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莊易霖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5
【標題】迴避主權就是不顧漁民生計
【出處 日期】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318000470-260118 2018.03.18
【內文】
「第7次台日漁業委員會」落幕,一如過往幾次委員會,各部會行禮如儀發出新聞稿,聲稱該委員會運作順暢,台日雙方也以和平方式解決雙方長期以來的漁業紛爭,看似一切美好;然而,在實務面上,台日漁業紛爭仍時有所聞,委員會到底解決哪些紛爭卻始終說不清,不免令人想問,「台日漁業委員會」是否已淪為台日漁業官員的年度員工旅遊?
細究過往外交部、漁業署在「台日漁業委員會」後所發布的新聞稿,雙方代表就台日漁船實際作業情形進行檢討,前年、去年都是「雙方都達成共識維持現行作業方式,並依據《台日漁業協議》互惠合作宗旨,繼續討論雙方漁船能夠在適用水域安心作業的方法。」今年也是老調重彈,續稱雙方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達成共識。
問題是,開會的目的就是要解決紛爭,如果每年都可以達成共識,為何紛爭卻從未間斷?何況今年的結論還是對於「維持現行作業方式」達成共識,那麼開會的緣由何在?若真認為「現行作業方式」並無問題,那何須再勞師動眾開這場會來達成「已經有共識的共識」?
當然,還有另外一個可能就是漁業委員會並不如相關部會所言的融洽順暢,雙方或有爭執,但只聲稱達成共識的內容,迴避談不出的結果,甚至是無法妥協的部分,只為了營造台日友好的氛圍。
歷年來的「台日漁業委員會」僅聚焦於《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漁船作業規則,但是在該海域之外,台日雙方還是有更多的漁業糾紛尚待解決,這是無法否認的事實,不是在委員會上避談,紛爭就不曾、也不會再發生。
【相關條文】
憲法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141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心得評論】
台灣屬於海島型的國家,四面環海的我們,漁業本就是我國第一級產業從業人數不少的一環,但由於我們鄰近許多的國外島嶼,以至於經濟海域有許多的地方與他國重疊,這問題一直是我國急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卻受限於我國在外交上的種種困境,導致我國的漁民權益活生生的被國外給剝奪。
但我想政府的作為,目前是屬於懦弱的一方,漁民的生計都不知道要如何支撐,但政府還是默許其他的國家侵害我國的經濟海域,這與憲法所保障人民的生存工作權有所違背,期待日後政府能夠更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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