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 親自出庭證明活著也沒用,法院宣告男子「死亡」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8%A6%AA%E8%87%AA%E5%87%BA%E5%BA%AD%E8%AD%89%E6%98%8E%E6%B4%BB%E8%91%97%E4%B9%9F%E6%B2%92%E7%94%A8-%E6%B3%95%E9%99%A2%E5%AE%A3%E5%91%8A%E7%94%B7%E5%AD%90-%E6%AD%BB%E4%BA%A1-231407070.html
時間:2018/3/18 7:14
【內容】
羅馬尼亞一名男子多年前離鄉背井到土耳其工作。去年12月土國當局發現他逾期滯留,今年1月將他遣返羅馬尼亞,該名男子返國後才發現,他因為和家人失聯多年已經被法律認定為死亡。儘管他活生生站在法庭上,法官16日仍拒絕讓他「死而復生」。
英國《衛報》報導,今年63歲的雷里1992年到土耳其找工作,但他在1999年最後一次返國後就音訊全無。雷里妻子以為他已經在土耳其地震中喪生,為了能夠再婚,她向法院申請雷里死亡證明。
等到雷里遭遣返回到羅馬尼亞時,海關才告知他,法律上他在2003年就已經去世了。雷里經歷長達6小時訊問,並接受指紋辨識等鑑定,當局才確信雷里是本人。
雷里形容自己是「活著的鬼魂」,他表示:「我在法律上已經死了,雖然我還活著。」
雷里原本計畫換發護照返回土耳其,但卻被移民官拘留。無法回到土耳其的雷里,在土國經營的生意可能因此泡湯。他向羅馬尼亞媒體表示:「我沒有收入,而因為我被列為已經死亡,什麼是都做不了。」
法庭發言人表示,雷里已經過了申請歸翻認定死亡的期限。他顯然無法上訴,陷入進退不得的窘境。
【相關法條】
憲法: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心得】
最近因為企劃書做到司法漏洞,看到這篇新聞才特別有感,雖然此篇事件並非什麼重大事故,甚至有點滑稽,但從中依然可發現法律上對於死亡證明的不足和問題。到底法院當初在做死亡證明時的依據是甚麼,是否有除了失聯以外的證據?再者,雷里被遣返後才被告知法律上已死亡,但他經過訊問等等證明自己為雷里本人,法院是為甚麼而不願承認誤判?且由於法律制定上的漏洞,使一個活著的人被體制困住,甚至因此導致他無法遷徙和跨國繼續經商,也危害了它的生存權和工作權。文中也提及由於他超過申請推翻的時間,但此項規定便十分不合理,如果因為超時而不能證明自己活著,那萬一像這樣的案例發生是否每次都需要申請釋憲才能解決?除了間接寫出法律上制定的漏洞,對於法官不願承認也可說是揭開一些有可能體制上的紕漏。
2018年3月18日 星期日
政一B 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姓名:陳芊蓉
學號:06114240
【標題】看不見的受刑人:矯正體系不能說的秘密
【出處】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756/3027851
【時間】107年03月18日
【內文】
由數位政委唐鳳主持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曾有一個「在監執行之受刑人或受羈押之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受拘束人應自付健保費,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案,雖然最後沒有連署成功,但也有將近一千一百餘人附議。
此外,三不五時我們也會從新聞上看到,某些受刑人在監獄中享有「特權」,例如曾喧騰一時的李宗瑞案,媒體報導李宗瑞入監服刑「竟」在獄中擁有收音機、掌上電視等設備,以他僅為第四級受刑人身份(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分類)是不能有這些「享受」。
每每這樣的消息一出,輿論不免一陣撻伐,「果然有背景的人就能有特殊待遇」,這樣的刻板印象一次次地深植人心。儘管上述兩例乍看下不太有相關,但也透露出一個普遍瀰漫在社會的共同思維,就是「受刑人怎麼可以有人權?」。做錯事的人進去受苦受難剛好而已,還敢奢談監所內要有什麼生活水準,只差沒說出整本刑法唯一死刑,犯錯的人最好消失好眼不見為淨!
受刑人不是人?
這樣的社會氛圍是身為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所不樂見的。一個犯錯的被告除需經歷刑事審判,也會因所犯下的錯誤入監服刑(身分成為受刑人),刑罰的目的除了懲罰以外,也在於希望受刑人可以透過這一段在監所的時間,深切反省自己的作為,慢慢地讓自己變得更好。這是刑罰存在的目的,也是對於人性的相信。
目前監所內的生活情況,是讓受刑人連基本生活條件都不能滿足,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受刑人依刑的類型程度、是否累犯、是否撤銷假釋等情形分為四級,各級受刑人都有不同的分數級距,並且各級之受刑人在監禁、戒護、作業、接見等措施上也有不同處遇,例如可否通信、可否聽廣播、可否有掌上型電視機等都有所差異(累積分數方式是是服刑期間)。然而,事實上這些「享受」僅是作為一個人的「基本待遇」而已,監所只是先將一個人的基本需求完全剝奪,然後再慢慢地一樣樣還回去。
殘酷的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反而更凸顯了受刑人間社會資本的落差,並且加劇了貧富差距。在監所內除了三餐外,還是有很多生活開銷,要買內衣褲、買電池(裝手持電扇/收音機/電視機)、要看醫師的掛號費等不一而足,經濟上寬裕的受刑人可以取得較多物資,而經濟弱勢的受刑人則需透過勞務交換,卑微地換取生活所需。因此,不符合分級資格的受刑人,如果比較寬裕,出錢讓其他符合分級資格的受刑人充當人頭購買物資,藉以過得較為舒適的監所生活並不少見。
如前面提到的李宗瑞,與其說李宗瑞這類受刑人享有「特權」,不如說是矯正體制長期操作受刑人分級制度的後果,不僅助長了監所內的階級差距,並進而因有錢沒錢,而使受刑人有著天堂或地獄的差別待遇。
追本溯源,根本的問題在於監所內的生活與正常生活水準落差太大,要活得像一個人都不容易,而為了活得「正常些」就必須透過金錢好交易生活。法務部作為矯正署的上級機關,長期漠不吭聲、容任這一切發生,無疑是矯正署的幫兇。
向左走的法務部與向右走的法院
相較於法務部,法院方面對於受刑人的人權早邁開大步前行,而在受刑人的權利維護上,無論是大、小法官都看的到於司法上努力的痕跡。
在大法官方面,遠的不說,單單就最近公布的釋字第755、756號解釋,大法官明白指出受刑人僅是因為犯錯而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受刑人並非國家的奴隸,所以對於監獄的處分本來就該給予受刑人相對應的救濟程序,而受刑人長期以來與外界通信都要拆閱檢查顯然不符合人權保障。
在一般法院中也看的到司法努力的身影。例如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6年度抗字第358號裁定)曾就受刑人對檢察官每月執行沒收後留的金額不夠供日常生活提起救濟,法院認為矯正署目前依據的「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須費用額度及標準」認定收容人每月基本生活金額,男性為1,000元,女性為1,200元,可是這個標準是在102年時制訂,並沒有隨著物價指數進行調整,所以法院認為受刑人請求有理由,每個月留下的金額應該要高於1,000元。
無論從大法官到一般法官,司法所透露的想法,無非是要提供受刑人至少符合生活水平的矯正環境。法務部長期以來自認司法權之一環,但對照兩者的表現,可說是一個司法各自表述。
假釋的決定是無法解密的黑盒子
假釋與否的決定在受刑人心中最是忐忑,畢竟一旦入監,茲茲念念就是能提早離開監所,但申請假釋准許與否,一直以來程序尚缺透明,駁回的理由為何,也讓人無法窺知一二。
外界時常調侃法院的法律見解初一十五不一樣,不過法院的法律見解好歹提供外界檢驗的機會,可是影響受刑人重大的假釋決定,卻連一探究竟的機會都沒有。雖然目前司法實務已傾向肯定受刑人對於假釋申請遭駁回時可提起司法救濟,然而,真正掌握生殺大權的監所才是最需要被監督與制衡的,採公開透明的行政程序會是最好的手段與機制。
過往台灣社會對受刑人的人權始終關心有限,甚至因為看不見就把他們當作不存在。目前立法院已由若干立委提出刑法假釋的修正草案,也代表長期被忽視的受刑人權益慢慢得到關注,期許這股力量能帶給社會不一樣的觀點,讓陽光可以照進矯正體系中的幽暗角落。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心得】
可能很多人會覺得既然身為受刑人,不管得到什麼形式的後果都是活該,把現今他們面對的全部,包括限制通信,包括透過勞務交換,換取監所內的一切生活經費,都導因為因為他們做了那些事,所以他們應該要去遭受那些人權被忽視的事情。並非要替哪一方說話,但依照憲法第七條,保障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認為受刑人固然也是人,不應該在他做了什麼事的條件之下,基本權利被有所限制,他們做了什麼,本就會得到相對應的罰則,但這樣的罰則裡並不包括了他們的基本權利可以理所當然的被限制,或者他們可以不被視為中華民國人民來對待。就像文章中粗體字題道:刑罰的目的除了懲罰以外,也在於希望受刑人可以透過這一段在監所的時間,深切反省自己的作為,慢慢地讓自己變得更好。這是刑罰存在的目的,也是對於人性的相信。刑罰的目的不全然在懲罰受刑人,另外一層面的意義也是希望透過這樣的刑罰,使受刑人自省,而同時我們不應該成為限制他們基本權利的加害者,甚至應該把處在角落,一直沒有被重視的受刑人權益拉出,保障受刑人在接受刑罰處罰之時,也能同時得到身為中華民國人民應有的基本權利保障。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阻止俄羅斯公民投票 烏克蘭警方柵欄包圍俄使館
【時間】2018/03/18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3180183-1.aspx
【內文】
俄羅斯總統大選今天開始,與俄羅斯交惡的烏克蘭為了阻止在烏克蘭的俄國公民前往利維夫領事館投票,用柵欄將領事館圍起來,並派警力在四周駐守。
俄羅斯18日舉行總統大選,為了方便在烏克蘭的俄羅斯公民投票,俄羅斯除了開放基輔大使館外,還開放哈爾科夫(Kharkiv)、敖得薩(Odessa)和利維夫(Lviv)等三地的領事館做為投票站。
烏克蘭政府為了抗議俄羅斯在「烏克蘭領土克里米亞」舉行總統大選,該國內政部16日就已發表聲明,表示將阻止俄國公民前往俄國使館投票。
根據俄羅斯新聞社(RIA Novosti)的報導,今天烏克蘭將俄國利維夫領事館用柵欄圍起並派警方駐守,阻止俄羅斯公民進入。
在利維夫領事館周圍駐守的烏克蘭警方表示,只允許領事館工作人員和手裡名單上的人進入,其他人一律不能進入領事館內。
除此之外,警方還將通往俄羅斯基輔大使館和敖德薩領事館的道路封鎖。
烏克蘭親歐派2013年底發起的反政府示威,抗議當時親俄派的總統亞努科維奇(Viktor Yanukovich)終止和歐盟簽署政治和自由貿易協議,強化和俄羅斯的關係。2014年3月,在俄軍的駐守下,克里米亞舉行全區域性的歸屬公投,以超過8成投票率、97%選民贊成下脫離烏克蘭,成為俄羅斯聯邦的一部分。
俄羅斯總統蒲亭當時無視國際制裁,與克里米亞簽署「歸屬」俄羅斯的條約,國際社會以「併吞」來形容。自此原本稱兄道弟烏克蘭和俄羅斯,關係變得冷淡疏離甚至交惡。
烏克蘭總統波洛申科(Petro Poroshenko)之前已經聲明,不會承認在克里米亞舉行的俄國總統大選,並且揚言要制裁負責克里米亞地區總統大選的組織者。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憲法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憲法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雖然克里米亞脫離烏克蘭後,當地的民生猶如遭到國際社會的排擠,只能仰賴水路運送物資,造成當地商店經常有貨物短缺的窘況,但是當地民眾認為脫離烏克蘭納入俄羅斯是作為克里米亞第一次的公投,也將兼併克里米亞視為俄羅斯總統普丁最重要的成就之一,這次的俄羅斯總統大選被當地人視之為第二次的公投,代表身為俄羅斯人能夠行使的基本權利。
然而,烏克蘭干預俄羅斯人民行使投票權,不但是干預俄羅斯的內政,並且違反國際規範。雖然俄羅斯也因為干預烏克蘭危機和併吞克里米亞的侵略性行為,遭到國際撻伐並西方國家關係跌至冷戰結束以來的冰點。但是身為一國國民,行使法律與國際社會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權是任何權力無法剝奪的價值,因此國家間的紛爭與人民的權利行使兩者之間的衡量仍是需要釐清的問題。
然而,烏克蘭干預俄羅斯人民行使投票權,不但是干預俄羅斯的內政,並且違反國際規範。雖然俄羅斯也因為干預烏克蘭危機和併吞克里米亞的侵略性行為,遭到國際撻伐並西方國家關係跌至冷戰結束以來的冰點。但是身為一國國民,行使法律與國際社會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權是任何權力無法剝奪的價值,因此國家間的紛爭與人民的權利行使兩者之間的衡量仍是需要釐清的問題。
社三B 李筱珺
姓名:李筱珺
班級:社三B
學號:04115242
標題:繼「種族清洗」後 盛傳翁山蘇姬再推「緬族化」
http://m.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369144
出處:自由時報 國際新聞 2018-03-18 17:54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少數民族在緬甸的地位受到嚴重的威脅,在想掙脫軍事統治邁向民主政治的過渡期中,民族主義及極端佛教主義在緬甸崛起,與軍方衝突不斷的撣邦(Shan)北部依然烽火連天,少數民族的日子每況日下,大家開始說:「這個翁山蘇姬,說到底也是個緬族人啊!」原本被稱為緬甸「少數民族之燈塔」的翁山蘇姬,從昔日的「人權舵手」成為今日的「人權殺手」。
據《美聯社》報導,在緬甸全國上下,現在已悄然在進行一套非正式的「緬族化」(Burmanization)系統,用來清洗這些少數民族對自我身份的認識與認同。
深受其害的少數民族有位於緬甸西北部的欽邦(Chin),當地有高達90%的欽族人信仰基督教,但境內的十字架幾乎被破壞殆盡;更北邊的克欽邦(Kachin)境內卻擁有全國密度最高的佛塔,但90%以上的是基督徒;即使是位於東北方有最多佛教徒的撣邦(Shan)也批評政府以「非撣族」風格的方式建造一座又一座不屬於他們的寶塔。
對此,緬甸當局否認實施「緬族化」,緬甸的宗教事務與文化部(Ministry
of Religious Affairs and Culture)的副處長哥奈(Ko Ko Naing)堅稱:「提倡佛教也是政府的責任,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要在全國上下興建象徵佛教的佛塔(pagoda),以免我們的信仰及國家才不會消失。」
克倫發展網(Karen Development Network)的負責人表示,儘管前總統登盛(Thein Sein)放寬了對學習緬語之外語言的限制,但只允許在課後時間教學。居住在克倫邦東瓜(Taungoo)的2000名學童中,約有一半不參加課外語言課,因為他們太累了,想玩或者沒法支付額外的東西與學費。他曾向政府尋求幫助,但得到的回應卻是「如果你們想保留自己的文化和身份,你們就得自己來」。
克倫民族聯盟(Karen National Union,KNU)的高級領導人認為,唯一能讓少數民族在緬甸獲得平等權利,就是要通過制定憲法。但克倫發展網的負責人卻不這麼認為:「除了武裝威脅外,沒有什麼能阻止緬族繼續侵佔其他民族的土地。」他繼續說道:「現在他們有了權力、政府支持、金援甚至是教育,還有什麼是他們得不到的呢?」
相關憲法條文(如果使用在我國):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心得:
這篇新聞講到翁山蘇姬原本是緬甸這個國家的一股清流,沒想到在最近開始實施緬族化這項任務,也就是消滅緬甸境內多族的族內自我認同,甚至從新聞中看出緬甸政府強迫各族遵守過內的佛教信仰,認識恣意地蓋佛教的佛塔在各族的區域內最誇張的是明明有90%的族人是基督教還被逼迫建造佛塔,官方把宣揚佛教作為一個責任如果依照我國憲法已經違反第13條的人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緬族在境內有權有勢,弱小的各族如果要反抗這樣的狀況,勢必得共同聯合起來,最糟的狀況也只好以武力抗爭了。
政一B 桂學彥
班級: 政一B
學號: 06114234
姓名: 桂學彥
標題: 監察院變恐龍院
時間: 2017/03/12
出處: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80312003447-262103
內文:
學號: 06114234
姓名: 桂學彥
標題: 監察院變恐龍院
時間: 2017/03/12
出處: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80312003447-262103
內文:
監察委員陳師孟正在把自己塑造成「台獨大恐龍」。只要扯上綠營、台獨,他這隻大恐龍就凌駕台灣的司法體制,凌駕所有的司法官、法院,不但非常上訴案要管,連幾個台獨分子因慈湖潑漆案被檢警拘提,也要管。
陳師孟是不是包青天的歷史劇看多了,還是錯看了監委的職掌,他還真把自己這個監委當回事,有意利用監委的調查權,對國內的檢察官、法官、警察實施恐龍式的綠色恐怖。
日前,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收賄2萬美元,經法院依貪汙罪判刑8年定讞的非常上訴案,被最高法院駁回之後,監委陳師孟維持他一貫挺郭瑤琪的態度,批評這個駁回的結果,證明台灣司法界「還有很多恐龍」。12日,幾個在228和平紀念日當天,到慈湖潑紅漆的獨派分子,到監察院找監委陳師孟投訴,指責檢警對他們大規模拘提,有政治針對性,請監察院調查。陳師孟也批評「這些司法官對於民主制度不是很清楚。」
最高法院如何審理非常上訴案,法律訂有相當清楚的規定。這當中,法官如何審理,做怎麼樣的裁定,都是審判獨立。同樣地,檢警調查潑紅漆案,依法約談、拘提涉案人,也是獨立偵查作為,縱使程序上有違失,自有檢察機關依法查處,輪不到陳師孟放話。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
憲法第95條(調查權之行使)
憲法第97條(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心得:
權力需要分立,若集中在一個人一個機關則容易造成一方權力過大而亂權,因此台灣才會採取五權分立之原則,因此,一個監察委員不應該去涉入法院的所作所為,更何況他把自己的政治立場作為他行使其職權的依據,他這樣無非造成台灣社會的混亂,監察院須對於陳師孟這樣濫用職權,且擅自發言侵害司法權這些事進行管控,不然整個監察院恐怕就要變成如這則新聞所說的恐龍院了。
政一B 蔡雨珊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致中晚會陳水扁違規上台 國民黨:不究責就等政黨輪替
【出處】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318/2719046?from=politiclist
【時間】2018-03-18 09:23
【內文】
目前正處於保外就醫的前總統陳水扁,為了替其子陳致中拉抬選情,特別出席陳致中的造勢晚會,中監給陳水扁下的但書是不准上台、不能演講,不過最終陳水扁還是上了台給陳致中擁抱鼓勵。對此,國民黨發言人洪孟楷批評,保外就醫的受刑人陳水扁再次公然挑戰中監,違反中監四不原則的第一不「不上台」,如果政府不作為,就等著2020年政黨輪替下台負責。
洪孟楷表示,保外就醫的受刑人陳水扁再次公然挑戰中監,違反中監四不原則的第一不「不上台」,看來這也是陳水扁在試探底線的第一步,如果這次民進黨政府再不依照法治精神給予制裁,往後還會再持續違反第二不、第三不,而看在民眾眼裡,這樣個貪污犯還能大辣辣的公開站台,現在的政府不作為,那就等著2020年政黨輪替下台負責!
洪孟楷指出,所有媒體、影像全都顯示陳水扁違反規定上台,這已經是現行犯的層級,中監身為執法單位還要自甘墮落地說「搜集資料在認定」,擺明不是法治作為、而是要等待上頭政治指令。如果一個執法單位都要等待政治黑手伸入操弄,這就代表民進黨主政下凡事以政治利益掛帥,邱太三部長如果縱容受刑人如此囂張,無視法令規範,請下台為你沒有肩膀的行為向國人道歉。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第1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監獄行刑法 第58條: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許可。
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心得】
陳前總統身為受刑人依法行使其保外就醫權利,而中監對此明訂出「不上台、不演講、不接受採訪、不談政治」等四大原則,並基於家庭親情因素特別破例允許出席造勢晚會,但陳前總統仍公開違反規定,這樣的行為我認為就像文章所述,稱為現行犯也不為過。
人民的人身自由可能在憲法23條中,比例原則所延伸出的刑事目的而受到減損,這樣的目的也是為了確保刑事程序能夠進行、國家權力能夠被發揮。而陳前總統更是在中監基於其身分破例的情況下,違反應遵守的事項,與現行犯行為並無二致,若政府機關沒有任何作為,不僅是沒有確保刑事程序能順利進行外,更沒有達到政府機關須依法行政這一憲法裡的重要精神。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致中晚會陳水扁違規上台 國民黨:不究責就等政黨輪替
【出處】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318/2719046?from=politiclist
【時間】2018-03-18 09:23
【內文】
目前正處於保外就醫的前總統陳水扁,為了替其子陳致中拉抬選情,特別出席陳致中的造勢晚會,中監給陳水扁下的但書是不准上台、不能演講,不過最終陳水扁還是上了台給陳致中擁抱鼓勵。對此,國民黨發言人洪孟楷批評,保外就醫的受刑人陳水扁再次公然挑戰中監,違反中監四不原則的第一不「不上台」,如果政府不作為,就等著2020年政黨輪替下台負責。
洪孟楷表示,保外就醫的受刑人陳水扁再次公然挑戰中監,違反中監四不原則的第一不「不上台」,看來這也是陳水扁在試探底線的第一步,如果這次民進黨政府再不依照法治精神給予制裁,往後還會再持續違反第二不、第三不,而看在民眾眼裡,這樣個貪污犯還能大辣辣的公開站台,現在的政府不作為,那就等著2020年政黨輪替下台負責!
洪孟楷指出,所有媒體、影像全都顯示陳水扁違反規定上台,這已經是現行犯的層級,中監身為執法單位還要自甘墮落地說「搜集資料在認定」,擺明不是法治作為、而是要等待上頭政治指令。如果一個執法單位都要等待政治黑手伸入操弄,這就代表民進黨主政下凡事以政治利益掛帥,邱太三部長如果縱容受刑人如此囂張,無視法令規範,請下台為你沒有肩膀的行為向國人道歉。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第1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監獄行刑法 第58條: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許可。
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心得】
陳前總統身為受刑人依法行使其保外就醫權利,而中監對此明訂出「不上台、不演講、不接受採訪、不談政治」等四大原則,並基於家庭親情因素特別破例允許出席造勢晚會,但陳前總統仍公開違反規定,這樣的行為我認為就像文章所述,稱為現行犯也不為過。
人民的人身自由可能在憲法23條中,比例原則所延伸出的刑事目的而受到減損,這樣的目的也是為了確保刑事程序能夠進行、國家權力能夠被發揮。而陳前總統更是在中監基於其身分破例的情況下,違反應遵守的事項,與現行犯行為並無二致,若政府機關沒有任何作為,不僅是沒有確保刑事程序能順利進行外,更沒有達到政府機關須依法行政這一憲法裡的重要精神。
政一B 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台灣旅行法川普簽了 鼓勵美台各級官員互訪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3170014-1.aspx
時間:2018年03月17日
〔內文〕
(中央社記者鄭崇生華盛頓16日專電)美國總統川普今天傍晚以總統簽署的方式,讓「台灣旅行法」生效,成為美國法律。
「台灣關係法」與「台灣旅行法」成為美台關係中的法律文件,而行政部門未來的執行程度與態度,則最關鍵。
白宮稍早公布,川普今天簽署5個法案,包括法案案號為H.R. 535的台灣旅行法生效,「鼓勵美台之間所有層級互訪」的台灣旅行法,16日成為美國法律。
台灣旅行法在聯邦參、眾兩院皆以無異議的方式通過,美國國會5日將法案送交白宮,按照美國立法程序規定,扣除星期天,川普在白宮收到法案的當天結束午夜零時、也就是6日起算的10日內,川普簽署法案就生效,而正值國會開議期間,就算川普未簽署,法案也將於美東時間16日自動生效,成為法律,除非川普在今天動用總統的否決權,將法案退回國會。
按照慣例,美國總統對兩院高度有共識的法案,動用否決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外界原先預料,白宮可能會以不動聲色的方式,讓法案自動生效,然而,白宮傍晚公布,川普今天是以總統簽署的方式,讓法案生效。
白宮公開清楚的做法,傳達美國行政部門、尤其是白宮的態度,接下來就看相關部門的執行程度。(編輯:徐睿承)1070317
台旅法生效 卜睿哲:不具約束力
(中央社記者江今葉華盛頓16日專電)美國總統川普今天簽署台灣旅行法,正式立法生效。前美國在台協會主席卜睿哲表示,這項法案對行政部門沒有約束力,總統已有這類權力。
台灣旅行法(HR 535)在經過美國國會無異議通過後,於5日將法案送交白宮。川普今天簽署後,台灣旅行法正式生效。這項法案鼓勵美台各層級官員互訪。
美國與中華民國終止外交關係後,台灣的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外交部長與國防部長至今無法訪問華府;美國過去雖曾派閣員訪台,但通常避開敏感的國防、外交官員,多以商務、教育等方面交流為主。
對此,卜睿哲(Richard Bush)日前回覆中央社郵件時表示,這項立法對行政部門不具約束力,事實上美國總統已經有權力可以指派高階官員前往台灣訪問,過去美國政府也曾派出內閣級官員赴台。
卜睿哲認為,廣泛的問題在於川普希望如何強化台美關係。
前美國國防部官員包士可(Joseph Bosco)在法案生效前於「真實世界」(Real Clear World)網站撰文指出,川普應該親自簽署這項法案,以彰顯他對台灣民主的熱情。他認為,這是個依循台灣關係法對台灣明確承諾的適當時機。(編輯:徐睿承)1070317
按照慣例,美國總統對兩院高度有共識的法案,動用否決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外界原先預料,白宮可能會以不動聲色的方式,讓法案自動生效,然而,白宮傍晚公布,川普今天是以總統簽署的方式,讓法案生效。
白宮公開清楚的做法,傳達美國行政部門、尤其是白宮的態度,接下來就看相關部門的執行程度。(編輯:徐睿承)1070317
台旅法生效 卜睿哲:不具約束力
(中央社記者江今葉華盛頓16日專電)美國總統川普今天簽署台灣旅行法,正式立法生效。前美國在台協會主席卜睿哲表示,這項法案對行政部門沒有約束力,總統已有這類權力。
台灣旅行法(HR 535)在經過美國國會無異議通過後,於5日將法案送交白宮。川普今天簽署後,台灣旅行法正式生效。這項法案鼓勵美台各層級官員互訪。
美國與中華民國終止外交關係後,台灣的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外交部長與國防部長至今無法訪問華府;美國過去雖曾派閣員訪台,但通常避開敏感的國防、外交官員,多以商務、教育等方面交流為主。
對此,卜睿哲(Richard Bush)日前回覆中央社郵件時表示,這項立法對行政部門不具約束力,事實上美國總統已經有權力可以指派高階官員前往台灣訪問,過去美國政府也曾派出內閣級官員赴台。
卜睿哲認為,廣泛的問題在於川普希望如何強化台美關係。
前美國國防部官員包士可(Joseph Bosco)在法案生效前於「真實世界」(Real Clear World)網站撰文指出,川普應該親自簽署這項法案,以彰顯他對台灣民主的熱情。他認為,這是個依循台灣關係法對台灣明確承諾的適當時機。(編輯:徐睿承)1070317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Taiwan
Travel Act(台灣旅行法)
SECTION 1. SHORT TITLE.
This Act may
be cited as the “Taiwan Travel Act”.
SEC. 2. FINDINGS.
Congress finds
the following:
(1)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22 U.S.C. 3301 et
seq.), enacted in 1979, has continued for 37 years to be a cornerstone of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and has served as an anchor for
peace and security in the Western Pacific area.
(2)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declares that peace and stability in the Western Pacific area are
in the political, security, and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are
matter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3) The United
States considers any effort to determine the future of Taiwan by other than
peaceful means, including by boycotts or embargoes, a threat to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the Western Pacific area and of grave concern to the United States.
(4) Taiwan has
succeeded in a momentous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beginning in the late 1980s
and has been a beacon of democracy in Asia, and Taiwan’s democratic achievements
inspire many countries and people in the region.
(5) Visits to
a country by United States Cabinet members and other high-ranking officials are
an indicator of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tie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ch country.
(6) Since the
enactment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have suffered from insufficient high-level communication due to the
self-imposed restriction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maintains on high-level visits
with Taiwan.
SEC. 3. SENSE OF CONGRESS; STATEMENT OF POLICY.
(a) Sense Of Congress.—It
is the sense of Congres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hould encourage
visits between officials from the United States and Taiwan at all levels.
(b) Statement Of Policy.—It
should be the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1) allow
officials at all level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including
Cabinet-level national security officials, general officers, and other
executive branch officials, to travel to Taiwan to meet their Taiwanese counterparts;
(2) allow
high-level officials of Taiwan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conditions
which demonstrate appropriate respect for the dignity of such officials, and to
meet with official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officials from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and the Department of Defense and other Cabinet agencies; and
(3) encourage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and any other
instrumentality established by Taiwan, to conduct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activities which involve participation by Members of
Congress, officials of Federal, State, or local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high-level official of Taiwan.
心得評論:
美國國會瀰漫著對中國的疑慮與不滿,是目前的主流氛圍,除了中國自身在南海及東北亞的作為之外,中國外交在美工作,尤其是北京對美國國會立法程序,不但批評,甚至到了言語恐嚇的程度,但是這反而成為了美國簽訂《台灣旅行法》的最佳助功者。無論如何,法案的通過並不代表馬上就會有政策成果。如何執行,都需要台美雙方按照自己國家利益或是雙方共同利益去做評估。面對《台灣旅行法》的簽訂,台灣真的該開心嗎?夾在美、中兩大國之間的我們,如何面對這樣的處境才是現在最重要的問題,真正的挑戰現在才開始。而中國接下來的態度以及作為將會牽動美、中、台三方的發展。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性騷擾案逐年增 陳怡潔提修法加重罰責
[時間] 2018/03/17
[內文]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7日電)親民黨籍立委陳怡潔表示,有鑒於性騷擾案件逐年增加,為嚇阻性騷擾的發生,她提案修法提高罰鍰,從現行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提高到30萬元,同時加重因特定關係利用權勢意圖性騷擾者的刑責。
有鑒於近年來性騷擾案件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陳怡潔下午告訴中央社記者,據衛福部統計,成立性騷擾案件而遭裁罰的比例及金額均甚低,顯見目前性騷擾防治法的罰鍰過低,無法達到嚇阻的效果。她已提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陳怡潔表示,根據衛福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統計,性騷擾案件數由96年的182件增加為103年的409件,以103年為例,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性騷擾而遭裁罰件數為153件,裁罰總金額為288萬5000元,平均每案裁罰金額僅1萬8856元,恐難嚇阻性騷擾的發生,有提高罰則的必要。
陳怡潔說,她提案將對他人性騷擾的罰鍰,從現行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另外,陳怡潔表示,現行法條對於特定關係為性騷擾者,雖有加重罰鍰至1/2的規定,但對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處罰,卻無加重處罰的規定,顯有疏漏的地方。
陳怡潔說,現行法條對於意圖性騷擾,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她提案修法,增列若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意圖性騷擾者,加重其刑至1/2。(編輯:張均懋)1070317
[相關條文]
▪憲法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性騷擾防治法
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22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心得]
近年性騷擾和性侵害事件頻傳,屬人民對他人之不尊重、隱私權之推廣及教育不足及責罰嚇阻力不足等問題所致,而對於身體自主權和隱私權的保障乃屬憲法第22條之概括人權所規範;而性騷擾案相關責罰可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而此次陳怡潔立委提出性騷擾防治法之修正案,主張提高責罰以嚇阻犯罪發生。
以提高責罰來降低犯罪率此做法我個人是贊同的,但在提高責罰的同時仍不可忽略法律存在之重要目的-矯正及教化,因僅僅靠責罰來嚇阻犯罪仍不足以解決根本之問題,一犯罪之人若僅是因懼怕法律而不再犯,其犯罪因子就仍存在,唯有其心態和思想改正才能達到真正的降低犯罪率,因此無論是性騷擾或是性侵案之責罰,我都認為應更加強教化及矯正方面的法規修正和實施。
政一B 杜孟瑀
拒反同教育公投 公民團體邀民眾聲援
時間:2018-03-13 14:07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63865
【內文】
中選會明天將針對「反同志教育」公投案舉辦聽證會,全台52個中學生團體將串連北上,抗議中選會忽略公投案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剝奪學生受教權。婚姻平權大平台以及台南彩虹遊行聯盟,今天中午在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門口舉字牌邀民眾合照打卡,聲援學生團體,拒絕反同教育公投。
婚姻平權大平台以及台南彩虹遊行聯盟今天發起「與同志青少年對話」活動,帶著「你能不能正常一點像個男人(女人)」、「該出櫃嗎?會不會被趕出家門…」等青少年同志可能遭遇的對話或心內話,邀請來往民眾參加24日下午在水萍塭公園舉行的台南彩虹遊行,並以行動聲援學生團體。
2團體同時也於成大總圖書館B1藝廊展出「許我們一個未來—愛情故事館」,展期至26日,希望讓民眾見證同志家庭的幸福與背後的掙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 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增修條文第 10 條: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心得】
我認為反同團體的「不應實行同志教育」公投案已經侵害了學生的受教權,這整個過程也忽略了學生的意見。而且,在其中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的想法已經違反了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亦有指出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所以我認為此公投提案是不合理的。況且禁止同志教育就相當於以性傾向為分類,將多元性別學生和其他學生做出區分,這有排擠和歧視的意味存在。政府及學校應該重視校園中的多元性別,來減少因為性傾向和性別氣質所導致的霸凌或歧視。因此如果通過這個公投案,可能會妨礙學生對多元性別的認識和尊重,而且這只會讓汙名更加擴大。真正受教育的對象是學生,學生應該要有決定自己受教權的資格,也應該要有為自己發聲的權利。希望政府能聆聽學生團體的意見,給予他們發聲的機會,並一起反對反同團體的公投案。
時間:2018-03-13 14:07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63865
【內文】
中選會明天將針對「反同志教育」公投案舉辦聽證會,全台52個中學生團體將串連北上,抗議中選會忽略公投案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剝奪學生受教權。婚姻平權大平台以及台南彩虹遊行聯盟,今天中午在成功大學光復校區門口舉字牌邀民眾合照打卡,聲援學生團體,拒絕反同教育公投。
婚姻平權大平台以及台南彩虹遊行聯盟今天發起「與同志青少年對話」活動,帶著「你能不能正常一點像個男人(女人)」、「該出櫃嗎?會不會被趕出家門…」等青少年同志可能遭遇的對話或心內話,邀請來往民眾參加24日下午在水萍塭公園舉行的台南彩虹遊行,並以行動聲援學生團體。
2團體同時也於成大總圖書館B1藝廊展出「許我們一個未來—愛情故事館」,展期至26日,希望讓民眾見證同志家庭的幸福與背後的掙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5 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增修條文第 10 條: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心得】
我認為反同團體的「不應實行同志教育」公投案已經侵害了學生的受教權,這整個過程也忽略了學生的意見。而且,在其中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的想法已經違反了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亦有指出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所以我認為此公投提案是不合理的。況且禁止同志教育就相當於以性傾向為分類,將多元性別學生和其他學生做出區分,這有排擠和歧視的意味存在。政府及學校應該重視校園中的多元性別,來減少因為性傾向和性別氣質所導致的霸凌或歧視。因此如果通過這個公投案,可能會妨礙學生對多元性別的認識和尊重,而且這只會讓汙名更加擴大。真正受教育的對象是學生,學生應該要有決定自己受教權的資格,也應該要有為自己發聲的權利。希望政府能聆聽學生團體的意見,給予他們發聲的機會,並一起反對反同團體的公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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