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政一B 邱榆婷

姓名:邱榆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5

【標題】
移工公投 破萬人同意自由轉換雇主

【時間和出處】
l   2018/01/07

【內文】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7日電)
兩年一度的移工大遊行今天登場,今年遊行訴求「政策共同決定權」,同時公布去年9月首度發起的移工公投結果,均有破萬人同意家庭看護工有勞動法令保障、自由轉換雇主等訴求。

對於移工公投所提出的3項訴求,勞動部官員表示,目前已有規定家事外勞來台前須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若有勞資爭議移工可向各地勞動機關申訴、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尋求訴訟救濟;仲介制度是市場供需形成,有些雇主的確沒有時間處理聘僱外勞的事情,勞動部會持續推動直接聘僱的相關便民措施。

此外,目前只要當移工提出不可歸責於移工的離職原因或在勞雇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原則上外勞都可以自由轉換雇主,勞動部也已經建置相關系統協助外勞轉換雇主,且已經廢除滿3年必須出國一日的規定,聘僱期滿的外勞可以自由轉換雇主。

由台灣移工聯盟等團體舉辦的「看見非公民大遊行」今天下午登場,主辦單位預估有1500人參與。遊行首先在勞動部集結,表達反對本外勞薪資脫鉤的立場,隨後拿著「反奴旗」一路步行至總統府前凱道,希望政府可以讓非公民的移工也享有政治權。

台灣移工聯盟表示,台灣引進外籍勞工已經25年,目前有超過67萬移工在台工作跟生活,但不論是在製造業、漁業或家戶內,移工一直是最邊緣最底層的勞動力,而政府制定的「不得轉換雇主」、「高額仲介費」及「家務工無法令保障」等,都讓移工在台灣的處境形同奴工。

台灣移工聯盟去年9月發起首場非公民的政策投票行動,在全台設置20多個固定及行動票點,針對「是否同意家庭看護工有勞動法令保障」、「是否同意自由轉換雇主」與「是否同意廢除私人仲介制度,強制政府對政府引進勞工」3項題目進行模擬公投,並於今天公布公投結果。

結果顯示,一共有11000多名移工、1539名台灣公民參與投票,還有53個公民團體連署支持非公民的政治權訴求,其中「是否同意家庭看護工有勞動法令保障」有12744票同意、「是否同意自由轉換雇主」有12705票同意,「是否同意廢除私人仲介制度,強制政府對政府引進勞工」有12684票同意,3項訴求均有破萬人支持。

台灣移工聯盟指出,這次移工公投是非公民第一次透過投票的方式告訴政府,移工也要對於跟自身相關的政策有表達意見的權利,這些票數可以代表非公民的聲音,因為這些票是透過行動一票一票投出來的,要求政府應該正視並面對這些訴求。

遊行活動最後,主辦單位也準備了一個象徵在台移工權利的不完整、一邊空心一邊實心的大型人偶,並讓移工將印有選票的旗幟一起插在人偶前方的土地上,希望共同生活的人們能透過對於政策的討論相互看見,更能以相互看見為基礎,共同討論出社會該有的發展方向。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l   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l   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l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l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就業服務法
l   42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l   53條: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不得從事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之,並受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l   59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心得評論】
  近期,勞工權利的保障吵得沸沸揚揚,無論是近期修正的勞動基準法,或是就業服務法等,都攸關本國與外籍移工,人人都應有的工作保障權利。法律的制定固然可以對應享之權利做出規範,保障工作者不受嚴苛的雇主剝削,然而,若是法律的闕漏明顯,甚至本身就具制度上的歧視,又該如何保障工作者的權利?
  以國際移工的權利來說,文中提到的議題中有兩項是我特別不能認同,也造成逃逸移工的重要因素:一是不能自由轉換雇主,另一則是家庭看顧工因歸類為家事服務業,是否適用勞基法有其爭議。不能轉換雇主確實嚴重侵害到國際移工的權利,他們經常在資訊不對等的情形下來到臺灣工作,若是遇到了過於嚴苛的工作條件和環境,仍然不能選擇轉換,只能忍氣吞聲,逃跑才會成為他們能繼續生活在這個環境的必要選擇。另一則是看顧工因不屬勞基法管轄範圍,工作條件不受法律保障,而時常聽聞工作時間過長的血汗情形,目前卻仍無法可解。

  我認為,既然開放國際移工來臺灣工作,就必須保障他們享有應有的工作條件;若總以各種理由推託修法,不給予相應的照顧,此越見不友善的環境會影響移工來台工作的意願,同時也會影響到我國在相關產業領域的發展,實為大家所不樂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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