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 星期二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蘇煥智:財劃法如何修才能振興台灣經濟?


【出處】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410/1331747/
蘋果即時2018/04/10 15:22

【內文】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執業律師

近日行政院長賴清德準備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並列為本會期立院優先通過法案。而且預計將増加400億元供地方政府分配,而且統籌分配稅款未來將不再將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區分,同時統籌分配稅款的參考指標除了過去既有的人口數、土地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外,將增加農地面積、污染指數等指標。我有以下看法:

一丶《財劃法》一國兩制:

我認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確有修法的必要,因為在這十年之間,台灣的直轄市由兩個直轄市(台北市與高雄市)增加為六個,而且部分鄉鎮市已經廢止改制為區,而且依「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目前將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公式不同,也顯然有一國兩制,而坐實「都縣不平等」的問題。但目前這個修正案不但計算公式太複雜,而且似乎祗強調在財源分配,卻缺乏如何提供地方政府拚經濟創稅收的誘因。

二丶如何賦予地方政府創稅誘因?

《財政收支劃分法》目前最嚴重的問題,應該是「中央集權集錢」的問題。依據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跟經濟發展相關的稅,例如營業稅丶所得稅、貨物貨丶菸酒稅都是國稅,由國家「統收統支」。並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其中「40%的營業稅丶10%的所得稅、10%貨物稅」再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營業稅丶所得稅丶貨物稅丶菸酒稅」那一項跟地方人民沒有關係,但這些稅卻全部由「中央統收統支」,中央再從中拿出一部分來作統籌分配稅款的制度,此項制度不但計算公式煩複難懂,而且根本上剝奪地方經濟活動地方政府應合理分得的財源,及地方自主發展所需的財源。因為地方缺乏創稅增加稅收的誘因,導致地方政府缺乏主動招商丶發展經濟的直接誘因;而且也容易造成地方政府養成處處依賴中央政府,而缺乏發展經濟丶創造稅收的責任感。

三丶分稅制地方政府才會拚經濟:

所以我主張這一次《財劃法》修法看應該廢止「中央統收統支」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而採取類似德國丶西歐各國及中國的「分稅制」。將跟經濟發展直接有關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丶菸酒稅,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直接分稅,並各分配得一半,如此地方政府自然有拚經濟的創稅誘因。

四丶分稅制的配套方案:

採取分稅制可能面臨了二個問題:

(一)丶是營業稅是否造成公司設籍在那裡的爭議:目前直轄市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有50%跟該直轄市最近三年轄區營業事業營業額有關,因而衍生營業稅因總公司設籍在那裡有直接利害關係,而造成營利事業單位非常大的困擾。德國的解決方法是按照公司在各地方政府轄區所聘用的勞工數來分配其營業稅,就可以得到雨露均霑的效果。所以配套方案應該是引進德國這一套按照各地方行政區就業人口比例來作營業稅的分配。

(二)城鄉區域平衡基金:分稅制另一個令人擔心的是「富者愈富,窮者愈窮」,各地方政府因為地方發展程度不一,可能造成這種更不利於較偏遠貧窮地區的問題,如何解決此一問題呢?

在德國則透過設立「城鄉區域平衡基金」(undesergänzungszuweisungen)的方式,由富裕地區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提撥一定比例的經費設立固定的區域平衡基金,專門用於對偏鄉貧困地區補助。而這樣的城鄉平衡基金在德國、丹麥與葡萄牙等國都有長期的運作經驗。

五丶分稅分權,振興台灣:

當前台灣的悶經濟困局,原因的癥結在於中央集權集錢,導致行政層級太多流程變長,行政官僚化,不合理的管制太多,而且沒有人願意擔當責任;導致中央官僚體系沒有接地氣,而地方政府沒權丶沒錢丶沒能,缺乏發展動能。當務之急應效法先進國家,採取分稅制,將財稅下放丶權力下放,重新建立一個「中央與地方對等」的「新伙伴關係」。地方政府有拚經濟創稅收的誘因,各級地方政府自然在創稅增加稅收,稅收增加了自然可以增加建設及福利,自然可以從地方引導出發展動能,重建在地經濟的活力。

小英政府要重建人民的信賴,應該把握這次《財劃法》修法機會,廢除統籌分配稅款制度而直接改採分稅制。

【憲法條文】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11   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心得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簡稱財劃法,其內容所規定及稅款的分配,對於直轄市以及一般區域的分配並不相同,再加上其形式及公式過於複雜,且現今直轄市已從原本兩個(台北、高雄)增加為六個,桃園也晉升為直轄市,許多鄉鎮市也不再繼續使用,將其改為區,所以有修改的必要。
以現今的財劃法,僅歸納財源的分配,卻缺乏可以使地方拚經濟的誘因,因此我覺得應該以地方經濟為最終目的,若繼續使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則會出現因為責任過大,沒人願意去擔當那個責任,且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內容為稅款全部由中央統收統支,最後再拿出一部分出來做稅款分配,這會壓抑限制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突破,也容易使地方政府仰賴於中央政府。
但若這樣規劃,仍有其他風險,以企業來說,若分公司在於全台各地,那總公司所設籍的地點就會引起爭議,到底是要以何種方式來算,還有,若以各個地方行政區作各自稅款的規畫分配,那麼極有可能導致出現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現象發生,若以德國城鄉區域平衡基金來實施,設立固定的區域平衡基金,給予偏鄉貧窮的區域補助,那麼會不會為了補助偏鄉區域,而導致引響了中央的經濟,將過多的財經都花費在偏鄉區域呢?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再思考。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賴揆:續推修法 建立保障原民的法制體系

發稿時間:2018/04/09 18:23 最新更新:2018/04/09 18:23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90253-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9日電)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政府未來將持續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配套法案的立法與修法,建立保障原住民族的法制體系;針對尚未完成立、修法的原基法相關法令,請相關部會積極推動。

行政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賴清德今天主持「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8次委員會議」時表示,政府未來將持續推動原基法相關配套法案的立法及修法,以建立保障原住民族的法制體系,讓原住民族權利獲得更周全的保障。

針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推動情形,賴清德在會中指出,政府在民國96年立法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104年公布相關子法,逐步建立相關機制;歷經2年多,去年10月首度核發7項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與傳統智慧。

賴清德進一步表示,對於相關法律執行後遭遇的困難,請原民會務實解決,並積極研修法規,讓更多原住民族的文化創作獲得保障。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的推動情形,賴清德表示,為落實原基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應予補償的精神,政府推動「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工作,去年讓超過2萬7000名原住民族人獲得應有權益,並在水源涵養、防災及減災方面帶來效益。

賴清德表示,有關原民會在會中提出禁伐補償條例修正事宜,請相關部會持續積極配合修法。

此外,有關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配套法令,賴清德表示,針對目前尚未完成立法、修法的原基法相關法令,請相關部會積極推動。

同時,新聞稿指出,今天會中委員與相關部會也針對原住民族的教育、原住民族土地活化及非原住民族承租原住民族保留地等,廣泛交換意見。(編輯:鄭雪文)1070409
【相關憲法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
            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評論:
本次行政院召開之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8次委員會議,主要是本著當初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希望能透過持續修訂相關配套法案,落實原住民族實質平等之保障。就臺灣政治生態而論,這種行政、立法分權並行的方式,雖對立法效率稍有影響,卻更能從專業、細緻的角度,完善法律之訂定。


近年來,由於民眾社會參與意識之抬頭,許多弱勢族群、社會議題得以被大眾關注,甚至願意不遺餘力地推動法律之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即由此誕生。然而,礙於母法之概括性質,勢必得藉由許多子法的訂定及相關行政命令的生成,才能從大方向到小角落,均實現當初保障原民權益之立法精神。

然而,原住民族部分之文化傳統包含伐林、狩獵,必然會與政府之山林相關規範有所衝突。當今政府則採取「禁伐補償」的折衷方式,一方面希望能達到山林保護,另一方面也希望能透過這些補償,使原住民族之生活不致匱乏。我認為折衷方式是一種比較好的手段,未來亦可朝持續完善補償措施的方向努力。

對現代民主國家而言,不同政府機關都有各自職掌的權力,也都彼此監視、制衡著。對人民而言,政府機關除了互相監督,更該互相合作,當以民眾安居樂業為政府施政之第一要務。倘若臺灣政治社會能摒棄不同黨派、意識形態間之對立,我想,那樣的政府,才是值得民眾信賴、付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