國的這番言論,政府也闡明了立場,並未對於中國的威脅卻步,自交由國際海洋公約來處理。

政ㄧB 梁書寧

懲罰散布假新聞 政院:國安與言論自由取平衡

2018-06-10 16:19中央社 彰化10日電 
https://udn.com/news/story/12178/319079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針對散布假新聞進行懲罰 ,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指出,政院會在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點。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上午到彰化彰濱工業區鹿港區,參加秀傳亞洲遠距微創手術訓練中心10週年慶祝活動,媒體詢問行政院對於立委提案修法針對散布假新聞進行懲罰,行政院副發言人丁允恭也作出回應。
丁允恭指出,社會的言論自由是政府悍衛及保護的原則,政府會在國家安全及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點,提出相關的對策,像是行政院的網站上已設立即時新聞澄清專區,未來也會強化宣導,讓民眾獲得第一手的相關訊息。
丁允恭表示,網路上流傳的假新聞及網路訊息,相當程度上已構成社會紊亂及國家安全的顧慮,未來只要出現爭議性或是可信度有問題的新聞,民眾可以到行政院設立的即時新聞澄清專區查詢。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其他相關法律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3條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秩序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提案修法>>新增「未經查證在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視同違法
[心得]
蔡政府上任之後,他數次談及了國內「假新聞」的嚴重性,面對現代社會網路科技越來越發達,我們暴露在一個資訊大爆炸的時代,網路傳送的速度以及普及率使得社會上充斥著各式各樣的消息和新聞,何者是真何者是假其實對於民眾來說在辨別上是一個相當困難的問題。我們都被賦予了言論的自由,尤其媒體更是應該傳播各種資訊供閱聽人「知的權利」,但很中要的一點是,那些資訊必須是真實且客觀的,在被賦予權利的同時必須以「不妨礙社會秩序」為前提,而面對一個新興的網路媒介,將法律修,改因應時代的變遷是我們必須做的,時代在變,法律也應該配合而非淪為僵硬且無法配合時局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