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號:05112017
姓名:許悅琪
標題: 獨家》250年三峽祖師廟 發起全民提報古蹟運動
日期: 發布 2017.11.29 | 14:17 | 更新 2017.11.30 | 23:15
來源: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29/105
內文:
已經有250年歷史的三峽祖師廟,素有「東方藝術殿堂」之稱,竟然不具文資身份! 國內學界、文史專家與團體,最近發起「全民提報三峽祖師廟為古蹟」行動,希望替這座老廟建立歷史身份。三峽祖師廟,從前輩藝術家李梅樹在1947年進行第四次修建後,將台灣廟宇提升至藝術層級,獲得「東方藝術殿堂」美名。
台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助理教授邱函妮表示,當年李梅樹利用自己的人脈關係,請來著名藝術家林玉山、郭雪湖、陳進、陳慧坤、傅狷夫、林之助、梁丹丰、孫雲生、李秋禾、王逸雲、陳丹誠、歐豪年、蘇峰男等,他們都是台灣藝術界的一時之選;書法家陳雲程、于右任、閻錫山、林柏壽都在祖師廟留下重要創作,廟方再將這些繪製草圖或書法轉為石刻。像廟宇的前門一般都是用彩繪,但李梅樹使用了銅塑技法重建,李追求完美的性格,完全表現在許多細節上,也因此三峽祖師廟仍有一些留白未完成;當年除了藝術大家投入外,知名的匠師也帶著弟子一起參與傳承;促使成為三峽祖師廟成為台灣很重要廟宇之一。
台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助理教授邱函妮表示,當她把這樣的訊息告訴許多人,大家都不敢相信三峽祖師廟至今還不具有文資身份,而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顏娟英獲知後,立即表示要加入提報行列。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助理教授蕭文杰表示,三峽祖師廟花了 36年時間修建,建築特色包括將祖師廟分為前殿與後殿,為三進九開間殿堂式廟宇,廣達約四百坪的空間。廟前有廟埕,「假四垂」式屋頂環境特徵;祖師廟與三峽老街相鄰,兩百多年來一直為安溪人沿河發展的聚落守護神,與早期三峽開發息息相關。
三峽地區文史工作者指出,三峽祖師廟是福建安溪移民信仰,西元1767 (清朝乾隆時期) 三峽地區的居民等建祖師廟,供一般信徒參拜祈願,以求平安從事開拓,藝術家李梅樹的重修,而奠定了祖師廟的藝術地位。
最近,由三峽文史工作者與台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助理教授邱函妮、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助理教授蕭文杰、台灣地方廟宇研究專家郭喜斌和台北文資環境守護聯等人士,發起的「全民提報三峽祖師廟為古蹟」行動,已正式向新北市共同提報,希望三峽祖師廟取得文資身分後,未來在修復過程,獲得專業修護的協助;因為三峽祖師廟是全民的文化財,250年來都是由信徒捐獻而建,透過文化公民權的行使,先指定文化資產,全民監督修繕,依照文資法規範,找到最好的匠師來進行修護工作。
郭喜斌指出,當他知道三峽祖師廟不具文資身分,相當訝異,這座廟宇俱足了在地文化自信,呈顯了「文化尊嚴」;對於三峽祖師廟未列為古蹟政府與民間都要負責;而納為古蹟後,對三峽和大台北都是加分的。
全民提報三峽祖師廟行動小組指出,目前三峽祖師廟即將進行營建工程,要針對過去之結構施工,包括了漏水修繕,但是沒有文化資產身分,無法依法要求依照相關規範,全民亦無法監督,這些缺憾可能導致原屋頂樣貌被變更、藝術造型走樣,或無法依照原貌原材質修復,所以依據文資法三十三條:「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憲法相關條文:
| 第 22 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
| 第 23 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
| 第 108 條 |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
| 第 166 條 |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 物。 |
古蹟修復及在利用辦法:
| 第 9 條 |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
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
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
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
驗達二件以上者。
二、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
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
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二、國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
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擔任主持人實際執行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
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
| 第 13 條 |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計畫後,應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查。 |
| 第 4 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 。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 ,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 |
| 第 5 條 | 文化資產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其地方主管機關由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商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指定。 | |
| 第 6 條 |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 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我也是看了這則報導後才知道我誤會大了,原來三峽祖師廟不具文資身分!看到的當下真的蠻震驚的,因為就我的印象,祖師廟時常舉辦一些活動、無論是傳統儀式比神豬大賽或者是藝術相關活動,求其是它的建立背景更是讓我覺得就是個古蹟啊!驚訝完畢後回到古蹟判定的部分,現行是由文資保存法作為判定依據。只是第四條中所提到「由文化部或農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一句讓我腦中浮出問號,農委會在文資保存法相關條文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是甚麼?這點讓我看其他條也領略不出來。或許有時間我還是好好坐下來研究一下。不過話又說回來,文資法的內容和本文討論到祖師廟認定古蹟部分,個人認為成功機率蠻高的。就像我第一段提到的無論是背景、活動、人地關係等都跟當地息息相關。另外,全民提報三峽祖師廟行動小組的成員陣容完備,對於推動可說是有利。之後只要政府、民間的力量加持下應該過陣子會有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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