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5
【標題】:
同婚登記案遭駁 內政部:等判決定讞再研處
【時間】:
2017/10/12 18:12
【出處】:
【內文】:
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結婚登記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為,同性婚姻尚無明文立法,判決駁回。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表示,此案尚未定讞,將等法院判決定讞後再研議後續作為。
方敏、林于立在民國103年時至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兩人因而提告,訴訟一度因等待大法官釋憲而暫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但也駁回兩人訴請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請求。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此案等於回到原點,將行文內政部,詢問如何處理。
張琬宜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尚未定讞,內政部現在沒有辦法表示意見,將等定讞的法院判決出來,再研議後續處置作為。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不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憲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目前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婚嗎?張琬宜說,按大法官解釋,兩年時間到,相關法律若還沒修正或制定完成,就可直接辦結婚登記;兩年內,在法律尚未制定或修正前,仍先採同性伴侶註記。
方敏、林于立在民國103年時至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遭拒,兩人因而提告,訴訟一度因等待大法官釋憲而暫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但也駁回兩人訴請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請求。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此案等於回到原點,將行文內政部,詢問如何處理。
張琬宜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尚未定讞,內政部現在沒有辦法表示意見,將等定讞的法院判決出來,再研議後續處置作為。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不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宣告違憲。釋憲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目前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婚嗎?張琬宜說,按大法官解釋,兩年時間到,相關法律若還沒修正或制定完成,就可直接辦結婚登記;兩年內,在法律尚未制定或修正前,仍先採同性伴侶註記。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民法》
第4編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兩人結婚?
《大法官釋字》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
近年來同性婚姻問題吵得沸沸揚揚,還記得今年三月的時候司法院大法官才為此召開了憲法法庭針對「同性婚姻」合憲性進行言詞辯論。當時召開憲法法庭時,還有用網路全程直播,當時的釋憲會議結果判定防止同性結婚是違憲的。因此,讓台灣成為了亞州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大法官釋字第748號有提到行政與立法機關須於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達成同性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兩年後若未修法完成,同性伴侶將直接適用現行民法加以保障同性婚姻的自由平等。我想此次案件因同性婚姻尚無明文法規,法官應允許他們先進行同性伴侶註記,而不是駁回其結婚請求,此行為無疑就是以法官的個人立場來判決,且無視憲法釋字,不明不白地就犧牲掉了兩位女同志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權。
每個人對此事件都保有不同立場,我個人選擇尊重。我認為世界上沒有甚麼比"平等"更重要,更何況台灣還是個民主國家。同性戀會被反對,是因為我們從小就被灌輸的觀念。既然大家可以自由戀愛,為何他們不行? 很多人說同性婚姻會造成社會混亂,我聽了完全不以為意,我認為同性家庭和異性家庭所發揮的功能是一樣的,不會因為是同性而有所不同。況且憲法第22條也明文規定了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都受憲法保障。別人沒有礙到你,為何要去干涉別人的權益? 我想,台灣現在必須要做的應該是積極的討論並盡速完成相關法律的制定。因為只要是個人,就有做為一個人應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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