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0日 星期六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褫奪公權不能當學校教練 嘉市議員郭文居:持續推動棒運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97358
自由時報2017-12-29 15:01

【內文】
〔記者丁偉杰/嘉市報導〕前職棒統一獅投手轉戰政壇的國民黨籍嘉義市議員郭文居,今(29)日被依妨害投票正確罪判處1年2個月徒刑、緩刑4年、褫奪公權3年定讞,郭雖不用入獄,但喪失議員資格,還不能轉任學校教練;嘉義市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長李佳曄表示,依教育部頒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聘任為運動教練。
郭文居在上訴三審時主張,褫奪公權將使他喪失議員身分,而他身為職棒退役選手,也將因遭褫奪公權而無法到學校擔任教練,以工作權遭剝奪為由請法官審酌,但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對此,郭文居表示,他把棒球當成問政重點,積極爭取經費推動嘉市棒運,例如向體育署爭取到800萬元經費,市府也自籌編列800萬元預算,將整建嘉義市立棒球場球員休息室,另外,他也向市政府爭取到2千萬元經費,做為整合嘉市各級棒球之用,即使議員一職遭解職後,日後仍會持續推動棒球運動。
【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郭文居議員涉嫌妨害投票正確被判刑,被判刑有期徒刑、緩刑及褫奪公權,當時他以幽靈人口妨害投票,將認識且串通15人以偽遷的方式遷入戶口,來妨害投票的正確性,雖說人民有遷徙自由,且遷戶口的人也不一定支持、投票給他,所以他不認為自己有罪。
而教育部也有規定,凡是褫奪公權者皆不能從事教育職業,對他來說教棒球算是他的工作,認為教育部侵犯了他的工作權,於是實施了人民應有的權利上訴,很可惜的是他上訴失敗,但我認為對工作權的定義較不明確,較難判斷到底有沒有違憲,會產生許多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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