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政一B邱義文

政一B邱義文
     姓名:邱義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9

【標題】女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 至佳電子遭加重裁罰10 2017/10/11  

【出處】台灣好新聞報
【內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日公布今年第5波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名單,計有330家業者。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111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81家;至於未給與勞工例假者,則有68家。
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亦有4家。違反職安法部分,以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最為普遍,計有33家。違反性工法部分則有5家。其中尤以至佳電子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違法態樣是前所未見。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決議處罰最低罰額2萬元的5倍,即加重裁罰10萬元。
勞工局指出,本次公告違法的事業單位該案是由離職員工向勞工局申訴,並有2名在職員工提供佐證,相關員工均表示,公司要求「沒有驗試紙就無法請生理假,須改請特休或事假」。公司雖稱,工作規則明定請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沒驗試紙仍可請假,但申訴員工指證歷歷,且佐證電話錄音檔,主管明確要求請生理假員工當天仍需到公司,以確認是否身體不適到無法工作程度。
勞工局說明,性工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時,明確指出「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也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
勞工局強調,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佳電子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已明顯違反規定。未來除加強法令宣導,也將持續依照不同產業特性,辦理各項專案檢查及臨場輔導,並定期對已違規的部分實施複檢,以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法令。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勞方與資方問題一直存在於台灣各個地方,身為較弱勢的勞方,資方若不給予相對應的工資,將導致整個社會的生產效能減弱。
        女性在生理上天生與男性不同,遇到生理期還需要試紙檢驗,十分不符合人情,人不舒服還要求去上班,這跟疲勞加班有差不多的風險。

        每個人對於忍耐程度本就不同,不能因為雇主覺得這沒有影響到工作就要求員工繼續上工,這忍耐程度在認定上十分的困難。

政一B王茗禾

姓名:王茗禾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8

[ 標題]

偷軍史館武士刀砍傷總統府憲兵 呂軍億遭求刑7年


時間:2017年10月13日09:59

[內文]男子呂軍億今年8月18日到軍史館偷武士刀,隨後遲到衝入總統府砍傷憲兵,被
移送台北地檢署收押至今,檢察官認定他涉犯殺人未遂罪,今將他起訴並求處7年重
刑。呂男將於下周一隨卷移交台北地院審理是否繼續羈押。
檢警查出,今年8月18日,呂男先到台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一家五金行購買榔頭,隨
即在上午10時走路前往貴陽街的軍史館,上二樓展示廳敲破櫥櫃,偷走二戰時期的
一把日本軍刀,再徒步前往總統府。上午10點15分左右,呂男從總統府西側大門翻越人行道矮牆闖入總統府,遭周姓憲兵制止,雙方發生扭打。呂男揮舞軍刀砍傷周姓憲兵右頸、左耳及雙手等多處,隨後被其他憲兵趕到壓制送辦,憲警還在他的背包內搜出一面五星旗,訊後依殺人未遂、竊盜、毀損及妨害公務等罪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押獲准。(呂志明/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我認為現代的社會充滿紛亂。許多人不知道是精神上有問題還是裝作有問題,動不動就
拿刀出來亂砍人。因此時時要保持警覺心,留意身邊的人有沒有不正常的地方。而為甚麼這種
事情層出不窮?我認為或許是因為我們的法律判決出了點問題。許多犯人是因為上一個相同的犯
罪案例沒有受到很重的處罰,因此他們沒有將罰則放在眼裡。當他們從牢裡再被芳出來的時候
,政府能保證他們下一次不會改成拿槍當街掃射嗎?法官能保正嗎?我們的法律應該是要讓還沒
犯案的人心裡想到後果便會產生畏懼,防止一連串悲劇的產生,為這個社會增添一份安全與保
險。

政一B 黃斐成

姓名:黃斐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8

【標題】

馬路狂奔被勸離 伊朗男"鐵頭功"攻擊警

民視 2017年10月13日上午9:00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9%A6%AC%E8%B7%AF%E7%8B%82%E5%A5%94%E8%A2%AB%E5%8B%B8%E9%9B%A2-%E4%BC%8A%E6%9C%97%E7%94%B7-%E9%90%B5%E9%A0%AD%E5%8A%9F-%E6%94%BB%E6%93%8A%E8%AD%A6-105517325.html

【內文】
外籍男子在博愛特區的馬路上奔跑,被警方勸離時,突然情緒失控,攻擊員警!一名伊朗籍的男子,又是揮拳又是踢腳,甚至使出鐵頭功,導致員警濺血,警方呼叫支援後,出動近10名警力,才將他制伏,訊後依照傷害罪嫌和妨害公務,移送法辦。
記者vs.伊朗籍男子:「為什麼要打警察,有什麼不滿嗎?」

涉嫌打警察的伊朗男子,製作筆錄時行使緘默權,一度聲請提審遭駁回,移送面對鏡頭,終於開口要為自己辯解。

伊朗籍男子:「(員警)過來說上(車)來,他說上來以後,我說我要往這邊去,他過去往那邊,(不讓你走就對了),對。」

雙手雙腳遭上銬,四名員警戒護上車,不見囂張氣燄,只是下午的他,可不是這副模樣。員警鼻子被打到流血,持續加入圍捕行列,動手的這名伊朗籍男子,簡直把自己當成葉問,不管警方人數眾多、慢慢靠近,他照樣企圖攻擊。

警方vs.伊朗籍男子:「幹什麼幹什麼,把他壓下去。」

雙拳當然難敵四手,10多名員警合力將他狠狠押在地上,外籍男子無法動彈,被帶回警局。

介壽派出所所長蔡漢政:「看到一個外籍人士在路上遊蕩,他怕他造成危險,隨即讓他上了警車,結果在凱道的時候,就跟這個現場外籍人士,發生了扭打。」

目擊民眾:「唉唷唉唷,么壽。」

事實上,在支援警力抵達前,他只靠一個人,赤手空拳攻擊三名員警,其中兩人先抓住他的肩膀,準備上銬,伊朗男子竟使出鐵頭功,朝身旁員警用力一頂,三人紛紛躲開。

目擊民眾:「這個要來真的就對了。」

已經銬上手銬的那隻手,還能不斷揮拳,雙手甚至還做出預備攻擊姿勢,碰上外籍男子失去理智,員警當場濺血。

介壽派出所所長蔡漢政:「(一名員警)就是頭部額頭有撕裂傷,跟一些挫傷,我們分局員警是在協助的時候,鼻樑有被他用頭部去撞傷。」

這名伊朗籍男子,冒雨在道路上奔跑,員警勸離卻遭男子攻擊,根據了解,這名男子曾就讀中央大學博士班,去年還在台大擔任助教,今年(2017年)4月才持短期工作簽證來台,9月到期他還順延到明年3月,疑似情緒失控,竟朝員警攻擊,不只涉嫌傷害,也涉及妨害公務。(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其他相關法條】

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 : 傷害人隻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 對於公務員依法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評論】
我覺得單看這篇新聞的論述基本上就是表現出警察的地位衰退。在現今社會中,不管是集會遊行或是抗議,警察必定會到場維護秩序,但現在新聞報出來的都是警察被抗議民眾毆打的消息,讓警察這個職位成為了民眾發洩的源頭,而警察也只能毫無怨言的乖乖被他們打,最後不僅沒安頓好秩序,更是輸了顏面。我認為警察的地位有必要再提升,作為人民的保母,他們應該要獲得應有的保障及權力。
但是如果這片新聞內幕並不是如此,而是那位伊朗籍人士被台灣警察欺凌,那情況就不同了,不管來自哪裡,我們都應該要一視同仁,而不是因為膚色種族而施以歧視。文中提到起因是因為看到外籍人士在外遊蕩,怕造成危險,便讓他上警車,隨後便引起扭打,但是在那外籍人士有任何妨害社會秩序的行動之前,他應該都是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就這篇文所述之觀點來看,這有失正當性。

政一B 梅冠禹

姓名:梅冠禹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5

【標題】:

同婚登記案遭駁 內政部:等判決定讞再研處

【時間】:
2017/10/12  18:12
【出處】:
【內文】: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結婚登記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為,同性婚姻尚無明文立法,判決駁回。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表示,此案尚未定讞,將等法院判決定讞後再研議後續作為。

方敏、林于立在民國103年時至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兩人因而提告,訴訟一度因等待大法官釋憲而暫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但也駁回兩人訴請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請求。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此案等於回到原點,將行文內政部,詢問如何處理。

張琬宜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尚未定讞,內政部現在沒有辦法表示意見,將等定讞的法院判決出來,再研議後續處置作為。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不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憲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目前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婚嗎?張琬宜說,按大法官解釋,兩年時間到,相關法律若還沒修正或制定完成,就可直接辦結婚登記;兩年內,在法律尚未制定或修正前,仍先採同性伴侶註記。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民法》
        第4編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兩人結婚?
 《大法官釋字》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
        近年來同性婚姻問題吵得沸沸揚揚,還記得今年三月的時候司法院大法官才為此召開了憲法法庭針對「同性婚姻」合憲性進行言詞辯論。當時召開憲法法庭時,還有用網路全程直播,當時的釋憲會議結果判定防止同性結婚是違憲的。因此,讓台灣成為了亞州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有提到行政與立法機關須於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達成同性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兩年後若未修法完成,同性伴侶將直接適用現行民法加以保障同性婚姻的自由平等。我想此次案件因同性婚姻尚無明文法規,法官應允許他們先進行同性伴侶註記,而不是駁回其結婚請求,此行為無疑就是以法官的個人立場來判決,且無視憲法釋字,不明不白地就犧牲掉了兩位女同志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權。
        每個人對此事件都保有不同立場,我個人選擇尊重。我認為世界上沒有甚麼比"平等"更重要,更何況台灣還是個民主國家。同性戀會被反對,是因為我們從小就被灌輸的觀念。既然大家可以自由戀愛,為何他們不行? 很多人說同性婚姻會造成社會混亂,我聽了完全不以為意,我認為同性家庭和異性家庭所發揮的功能是一樣的,不會因為是同性而有所不同。況且憲法第22條也明文規定了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都受憲法保障。別人沒有礙到你,為何要去干涉別人的權益? 我想,台灣現在必須要做的應該是積極的討論並盡速完成相關法律的制定。因為只要是個人,就有做為一個人應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