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政一B 邱榆婷

姓名:邱榆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5

【標題】
移工公投 破萬人同意自由轉換雇主

【時間和出處】
l   2018/01/07

【內文】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7日電)
兩年一度的移工大遊行今天登場,今年遊行訴求「政策共同決定權」,同時公布去年9月首度發起的移工公投結果,均有破萬人同意家庭看護工有勞動法令保障、自由轉換雇主等訴求。

對於移工公投所提出的3項訴求,勞動部官員表示,目前已有規定家事外勞來台前須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若有勞資爭議移工可向各地勞動機關申訴、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尋求訴訟救濟;仲介制度是市場供需形成,有些雇主的確沒有時間處理聘僱外勞的事情,勞動部會持續推動直接聘僱的相關便民措施。

此外,目前只要當移工提出不可歸責於移工的離職原因或在勞雇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原則上外勞都可以自由轉換雇主,勞動部也已經建置相關系統協助外勞轉換雇主,且已經廢除滿3年必須出國一日的規定,聘僱期滿的外勞可以自由轉換雇主。

由台灣移工聯盟等團體舉辦的「看見非公民大遊行」今天下午登場,主辦單位預估有1500人參與。遊行首先在勞動部集結,表達反對本外勞薪資脫鉤的立場,隨後拿著「反奴旗」一路步行至總統府前凱道,希望政府可以讓非公民的移工也享有政治權。

台灣移工聯盟表示,台灣引進外籍勞工已經25年,目前有超過67萬移工在台工作跟生活,但不論是在製造業、漁業或家戶內,移工一直是最邊緣最底層的勞動力,而政府制定的「不得轉換雇主」、「高額仲介費」及「家務工無法令保障」等,都讓移工在台灣的處境形同奴工。

台灣移工聯盟去年9月發起首場非公民的政策投票行動,在全台設置20多個固定及行動票點,針對「是否同意家庭看護工有勞動法令保障」、「是否同意自由轉換雇主」與「是否同意廢除私人仲介制度,強制政府對政府引進勞工」3項題目進行模擬公投,並於今天公布公投結果。

結果顯示,一共有11000多名移工、1539名台灣公民參與投票,還有53個公民團體連署支持非公民的政治權訴求,其中「是否同意家庭看護工有勞動法令保障」有12744票同意、「是否同意自由轉換雇主」有12705票同意,「是否同意廢除私人仲介制度,強制政府對政府引進勞工」有12684票同意,3項訴求均有破萬人支持。

台灣移工聯盟指出,這次移工公投是非公民第一次透過投票的方式告訴政府,移工也要對於跟自身相關的政策有表達意見的權利,這些票數可以代表非公民的聲音,因為這些票是透過行動一票一票投出來的,要求政府應該正視並面對這些訴求。

遊行活動最後,主辦單位也準備了一個象徵在台移工權利的不完整、一邊空心一邊實心的大型人偶,並讓移工將印有選票的旗幟一起插在人偶前方的土地上,希望共同生活的人們能透過對於政策的討論相互看見,更能以相互看見為基礎,共同討論出社會該有的發展方向。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l   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l   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l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l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就業服務法
l   42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l   53條: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不得從事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之,並受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l   59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心得評論】
  近期,勞工權利的保障吵得沸沸揚揚,無論是近期修正的勞動基準法,或是就業服務法等,都攸關本國與外籍移工,人人都應有的工作保障權利。法律的制定固然可以對應享之權利做出規範,保障工作者不受嚴苛的雇主剝削,然而,若是法律的闕漏明顯,甚至本身就具制度上的歧視,又該如何保障工作者的權利?
  以國際移工的權利來說,文中提到的議題中有兩項是我特別不能認同,也造成逃逸移工的重要因素:一是不能自由轉換雇主,另一則是家庭看顧工因歸類為家事服務業,是否適用勞基法有其爭議。不能轉換雇主確實嚴重侵害到國際移工的權利,他們經常在資訊不對等的情形下來到臺灣工作,若是遇到了過於嚴苛的工作條件和環境,仍然不能選擇轉換,只能忍氣吞聲,逃跑才會成為他們能繼續生活在這個環境的必要選擇。另一則是看顧工因不屬勞基法管轄範圍,工作條件不受法律保障,而時常聽聞工作時間過長的血汗情形,目前卻仍無法可解。

  我認為,既然開放國際移工來臺灣工作,就必須保障他們享有應有的工作條件;若總以各種理由推託修法,不給予相應的照顧,此越見不友善的環境會影響移工來台工作的意願,同時也會影響到我國在相關產業領域的發展,實為大家所不樂見的結果。

政一B 郭安柔

姓名:郭安柔
班級:政ㄧB
學號:06114221
       中央通訊社
日期:2018/01/07 15:08
標題看見非公民遊行 反對本外勞薪資脫鉤

【內文】
兩年一度的移工大遊行今天登場,遊行一開始先在勞動部集結抗議,反對基本工資與移工薪資脫鉤,並帶著大面「反奴旗」,一路步行前往凱道。
由台灣移工聯盟等團體舉辦的「看見非公民大遊行」今天下午登場,今年遊行主題訴求政策共同決定權,主辦單位預估有1500人參與遊行活動。
「看見非公民大遊行」今天中午1230分先在勞動部集結,表達反對本外勞薪資脫鉤的立場。台灣移工聯盟指出,民進黨政府砍了7天假為財團開路,立法院現在又傳出要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的提案,甚至連還在政策規劃中的「最低工資法」也出現相同的呼籲聲音。
台灣移工聯盟表示,十幾年來不論國民黨或民進黨執政,不時都會有「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的聲音出現,但「移工越廉價,本勞越悲慘」,薪資脫鉤是不分國籍的打壓,是整體勞動條件的惡化,本外勞會一起承擔苦果。
台灣移工聯盟強調,台灣的GDP每年成長,但自從台灣存在廉價勞動力後,每人平均實質薪資並沒有成長,移工本勞的薪資甚至是趨同趨低,「外勞薪資脫鉤」是長期以來資本家為分化勞工來增加獲利的伎倆,訴求同工同酬,在同一條船的勞工,才能一起反抗剝削、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
在勞動部集結時,也有許多本勞團體出席反對本外勞薪資脫鉤,包含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全國傳媒工會等。
此外,主辦單位也準備了寫有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私人仲介制度及家務勞工沒有勞動法令保障3個移工制度現狀的大布條,讓現場移工們展開並撕爛、訴求改善現況。
最後,主辦單位在勞動部前架起一大面反奴旗,同時帶著這面旗子,從勞動部出發一路走到凱達格蘭大道,表達「勞動條件不改變,堅持抗爭到底的決心也不會改變」的意志。

相關憲法條文
10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14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5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增修條文第10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心得評論】

外籍移工的人權保障近幾年一直是世界各國較為關注的議題。台灣的移工人權爭議也吵得沸沸揚揚,外籍移工在台面臨的種種剝削與不公平待遇也該是我們好好去正視與解決的問題了。多年前,政府以公共工程缺工為由,引進外勞,並且宣稱該政策為補充性原則,不會排擠本勞的就業。然而實際上卻不然。國內部分勞動力的排擠效應不斷浮現,甚至多年來一直有人倡議外勞與本勞薪資脫鉤,我認為這項提議簡直是把外籍移工當成奴隸,撇開人權爭議,該政策實行下去後,也會造成整體勞工薪資低迷、勞動條件不斷惡化,苦果是要台灣社會共同承擔的。得利者可能只有少數的企業雇主,犧牲的卻是廣大的本勞與外勞。我認為要真正落實保障外籍移工,唯有透過移民政策,才可使外勞真正獲得同等於國民的保障,消除所謂的同工不同酬、仲介剝削、不得更換雇主等的種種不平等待遇。

社二B 潘建丞

標題:因應M503蔡英文籲兩岸協商 學者:自取其辱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108/1273952
蘋果新聞網

日期:2018.1.8

內文:中國片面宣布啟用M503航路,影響我國家安全,蔡英文總統特別召開國安會議因應,更呼籲兩岸盡速協商。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張競說,兩岸若是會協商,早就協商了,若是對岸不願協商,「講了也是自取其辱」,主要仍是蔡英文無視中國大陸所重視的「一九九二共識」,因此對岸也不會理會蔡英文所重視的「二○一五共識」,國安會議所作的文字表述,反而會讓中國大陸嘲笑。淡大教授趙春山認為,蔡英文召開國安會議,主要是針對整個亞太情勢的變化,強調台灣在此局勢中的角色及未來的因應方向,但是蔡英所提的「九二共識」是「議題」,但中國大陸所提的「九二共識」是「前題」,雙方認知差距過大而僵住,停止兩岸協商。中國大陸根本不理會台灣,而是片面地直接採取主動,讓台灣方面成為被動,如果此局勢發生擦槍走火,後果不堪設想。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為中華民國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兩岸的現況一直是我們台灣人民所擔心也想解決的,中國大陸此次的行動,無疑是想讓兩岸目前的政治現實有所改變,透過溫水煮青蛙的方式來進逼臺灣在臺海的戰略地位,好讓國際間認為台海之現況就是如此,這也是臺灣政府需要好好去思考該怎麼應對,若真有飛機進入領空,又要採取什麼國防策略。

政一B張哲毅

姓名:張哲毅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2
【出處】 中央通訊社 1/4
【內文】
研究人員今天揭露兩大資安漏洞,這兩大漏洞恐讓駭客有機可趁,竊取機密資訊,內建英特爾、超微和安謀等業者晶片的現代運算裝置幾乎無一倖免。
 
其中一項漏洞是英特爾(Intel Corp)獨有,但其他安全漏洞影響筆記型、桌上型電腦、手機和平板電腦以及網路伺服器。英特爾和安謀(ARM Holdings)堅稱這項資安問題不是設計暇疵,但將要求用戶下載修補軟體並更新作業系統,以修補漏洞。
 
英特爾執行長科再奇(Brian Krzanich)接受CNBC專訪時說:「手機、個人電腦,全都將受到部分衝擊,但各產品間衝擊不一。」
 
這兩大資安漏洞由Alphabet Inc旗下Google Project Zero和來自多國的學界及業界研究人員聯合發現。
 
第一項漏洞稱為災難(Meltdown),這項漏洞影響英特爾晶片,讓駭客得以繞過用戶應用軟體和電腦記憶體間的硬體障礙,可能會讓駭客讀取電腦記憶體,盜走帳號和密碼。第二項漏洞稱為幽靈(Spectre),影響英特爾、超微和安謀等公司晶片,讓駭客得以騙過沒問題的應用程式,讀取機密資訊。
研究人員表示,蘋果(Apple)和微軟(Microsoft)受Meltdown漏洞影響的桌上型電腦修補程式已經準備妥當。微軟表示,旗下Azure雲端商業服務多數已修復並受保護,正推出一項視窗作業系統安全更新。
 
微軟發表聲明說:「我們沒有接獲任何利用這些漏洞攻擊我們客戶的通報。」蘋果未回覆路透社置評要求,目前還不清楚iPhoneiPad的作業系統iOS是否也面臨風險。
 
科再奇告訴CNBC,谷歌研究人員「前陣子」告訴英特爾這項安全漏洞,英特爾已對修補程式進行測試,將在下週推出。

 
安謀發言人休斯(Phil Hughes)表示,修補程式已提供合作夥伴,其中包括不少智慧手機製造商。
 
超微(Advanced Micro Devices)晶片也至少受到一項安全漏洞影響。超微表示,他們相信目前超微產品的風險近乎零。
 
谷歌在部落格貼文表示,已安裝安全更新軟體的Android手機受到保護,谷歌NexusPixel手機也一樣。Gmail用戶無需採取額外保護措施,但已安裝本身作業系統的Google雲端服務用戶、Chromebook筆電和Chrome瀏覽器使用者必須安裝更新。
 
英國科技新聞網站The Register引述未具名程式人員披露,這項漏洞影響英特爾過去10年生產的X86處理器晶片中的核心記憶體,讓正常程式使用者可以分辨出晶片上受保護區域的設計和內容。恐讓駭客有機可趁,利用其他安全漏洞,或者暴露密碼等機密資訊,造成個人電腦甚至整個伺服器網路遭入侵。
 
網路安全顧問公司Trail of Bits執行長基多(Dan Guido)說,企業應該趕快更新易受影響的作業系統,還說駭客可能很快就發展出利用這項漏洞攻擊的程式。
 
基多說:「利用這些漏洞將被納入駭客的標準工具組。」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585603293535(承認隱私權之存在並認為其應為憲法第22條之保障範圍內)
世界人權宣言第12: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民法第18: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撫慰金。
民法第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心得評論】
   現代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除了帶給民眾極為方便的便利性之外,也帶來了隱私權上的堪憂。就如同之前探討過的,各國其實都有盡力要開始將隱私權納入法規保障的範圍,但是因為因銓非常難將其進行規制化單一的定義,所以往往只能透過比較抽象的方式去詮釋,在打官司時亦會有比較多的裁量跟討論空間。
  回到本則案例,筆記型電腦、桌電和手機對於我們來說已經是再普通平凡不過的科技了,幾乎家家戶戶都擁有。但正因如此,要怎麼保障如此近距離的隱私剝奪及入侵,就成了一向令人頭疼的難題。

  或許在防治隱私權透過科技的方式被侵害,只能依靠科技上技術的嚴謹和進步,但在末端的懲罰方面,希望政府可以建立更明確清楚的保障,來健全法理方面的保護。

政一B 杜孟瑀

【標題】林飛帆致信小英:勞基法修惡成綠執政最大危機

時間:2018.01.08 | 09:57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1-08/109695

【內文】

時代力量5位立委在總統府前禁食抗議逾60小時後,今(8)日凌晨4時17分遭警方強制驅離,過去曾為318社運(太陽花運動)領袖之一的林飛帆,稍早在臉書寫信給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長賴清德、民進黨委員和綠營長輩們。他指出,這次的勞基法惡修,已經成為民進黨執政1年7個月來最嚴重的「政治危機」,更讓民進黨在2018年的選情陷入重大危機,呼籲應暫緩修法,以充分研擬、擴大共識為優先。

林飛帆寫給蔡英文的信件中指出,行政院強修《勞基法》,讓立法院功能全失,使民進黨越來越像當年握有多數權力卻不得民心的國民黨。他提到,目前青年對民進黨的憤怒已經超過修法本身,「儼然形成與318爆發前青年對國民黨的全面失望、絕望、揚棄、憤怒相近的氛圍」。

林飛帆說,他相信蔡英文明白「青年世代並不是賴院長這樣的傳統政治人物的選票基礎」,他希望蔡英文展現高度,緩解社會對抗,除了阻止政策暴衝,也挽救民進黨不斷流失的青年基礎。

林飛帆強調,勞基法惡修已經成為民進黨執政以來最嚴重的「政治危機」,他呼籲蔡英文總統、行政院長賴清德以及民進黨團暫緩修法;並表示如果執意修法,年輕朋友必定走向民進黨的對立面,以當年拉下國民黨的心情來面對民進黨未來的選舉。

林飛帆還說,青年世代可以輸掉一場仗,但必定讓民進黨輸掉未來,因此希望執政黨發揮政治智慧、止息爭端、立刻停止勞基法惡修,並以充分研擬、擴大共識為優先。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153 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勞動基準法】


【心得】

勞基法在這一陣子鬧得沸沸揚揚,而在青年世代之間亦是如此,我們也有許多想法,希望政府能維護勞工應有的權利。綠營的基礎選票許多來自中小企業,而面臨一例一休後,中小企業主基於人事成本增加,不免有了許多的抱怨及困擾。綠營為了鞏固基礎票源,而片面地決定修勞基法,缺乏全面性的評估,這確實使勞工及青年世代感到失望。而面對現在正值打工時期,亦或是準備進入職場環境的年輕人來說,我們真實希望的是台灣能擁有一個善待勞工、健康且平等的勞動環境,不是強硬修法後不友善的後果。

德文三 呂學楷

班級: 德文三
姓名: 呂學楷
學號: 04123054

【標題】時力絕食反勞基法 總統府周邊全封成「史上最大禁制區」
【時間】2018年01月06日 16:02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106/1087360.htm

【內文】
▲時代力量禁食,總統府周邊(紅線範圍)全管制。(圖/翻攝自google map)

為抗議《勞基法》修法,時代力量立委自5日晚間前往總統府前絕食,要求總統蔡英文出面,警方不敢大意,從衡陽路往重慶南路及凱道往公園路段進行大範圍管制,遭網友砲轟「史上最大禁制區」,不過目前仍採柔性勸導,以准出不准進為原則。

立法院臨時會5日登場,民進黨團力拚下周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為阻擋該法審議,由總召徐永明帶頭以鍊條反鎖議場,民進黨立委聞訊後則連忙搬來油壓剪,1小時內就突圍,時代力量則選擇到凱道禁食,直到到蔡英文出來為止。

根據《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及其官邸周邊屬禁制區,集會、遊行不得在內舉行,但目前警方仍採柔性勸導,准出不准進,避免狀況擴大;針對何時驅離,現場指揮官、中正一分局長廖材楨表示,會在看現場狀況而定,至於大規模封路,廖材楨則指出,因為時代力量藉由網路號召群眾,這是必要的管制。

中正一分局也發出新聞稿,強調為了總統府、立法院等機關安全維護,從今0時至7日晚上8時,針對本市中正區「衡陽路(不含)以南、公園路(不含)以西、愛國西路(不含)以北、桃源街(不含)以東」所圍區域,進行阻絕器材架設並實施交通管制(視狀況提前開放或延後)。

面對時代力量絕食抗議,統府秘書長吳釗燮6日前往探望表示希望回歸國會裡理性討論,對於有委員質疑總統府前維安過嚴,吳釗燮說,總統府周邊是遊行禁制區,維安任務的執行,由警政等安全單位依據專業考量來進行,他希望委員們看在這麼多警察弟兄徹夜執勤,並且展現最大善意與彈性上,尊重他們的專業執勤,讓員警們不用受到為難。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 153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 154 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心得】
此次勞基法修法,時代力量及部分學者認為其不符合實際勞工需求,所以要求蔡總統能暫緩修法事宜,能坐下來聽取勞方各界意見再進行相關程序。而此次由時代力量所發起的抗議活動,除了使總統府周圍成為最大一次的禁制區之外,警方「只出不進的策略,也會讓人不禁思考,這種方法雖說形式上屬於柔性勸導,本質上只是換個方式將群眾包圍起來呢?只出不進也影響到人身自由 ?而蔡總統也在近日回應時代力量的信,內容也提到這幾天也有召集許多相關人士議談。但近日的民調卻顯示出大部分民眾其實是支持修法的。不管結果如何,我希望都不要有流血衝突,希望能以和平且不失民主的方式來解決這次修法議題!

政三B 崔永力

標題:時力府前靜坐53小時,不接受先撤離凱道才能見總統

出處:
風傳媒綜合報導 2018.1.7 23:45

內文: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等人今天晚間在總統府前禁食靜坐現場表示,沒辦法接受跟總統蔡英文見面前必須先撤離凱道,這是不可能的。
時力在晚間九時三十分記者會上,針對蔡總統要求先撤離一事,立委洪慈庸及徐永明表示,時代力量不能接受要先撤離總統府前才能會面的條件,所以很遺憾,無法和蔡英文總統見面。接下來臨時會上,要處理勞基法,無論協商還是修法過程,時力都會有代表到場,時代力量絕對不會缺席。
20180107-時代力量立委為撤回勞基法,在總統府前持續抗爭,入夜後,凱道寒雨不停,拒馬警力加強。(陳明仁攝
洪慈庸表示,「給蔡英文總統的一封公開信」,謝謝蔡總統看到,也謝謝總統的努力,希望大家能夠尋求勞基法修法的最大共識,但是親自向蔡總統說明的機會沒有成功,是因為有設下一些前提條件,經時代力量黨團討論後,沒有辦法同意。

她說,非常遺憾沒有機會親自見蔡總統,向總統完整說明。洪慈庸指出,因為種種條件和一些前提,最後沒辦法和總統見面。主要原因是「蔡總統希望我們先撤離凱道,很遺憾」。
20180107-時代力量立委為撤回勞基法,在總統府前持續抗爭,入夜後,凱道寒雨不停,拒馬警力加強,另一群在介壽派出所,高㖪讓醫護人員進去!。(陳明仁攝)
徐永明說,承諾離開凱道才能和總統會面,這個「前提」沒辦法接受。時代力量沒辦法接受跟總統見面前必須先撤離凱道,這是不可能的。

徐永明表示,洪慈庸與蔡總統的互動有與黨團幹部討論,過程黨團也知情。
時代力量黨團7日晚禁食靜坐進入第53小時。他們再次感謝提供物資的朋友們,雖然歷經一番波折,但最後終於送進現場。現在有了這些帳篷,大家可以陸續休息。

相關條文:
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心得:

我對這個靜坐禁食事件的看法表示痛心,事發的第一天我就經過總統府,看到一堆警察和一堆人在圍觀,當時還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可是這種畫面也可以說是百年難得一見,但我也沒多逗留就回家了。直到回家看新聞才發現發生了什麼事,還看到了徐永明老師的直播,才恍然大悟發生了這麼嚴重的事。我現在心情就只有痛心可以形容,對於總統痛心,對於任何在淋著雨忍著凍堅守崗位的委員、警察、相關任何人員感到痛心,任何一方一定都有自己的考量會有現在的舉動或者無舉動,希望這件事情可以趕快塵埃落定,讓任何一方都能夠接受的解決。

政一B 陳芊蓉

姓名: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0

【標題】受刑人分4級剝奪權利 法務部認「階級制」過時擬解禁
【出處】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2831
【時間】107年01月06日

【內文】

獄方管理受刑人的方式充滿階級意識!目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把受刑人分為4個等級,受刑人須從第4級開始累積教化、作業(勞動)、操行表現積分,才能慢慢「向上爬升」到第1級。且獄方只准第4級受刑人和親屬接見、通信,禁止其與家人外的朋友接觸,斷了受刑人的人際網絡,無助其復歸社會。

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756號解釋,法務部也啟動研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的程序,受刑人通信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看似有機會受保障。

禁止通信無助教化


不過,檢視和受刑人權益密切相關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不同「等級」受刑人所享有權利還是大不同。最初階的第4級受刑人,僅享有和父母親、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通信的權利;必須累積到第3級,才能和朋友通信。更不用說,聽收音機、閱讀自備書籍等,一概沒有第4級受刑人的份。

且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的頻率也「大不同」,第4級受刑人限制每星期一次,第3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兩次,第2級受刑人每3日一次,第1級受刑人則不受限制。

2007年曾因犯下殺人案入監服刑的更生作家劉北元透露,他從第4級累積分數晉級到第3級,花了2年半時間,這段期間「有些朋友就不見了」,因為即使對方寫信給他,他也無法回信。他直言:「有的受刑人關到最後只剩獄友,或外面的壞朋友。」這與矯正機關希望透過監禁、教化,讓受刑人復歸社會的目的背道而馳。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接受《上報》訪問時坦言,「我們也認為沒必要用級別限制誰和誰不能通信,未來《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會併同檢討」。他指出,過去比較保守,的確有這樣的規範,但以現在來看,「朋友對受刑人的關懷,說不定還比較多」。



受刑人分4級 有劃分階級疑慮


過去曾有一名「撤銷無期徒刑假釋」、被列為第4級的受刑人向民進黨立委段宜康陳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該受刑人要晉級第3級,積分必須為756分,但受刑人每個月在教化、作業、操行3大項目要取得4分滿分相當困難。

尤其每項成績要打2.5分以上,必須有「具體事蹟」。以「受刑人生活手冊」列舉可加分的情況為例,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得加操行分數1分;教育教誨或考試成績特優,列為全監第一名,教化分數可加0.5分至1.3分;作業成品樣本或圖案設計精良,足資利用者,作業分數加0.7分。但能有以上特殊表現者少之又少,多數受刑人只能「慢慢等」分數累積上去。

該受刑人評估,他必須要13年多才能晉級到第3級。也就是說,他必須苦等13年多,才能接見、寫信給親屬之外的朋友,以及購買、持有掌上型電視及收音機。

該受刑人向段宜康陳情指出,這等同剝奪所有第4級受刑人的平等權益,有劃分「上等人」與「次等人」的階級分別疑慮。

段宜康因此在2016年審查2017年法務部預算時提案,主張無期徒刑受刑人須長期關在監獄,無法與外界溝通、接觸,身心承受很大壓力,不利教化與管理,法務部應通盤檢討受刑人的通信及訪視權利。

法務部書面回覆指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自1946年制定以來,雖歷經數次修正,「然或不合時宜或有所闕漏」,將參酌國際相關規約與國外立法例、專家學者意見檢討研修。其中各級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的相關限制,以及例外彈性處理規定,將納入檢討研修。

不過,法務部至今遲未修正相關規定。

囚犯高齡化 聽收音機應放寬

段宜康於去年11月底審查2018年法務部預算時,再次提案指出,2015年15年以上刑期受刑人比10年前增加3倍多,監獄人口將走向高齡化、長刑期化。但《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未適當修正,導致高齡受刑人接見、通信需求,以及「依賴收音機高於閱讀的需求」都難達到,法務部應檢討該條例及積分方式,讓受刑人得到應有基本照護。

對此陳明堂表示,目前較急迫的是因應大法官第756號解釋,在兩年內修正通過《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未來會再檢討。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
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依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可示儘管為受刑人身分,也應彼此平等,不該分等級。而分別又依第12、22及23條,又應保障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秘密通訊之自由權,除以法律規定限制之人身自由外,其通訊自由權利不會因為身為受刑人的身分而消滅,其應享有在法律上平等之權利也不會因為操行等成績改變而有所影響,但現況來看,受刑人不僅分了階級,秘密通訊自由也有所限制,這之中的例子當然也會提到了促成大法官第756號解釋的邱和順案,邱和順在監期間曾向台北看守所申請寄出數張名為「個人回憶錄」的信函,經看守所檢查後被要求修改的問題

簡單地說,大法官在這號解釋中認為,監獄為了維護紀律之必要,以法律規定限制受刑人部分自由的作法,並沒有違背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

黃昭元大法官於756號解釋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的最後一段說到:「受刑人不是國家的奴隸,也不因犯罪在監拘禁,而當然成為次等公民。如果說有權利,必有救濟。那麼有控制,也必有抗拒。有網路長城,就有翻牆的人民(連習大大都有VPN!)。有鐵窗的言論管制,就有想破窗而出的玫瑰花。如果將現行法對於受刑人言論的控制模式抽象化,大概就是幾個集權國家透過網路監控人民言論的模式翻版:全面檢查、全面閱讀、全面刪除,哦,Error 404。法院對於如此徹底的全面監控模式,應保持必要的警戒。」
受刑人因部分原因而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但這並不代表其他的基本權利的行使也應該一併受限制。就像黃大法官所說:「受刑人並非國家的奴隸」,國家不應該僅因為受刑人身陷牢獄,而禁止其所有權利。在台灣這個「形式上」已經沒有奴隸制度的國家,若我們能僅因受刑人身陷獄中,而剝奪受刑人本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的話,是否就是在走回奴隸制度的倒車呢?
就像前面所提到的,受刑人之通訊自由權利不會因為身為受刑人的身分而消滅,其應享有在法律上平等之權利也不會因為操行等成績改變而有所影響,甚至受刑人除人身自由的拘束外,其他基本權利應當受到憲法保障,而不是隨其受刑人身分而煙消雲散,受刑人也有人權,這點從未改變。
參考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受刑人不是國家的奴隸%EF%BC%81-釋字755、756號解釋-084951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