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性騷擾案逐年增 陳怡潔提修法加重罰責
[時間] 2018/03/17
[內文]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7日電)親民黨籍立委陳怡潔表示,有鑒於性騷擾案件逐年增加,為嚇阻性騷擾的發生,她提案修法提高罰鍰,從現行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提高到30萬元,同時加重因特定關係利用權勢意圖性騷擾者的刑責。
有鑒於近年來性騷擾案件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陳怡潔下午告訴中央社記者,據衛福部統計,成立性騷擾案件而遭裁罰的比例及金額均甚低,顯見目前性騷擾防治法的罰鍰過低,無法達到嚇阻的效果。她已提出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陳怡潔表示,根據衛福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統計,性騷擾案件數由96年的182件增加為103年的409件,以103年為例,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性騷擾而遭裁罰件數為153件,裁罰總金額為288萬5000元,平均每案裁罰金額僅1萬8856元,恐難嚇阻性騷擾的發生,有提高罰則的必要。
陳怡潔說,她提案將對他人性騷擾的罰鍰,從現行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另外,陳怡潔表示,現行法條對於特定關係為性騷擾者,雖有加重罰鍰至1/2的規定,但對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處罰,卻無加重處罰的規定,顯有疏漏的地方。
陳怡潔說,現行法條對於意圖性騷擾,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她提案修法,增列若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意圖性騷擾者,加重其刑至1/2。(編輯:張均懋)1070317
[相關條文]
▪憲法
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性騷擾防治法
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22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心得]
近年性騷擾和性侵害事件頻傳,屬人民對他人之不尊重、隱私權之推廣及教育不足及責罰嚇阻力不足等問題所致,而對於身體自主權和隱私權的保障乃屬憲法第22條之概括人權所規範;而性騷擾案相關責罰可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而此次陳怡潔立委提出性騷擾防治法之修正案,主張提高責罰以嚇阻犯罪發生。
以提高責罰來降低犯罪率此做法我個人是贊同的,但在提高責罰的同時仍不可忽略法律存在之重要目的-矯正及教化,因僅僅靠責罰來嚇阻犯罪仍不足以解決根本之問題,一犯罪之人若僅是因懼怕法律而不再犯,其犯罪因子就仍存在,唯有其心態和思想改正才能達到真正的降低犯罪率,因此無論是性騷擾或是性侵案之責罰,我都認為應更加強教化及矯正方面的法規修正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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