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0日 星期日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調高警察年功俸 試委:漠視考試院執掌
【時間】2018/06/10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6100135-1.aspx
【內文】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段宜康版本,調高基層警察年功俸最高俸額。考試委員趙麗雲在考試院會發言表示,未依常態立法程序,漠視考試院憲定職掌,考試院倍感挫折。

行政院會524日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調升警正四階以下基層警消人員年功俸額一級,但因政院版草案尚須考試院會銜才能送立法院審議,考量529日是立法院這個會期最後一次院會,勢必來不及完成修法。

因此,行政院長賴清德528日邀集內政部長葉俊榮、銓敘部長周弘憲等人討論,決定支持段宜康版本,將警正四階、警佐一階至四階的警察年功俸最高俸額調至525,警正三階調至550;全案5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根據考試院公布會議紀錄,考試委員蔡良文在最近一次院會發言表示,任何激勵軍公教士氣的作為,是政府職責所在,但官制官規是考試院職掌,尊重立委本於職權有法案修正提案之權,若秉於各機關職掌,則應相互尊重,使法案修正更為完善。

他說,警察人員年功俸俸額修正,涉及考試院對各類公務人員俸給、加給的衡平性調控問題,應通盤合理解決。希望行政院與立法院協調之際,能了解考試院為國家制度良善建構的基礎與資產,企盼各院際間溝通能漸入佳境。

考試委員趙麗雲也說,日前立法院在行政院長請託下,三讀通過立委自行提案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警察人員俸表規定,未依常態立法程序,漠視考試院憲定職掌,相信全體考試院同仁都倍感挫折,所以在院會有所議論。

她表示,立法院未經權責機關會銜或提案,逕憑立委自行提案修法的案例,在這屆立法院已屢見不鮮。但這次行政院會已通過修法草案後,由行政院長邀集跨院部會決定「退案」 ,並公開宣布不待會銜憲定主管機關考試院,支持立委版本,急速通過修法卻屬首例,後續影響值得關注。

趙麗雲認為,基於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主管立場,考試院應表達:警察人員工作辛勞,提供合理待遇,是考試院共識,沒有會銜考試院窒礙、困難之慮,也不是突發或緊急情況,不至於、也不該有所謂「不及」,而須採取尚有憲法疑義的不正常程序完成修法的必要。

對於考試委員發言,考試院長伍錦霖表示,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是分立、平行、制衡的制度,五院各有憲定職掌,政府一切施政,應該遵守憲法,維護憲政體制,五院秉持相互尊重的精神,依據適當的程序處理,方能更臻周全完善。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57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第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憲法第 67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憲法第 83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憲法第 87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心得評論】
我國將進行修憲時,考試院與監察院的存廢成了爭議性的問題,而我國學者則出現兩種看法:第一種為考、監兩院應該廢除,將權責分別納入行政、立法兩院,走向三權分立制;另一種則傾向於保留五權分立的現狀,原因則為廢除考監兩院可能會使國會權力過於膨脹。
此次爭議則在於提高警察年功俸涉及考試院對各類公務人員俸給、加給的衡平性調控問題,屬於考試院的職權所在,然而立法院在行政院院長的請託下,逕行三讀通過立委的提案,並未依照正常立法程序。考試院並不認為此提案有窒礙難行的疑慮,也並非突發或緊急情況,不需要採取尚有憲法疑義的不正常程序完成修法的必要。
這次的事件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國權力分立的缺失,是否有職權重疊或失衡的疑慮,是必須思考的問題。但無論是設置獨立機關或是併入其他院,重新配置考監權,並有效發揮其功能和獨立機關的最大價值,是目前最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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