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歐洲法院:同性伴侶享歐盟居留權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6050402-1.aspx
【內文】(中央社盧森堡市5日綜合外電報導)歐洲聯盟最高法院今天裁定,歐盟公民的同性伴侶,不論國籍,有權住在任一成員國境內,即使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保障人民行動自由的歐盟法律擴大適用歐盟公民的非歐盟配偶,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判決意味著這包括同性伴侶。
設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確認,歐盟成員國「有權批准或否決同性之間的婚姻」。
但歐洲法院同時裁定,「拒絕給予歐盟公民的非歐盟成員國同性配偶,在境內居住的衍生權利,他們不可用這種方式妨礙歐盟公民的居住自由」。
歐洲法院裁決羅馬尼亞男子柯曼(Relu Coman)和美國丈夫韓密爾頓(Robert Hamilton)一案。由於羅馬尼亞不承認同性婚姻,未能將韓密爾頓列為配偶,使他無法在羅馬尼亞居住超過3個月。柯曼和韓密爾頓2010年在布魯塞爾結婚。
歐洲法院表示,拒絕承認在另一個歐盟國家合法完成的同性婚姻,「可能妨礙那個公民自由行使遷徙和居住的權利」。(譯者:羅苑韶/核稿:何宏儒)1070605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評論】
同性戀在歷史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不勝枚舉,報括本新聞所提到的居住權,在台灣或許沒有沒有限制同性伴侶的居住權或權益,但能不承認同性婚姻,這對於同性伴侶在不論醫療或是相關登記上是相當不公平的,也希望人人皆能有選擇是否結婚的權利而欲性向無關的人權概念能成為普世價值,而台灣也能盡早修法讓同性婚姻納入民法,成為一個真正的進步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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