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學號:06114226
【標題】
蘇煥智:財劃法如何修才能振興台灣經濟?
【出處】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410/1331747/
蘋果即時2018/04/10 15:22
【內文】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執業律師
近日行政院長賴清德準備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並列為本會期立院優先通過法案。而且預計將増加400億元供地方政府分配,而且統籌分配稅款未來將不再將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區分,同時統籌分配稅款的參考指標除了過去既有的人口數、土地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外,將增加農地面積、污染指數等指標。我有以下看法:
一丶《財劃法》一國兩制:
我認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確有修法的必要,因為在這十年之間,台灣的直轄市由兩個直轄市(台北市與高雄市)增加為六個,而且部分鄉鎮市已經廢止改制為區,而且依「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目前將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公式不同,也顯然有一國兩制,而坐實「都縣不平等」的問題。但目前這個修正案不但計算公式太複雜,而且似乎祗強調在財源分配,卻缺乏如何提供地方政府拚經濟創稅收的誘因。
二丶如何賦予地方政府創稅誘因?
《財政收支劃分法》目前最嚴重的問題,應該是「中央集權集錢」的問題。依據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跟經濟發展相關的稅,例如營業稅丶所得稅、貨物貨丶菸酒稅都是國稅,由國家「統收統支」。並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其中「40%的營業稅丶10%的所得稅、10%貨物稅」再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營業稅丶所得稅丶貨物稅丶菸酒稅」那一項跟地方人民沒有關係,但這些稅卻全部由「中央統收統支」,中央再從中拿出一部分來作統籌分配稅款的制度,此項制度不但計算公式煩複難懂,而且根本上剝奪地方經濟活動地方政府應合理分得的財源,及地方自主發展所需的財源。因為地方缺乏創稅增加稅收的誘因,導致地方政府缺乏主動招商丶發展經濟的直接誘因;而且也容易造成地方政府養成處處依賴中央政府,而缺乏發展經濟丶創造稅收的責任感。
三丶分稅制地方政府才會拚經濟:
所以我主張這一次《財劃法》修法看應該廢止「中央統收統支」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而採取類似德國丶西歐各國及中國的「分稅制」。將跟經濟發展直接有關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丶菸酒稅,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直接分稅,並各分配得一半,如此地方政府自然有拚經濟的創稅誘因。
四丶分稅制的配套方案:
採取分稅制可能面臨了二個問題:
(一)丶是營業稅是否造成公司設籍在那裡的爭議:目前直轄市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有50%跟該直轄市最近三年轄區營業事業營業額有關,因而衍生營業稅因總公司設籍在那裡有直接利害關係,而造成營利事業單位非常大的困擾。德國的解決方法是按照公司在各地方政府轄區所聘用的勞工數來分配其營業稅,就可以得到雨露均霑的效果。所以配套方案應該是引進德國這一套按照各地方行政區就業人口比例來作營業稅的分配。
(二)城鄉區域平衡基金:分稅制另一個令人擔心的是「富者愈富,窮者愈窮」,各地方政府因為地方發展程度不一,可能造成這種更不利於較偏遠貧窮地區的問題,如何解決此一問題呢?
在德國則透過設立「城鄉區域平衡基金」(undesergänzungszuweisungen)的方式,由富裕地區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提撥一定比例的經費設立固定的區域平衡基金,專門用於對偏鄉貧困地區補助。而這樣的城鄉平衡基金在德國、丹麥與葡萄牙等國都有長期的運作經驗。
五丶分稅分權,振興台灣:
當前台灣的悶經濟困局,原因的癥結在於中央集權集錢,導致行政層級太多流程變長,行政官僚化,不合理的管制太多,而且沒有人願意擔當責任;導致中央官僚體系沒有接地氣,而地方政府沒權丶沒錢丶沒能,缺乏發展動能。當務之急應效法先進國家,採取分稅制,將財稅下放丶權力下放,重新建立一個「中央與地方對等」的「新伙伴關係」。地方政府有拚經濟創稅收的誘因,各級地方政府自然在創稅增加稅收,稅收增加了自然可以增加建設及福利,自然可以從地方引導出發展動能,重建在地經濟的活力。
小英政府要重建人民的信賴,應該把握這次《財劃法》修法機會,廢除統籌分配稅款制度而直接改採分稅制。
近日行政院長賴清德準備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並列為本會期立院優先通過法案。而且預計將増加400億元供地方政府分配,而且統籌分配稅款未來將不再將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區分,同時統籌分配稅款的參考指標除了過去既有的人口數、土地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外,將增加農地面積、污染指數等指標。我有以下看法:
一丶《財劃法》一國兩制:
我認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確有修法的必要,因為在這十年之間,台灣的直轄市由兩個直轄市(台北市與高雄市)增加為六個,而且部分鄉鎮市已經廢止改制為區,而且依「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目前將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公式不同,也顯然有一國兩制,而坐實「都縣不平等」的問題。但目前這個修正案不但計算公式太複雜,而且似乎祗強調在財源分配,卻缺乏如何提供地方政府拚經濟創稅收的誘因。
二丶如何賦予地方政府創稅誘因?
《財政收支劃分法》目前最嚴重的問題,應該是「中央集權集錢」的問題。依據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跟經濟發展相關的稅,例如營業稅丶所得稅、貨物貨丶菸酒稅都是國稅,由國家「統收統支」。並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其中「40%的營業稅丶10%的所得稅、10%貨物稅」再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營業稅丶所得稅丶貨物稅丶菸酒稅」那一項跟地方人民沒有關係,但這些稅卻全部由「中央統收統支」,中央再從中拿出一部分來作統籌分配稅款的制度,此項制度不但計算公式煩複難懂,而且根本上剝奪地方經濟活動地方政府應合理分得的財源,及地方自主發展所需的財源。因為地方缺乏創稅增加稅收的誘因,導致地方政府缺乏主動招商丶發展經濟的直接誘因;而且也容易造成地方政府養成處處依賴中央政府,而缺乏發展經濟丶創造稅收的責任感。
三丶分稅制地方政府才會拚經濟:
所以我主張這一次《財劃法》修法看應該廢止「中央統收統支」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而採取類似德國丶西歐各國及中國的「分稅制」。將跟經濟發展直接有關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丶菸酒稅,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直接分稅,並各分配得一半,如此地方政府自然有拚經濟的創稅誘因。
四丶分稅制的配套方案:
採取分稅制可能面臨了二個問題:
(一)丶是營業稅是否造成公司設籍在那裡的爭議:目前直轄市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有50%跟該直轄市最近三年轄區營業事業營業額有關,因而衍生營業稅因總公司設籍在那裡有直接利害關係,而造成營利事業單位非常大的困擾。德國的解決方法是按照公司在各地方政府轄區所聘用的勞工數來分配其營業稅,就可以得到雨露均霑的效果。所以配套方案應該是引進德國這一套按照各地方行政區就業人口比例來作營業稅的分配。
(二)城鄉區域平衡基金:分稅制另一個令人擔心的是「富者愈富,窮者愈窮」,各地方政府因為地方發展程度不一,可能造成這種更不利於較偏遠貧窮地區的問題,如何解決此一問題呢?
在德國則透過設立「城鄉區域平衡基金」(undesergänzungszuweisungen)的方式,由富裕地區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提撥一定比例的經費設立固定的區域平衡基金,專門用於對偏鄉貧困地區補助。而這樣的城鄉平衡基金在德國、丹麥與葡萄牙等國都有長期的運作經驗。
五丶分稅分權,振興台灣:
當前台灣的悶經濟困局,原因的癥結在於中央集權集錢,導致行政層級太多流程變長,行政官僚化,不合理的管制太多,而且沒有人願意擔當責任;導致中央官僚體系沒有接地氣,而地方政府沒權丶沒錢丶沒能,缺乏發展動能。當務之急應效法先進國家,採取分稅制,將財稅下放丶權力下放,重新建立一個「中央與地方對等」的「新伙伴關係」。地方政府有拚經濟創稅收的誘因,各級地方政府自然在創稅增加稅收,稅收增加了自然可以增加建設及福利,自然可以從地方引導出發展動能,重建在地經濟的活力。
小英政府要重建人民的信賴,應該把握這次《財劃法》修法機會,廢除統籌分配稅款制度而直接改採分稅制。
【憲法條文】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11 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心得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簡稱財劃法,其內容所規定及稅款的分配,對於直轄市以及一般區域的分配並不相同,再加上其形式及公式過於複雜,且現今直轄市已從原本兩個(台北、高雄)增加為六個,桃園也晉升為直轄市,許多鄉鎮市也不再繼續使用,將其改為區,所以有修改的必要。
財政收支劃分法,簡稱財劃法,其內容所規定及稅款的分配,對於直轄市以及一般區域的分配並不相同,再加上其形式及公式過於複雜,且現今直轄市已從原本兩個(台北、高雄)增加為六個,桃園也晉升為直轄市,許多鄉鎮市也不再繼續使用,將其改為區,所以有修改的必要。
以現今的財劃法,僅歸納財源的分配,卻缺乏可以使地方拚經濟的誘因,因此我覺得應該以地方經濟為最終目的,若繼續使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則會出現因為責任過大,沒人願意去擔當那個責任,且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內容為稅款全部由中央統收統支,最後再拿出一部分出來做稅款分配,這會壓抑限制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突破,也容易使地方政府仰賴於中央政府。
但若這樣規劃,仍有其他風險,以企業來說,若分公司在於全台各地,那總公司所設籍的地點就會引起爭議,到底是要以何種方式來算,還有,若以各個地方行政區作各自稅款的規畫分配,那麼極有可能導致出現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現象發生,若以德國城鄉區域平衡基金來實施,設立固定的區域平衡基金,給予偏鄉貧窮的區域補助,那麼會不會為了補助偏鄉區域,而導致引響了中央的經濟,將過多的財經都花費在偏鄉區域呢?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