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0日 星期日

政一B 林虹汝

姓名:林虹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8

【標題】立委要處罰散布假新聞 法界提醒勿製造寒蟬效應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453354
【內文】

假新聞透過臉書、Line等新科技媒介肆虐,影響社會秩序甚鉅,綠委擬修「社會秩序維護法」,把網路散布假新聞納入處罰範圍,最重可處拘役3日或3萬元罰鍰,對此,交通大學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認為,若傳播假新聞侵害國家安全、個人生命、群體恐慌,確實有必要規範,但也應以侵害言論自由最小尺度為限。

林志潔指出,目前其實已有製造假新聞的罰則,散落在刑法、證交法、選罷法等各法內,但「散布」者則無處罰,因此能夠理解綠委的立法意旨,但應明確僅處罰造成重大且具體危險的行為,以免造成寒蟬效應。

林也強調,假新聞除了處罰傳播,更應從源頭杜絕,也就是網路平台業者,呼籲立院應盡速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課予業者「下架」假新聞的義務,才是正本清源作法。

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李善植持保留態度,因為社維法處罰「故意或過失」行為,換言之,就算單純轉傳也會受罰,恐有過苛之虞。

李善植指出,社維法第7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意即若綠委修法通過,未來民眾只要散布的是假新聞、假新聞,不論是否確實知道新聞的真實性,一律均應處罰,實屬過苛,也有礙新聞或言論自由發展。他表示,行政院與各部會官網設立爭議訊息澄清專區,便於民眾第一時間查證,才是遏止網路謠言的最佳利器。

若真的要處罰假新聞,李認為,不妨將假新聞的製造者,納入「刑法」妨害秩序罪章加以規範,處罰「故意製造假新聞者」為限,一方面斷絕刻意擾亂秩序之人,一方面也避免誤傷單純轉傳消息的民眾。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翁偉倫則表示,社維法現行法條其實已可處罰假新聞,若真要增修假新聞條款,應在構成要件中增加「影響公共安寧」、「造成公眾恐慌」等具體危險,否則若只是在不損害他人前提下轉傳玩笑話,卻也要受罰,範圍太廣。

翁偉倫指出,社維法為行政法,因此修法應註明「明知」假新聞仍散布之,處罰針對故意犯,排除過失者,以免出現無差別處罰的狀態;另,是否應把散布假新聞修入妨害秩序罪章,他則認為無需用到刑法課責。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7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
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63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心得】
隨著網路的發達,許多的資訊也隨之更加方便的傳遞。有心人藉著假新聞來使許多的民眾感到恐慌。而那些無知的民眾更會因為恐慌而到處散布假新聞,使得假新聞的散佈速度更加的快速。根據社維法第7條的規定指違反本行為者不管是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而這樣的條款使得民眾不論是否知道自己散佈的新聞是假的,依律都要受罰。我認為這樣的條款太過嚴厲,會使得人民的自由言論權有被壓縮的情形。而若要增修假新聞條款,許多的情況立法委員也都要全方面的考慮,才能真正地達到增修條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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