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8日 星期日

政一B 陳采淇

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 親自出庭證明活著也沒用,法院宣告男子「死亡」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8%A6%AA%E8%87%AA%E5%87%BA%E5%BA%AD%E8%AD%89%E6%98%8E%E6%B4%BB%E8%91%97%E4%B9%9F%E6%B2%92%E7%94%A8-%E6%B3%95%E9%99%A2%E5%AE%A3%E5%91%8A%E7%94%B7%E5%AD%90-%E6%AD%BB%E4%BA%A1-231407070.html
時間:2018/3/18   7:14

【內容】
羅馬尼亞一名男子多年前離鄉背井到土耳其工作。去年12月土國當局發現他逾期滯留,今年1月將他遣返羅馬尼亞,該名男子返國後才發現,他因為和家人失聯多年已經被法律認定為死亡。儘管他活生生站在法庭上,法官16日仍拒絕讓他「死而復生」。
英國《衛報》報導,今年63歲的雷里1992年到土耳其找工作,但他在1999年最後一次返國後就音訊全無。雷里妻子以為他已經在土耳其地震中喪生,為了能夠再婚,她向法院申請雷里死亡證明。
等到雷里遭遣返回到羅馬尼亞時,海關才告知他,法律上他在2003年就已經去世了。雷里經歷長達6小時訊問,並接受指紋辨識等鑑定,當局才確信雷里是本人。
雷里形容自己是「活著的鬼魂」,他表示:「我在法律上已經死了,雖然我還活著。」
雷里原本計畫換發護照返回土耳其,但卻被移民官拘留。無法回到土耳其的雷里,在土國經營的生意可能因此泡湯。他向羅馬尼亞媒體表示:「我沒有收入,而因為我被列為已經死亡,什麼是都做不了。」
法庭發言人表示,雷里已經過了申請歸翻認定死亡的期限。他顯然無法上訴,陷入進退不得的窘境。

【相關法條】
憲法: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心得】
最近因為企劃書做到司法漏洞,看到這篇新聞才特別有感,雖然此篇事件並非什麼重大事故,甚至有點滑稽,但從中依然可發現法律上對於死亡證明的不足和問題。到底法院當初在做死亡證明時的依據是甚麼,是否有除了失聯以外的證據?再者,雷里被遣返後才被告知法律上已死亡,但他經過訊問等等證明自己為雷里本人,法院是為甚麼而不願承認誤判?且由於法律制定上的漏洞,使一個活著的人被體制困住,甚至因此導致他無法遷徙和跨國繼續經商,也危害了它的生存權和工作權。文中也提及由於他超過申請推翻的時間,但此項規定便十分不合理,如果因為超時而不能證明自己活著,那萬一像這樣的案例發生是否每次都需要申請釋憲才能解決?除了間接寫出法律上制定的漏洞,對於法官不願承認也可說是揭開一些有可能體制上的紕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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