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0
【標題】受刑人分4級剝奪權利 法務部認「階級制」過時擬解禁
【出處】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2831
【時間】107年01月06日
【內文】
獄方管理受刑人的方式充滿階級意識!目前《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把受刑人分為4個等級,受刑人須從第4級開始累積教化、作業(勞動)、操行表現積分,才能慢慢「向上爬升」到第1級。且獄方只准第4級受刑人和親屬接見、通信,禁止其與家人外的朋友接觸,斷了受刑人的人際網絡,無助其復歸社會。
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756號解釋,法務部也啟動研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的程序,受刑人通信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看似有機會受保障。
禁止通信無助教化
不過,檢視和受刑人權益密切相關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不同「等級」受刑人所享有權利還是大不同。最初階的第4級受刑人,僅享有和父母親、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通信的權利;必須累積到第3級,才能和朋友通信。更不用說,聽收音機、閱讀自備書籍等,一概沒有第4級受刑人的份。
且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的頻率也「大不同」,第4級受刑人限制每星期一次,第3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兩次,第2級受刑人每3日一次,第1級受刑人則不受限制。
2007年曾因犯下殺人案入監服刑的更生作家劉北元透露,他從第4級累積分數晉級到第3級,花了2年半時間,這段期間「有些朋友就不見了」,因為即使對方寫信給他,他也無法回信。他直言:「有的受刑人關到最後只剩獄友,或外面的壞朋友。」這與矯正機關希望透過監禁、教化,讓受刑人復歸社會的目的背道而馳。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接受《上報》訪問時坦言,「我們也認為沒必要用級別限制誰和誰不能通信,未來《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會併同檢討」。他指出,過去比較保守,的確有這樣的規範,但以現在來看,「朋友對受刑人的關懷,說不定還比較多」。
受刑人分4級 有劃分階級疑慮
過去曾有一名「撤銷無期徒刑假釋」、被列為第4級的受刑人向民進黨立委段宜康陳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該受刑人要晉級第3級,積分必須為756分,但受刑人每個月在教化、作業、操行3大項目要取得4分滿分相當困難。
尤其每項成績要打2.5分以上,必須有「具體事蹟」。以「受刑人生活手冊」列舉可加分的情況為例,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得加操行分數1分;教育教誨或考試成績特優,列為全監第一名,教化分數可加0.5分至1.3分;作業成品樣本或圖案設計精良,足資利用者,作業分數加0.7分。但能有以上特殊表現者少之又少,多數受刑人只能「慢慢等」分數累積上去。
該受刑人評估,他必須要13年多才能晉級到第3級。也就是說,他必須苦等13年多,才能接見、寫信給親屬之外的朋友,以及購買、持有掌上型電視及收音機。
該受刑人向段宜康陳情指出,這等同剝奪所有第4級受刑人的平等權益,有劃分「上等人」與「次等人」的階級分別疑慮。
段宜康因此在2016年審查2017年法務部預算時提案,主張無期徒刑受刑人須長期關在監獄,無法與外界溝通、接觸,身心承受很大壓力,不利教化與管理,法務部應通盤檢討受刑人的通信及訪視權利。
法務部書面回覆指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自1946年制定以來,雖歷經數次修正,「然或不合時宜或有所闕漏」,將參酌國際相關規約與國外立法例、專家學者意見檢討研修。其中各級受刑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的相關限制,以及例外彈性處理規定,將納入檢討研修。
不過,法務部至今遲未修正相關規定。
囚犯高齡化 聽收音機應放寬
段宜康於去年11月底審查2018年法務部預算時,再次提案指出,2015年15年以上刑期受刑人比10年前增加3倍多,監獄人口將走向高齡化、長刑期化。但《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未適當修正,導致高齡受刑人接見、通信需求,以及「依賴收音機高於閱讀的需求」都難達到,法務部應檢討該條例及積分方式,讓受刑人得到應有基本照護。
對此陳明堂表示,目前較急迫的是因應大法官第756號解釋,在兩年內修正通過《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未來會再檢討。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
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依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可示儘管為受刑人身分,也應彼此平等,不該分等級。而分別又依第12、22及23條,又應保障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秘密通訊之自由權,除以法律規定限制之人身自由外,其通訊自由權利不會因為身為受刑人的身分而消滅,其應享有在法律上平等之權利也不會因為操行等成績改變而有所影響,但現況來看,受刑人不僅分了階級,秘密通訊自由也有所限制,這之中的例子當然也會提到了促成大法官第756號解釋的邱和順案,邱和順在監期間曾向台北看守所申請寄出數張名為「個人回憶錄」的信函,經看守所檢查後被要求修改的問題。
簡單地說,大法官在這號解釋中認為,監獄為了維護紀律之必要,以法律規定限制受刑人部分自由的作法,並沒有違背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
但黃昭元大法官於756號解釋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的最後一段說到:「受刑人不是國家的奴隸,也不因犯罪在監拘禁,而當然成為次等公民。如果說有權利,必有救濟。那麼有控制,也必有抗拒。有網路長城,就有翻牆的人民(連習大大都有VPN!)。有鐵窗的言論管制,就有想破窗而出的玫瑰花。如果將現行法對於受刑人言論的控制模式抽象化,大概就是幾個集權國家透過網路監控人民言論的模式翻版:全面檢查、全面閱讀、全面刪除,哦,Error 404。法院對於如此徹底的全面監控模式,應保持必要的警戒。」
受刑人因部分原因而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但這並不代表其他的基本權利的行使也應該一併受限制。就像黃大法官所說:「受刑人並非國家的奴隸」,國家不應該僅因為受刑人身陷牢獄,而禁止其所有權利。在台灣這個「形式上」已經沒有奴隸制度的國家,若我們能僅因受刑人身陷獄中,而剝奪受刑人本該享有的基本權利的話,是否就是在走回奴隸制度的倒車呢?
就像前面所提到的,受刑人之通訊自由權利不會因為身為受刑人的身分而消滅,其應享有在法律上平等之權利也不會因為操行等成績改變而有所影響,甚至受刑人除人身自由的拘束外,其他基本權利應當受到憲法保障,而不是隨其受刑人身分而煙消雲散,受刑人也有人權,這點從未改變。
參考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受刑人不是國家的奴隸%EF%BC%81-釋字755、756號解釋-08495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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