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 星期二

政一B 蔡雨珊 補第14周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見騎士自摔受傷幫叫救護車 路人卻說:你竟然敢幫忙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8864/2872098
【時間】2017-12-13 11:45
【內文】
你會停下來幫忙嗎?一名網友表示在路上看到他人騎車自摔,好心停下幫忙卻被路人說「你竟然敢停下來幫忙」,讓他好奇大眾如果在街上遇到這種情況都會如何反應。
一位男網友在「宜蘭知識+」貼出照片表示,12日上班途中前方有一位學生應該是晃神,騎著電動機車自撞電線桿倒地吐血,但前方好幾台汽機車經過都沒人停下來,於是自己硬著頭皮停下來叫救護車,還幫忙撐傘一直等到救護車和警車都來才離開。沒想到此時剛好有一位路過的阿伯也停下來看,並對他說「你竟然敢停下來幫忙?!」讓網友好奇如果是一般人會不會停下來幫忙。
此文一出不少網友分享幫忙類似事件卻惹禍上身的案例,紛紛說「我老公曾經幫忙報警同時上前關心傷者,卻被急忙趕來的家屬指著鼻子問:是不是你撞的?」、「之前有遇到一次也是機車自撞,請我幫忙聯絡家人,家屬第一時間質疑是不是我撞的,還要出示記錄器給警察釐清」。
但也有不少網友表示還是會幫忙報警,畢竟「人都受重傷了,有人陪的當下受傷者會更有安全感」,但會將自己的車輛停在遠處,用徒步的方式靠近傷者,並幫忙打電話求援,也有網友說車上有行車記錄器並錄到事件發生就會停下來幫忙。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之二條: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刑法第二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一五Ο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心得】
這是一個頗為令人憂心的現象,人民再也不敢樂於幫助人,那是不是制度上出了些問題?
憲法第一五五條旨在幫助人民擁有更好的生活,是一種積極的作為,儘管現行在緊急醫療救護法、刑法和民法上,都已明定救護者免責,但是否政府所給予的保障不夠強烈,使人們都畏懼伸出援手,害怕反而會引禍上身,那不就也因此沒有達到憲法所應保障,不論是被幫助者應積極受到協助,或助人者替國家積極行使救助、救濟行為,這兩方的基本權利嗎?
希望法律能夠更有力的保障就護者的權利,我相信沒有一個救護者的初衷會希望自己幫助人的行為是造成傷害,社會氛圍已經不是太祥和了,至少可以盡力造就一個樂於助人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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