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郭南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4
【標題】伊朗呼籲民眾避免參與「非法集會」
時間:2017-12-30 21:51 新聞引據:採訪、法新社 撰稿編輯:張子清
http://news.rti.org.tw/news/detail/?recordId=387631
【內文】
伊朗內政部長法茲利(Abdolrahman Rahmani Fazli)今天(30日)呼籲民眾避免參與「非法集會」。過去2天,伊朗各地出現抗議經濟問題的大批示威民眾,引發伊朗內部緊張與國際社會的關注。
法茲利說:「我們敦促那些接獲號召參與抗議的民眾,不要加入這些非法集會活動,這些人只會製造自己與其他人的問題。」
法茲利表示:「想要舉辦集會活動的人必須提出申請,內政部與各省省長辦公室必須先審批才行。」
伊朗第二大城麥什赫德(Mashhad)28日有數百人上街抗議高昂物價,並高喊反政府口號,有52人遭警方捕。抗議風潮在29日散播到首都德黑蘭(Tehran)與西部城市克爾曼沙(Kermanshah)等多個大城市。
原本抗議民眾聚焦在高物價及高失業率的經濟問題,但隨後很快就轉移至反伊斯蘭政權,並高喊「獨裁者去死!」與「釋放政治犯人!」等政治口號。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集會遊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五條: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第九條: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第十六條: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
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心得】
我認為伊朗的內政部長首要關注的點不是在呼籲民眾別參加非法集會活動,而應該把重點放在為甚麼會造成民眾上街集會遊行,錯誤的政策下再多的空頭喊話也無法挽回已經造成的社會局勢;在憲法的保障下人民就應該有集會結社的自由,若是政府再繼續高壓或是不正面的解決社會問題只會帶來更負面的影響而已,伊朗近年來持續介入外國事務,在未先處理好自己國內的事務前提下,只會漸漸演變成同時有內憂及外患;在地理區位上已經是處於極度複雜的伊朗,可說是越來越危險。再者受2009年綠色革命及2011年的阿拉伯之春的鼓舞後伊朗人民已經漸漸對自身的意識抬頭,人民不滿生活苦不堪言,繳納的稅金還被用於干政外國,只能說希望伊朗政府在還來得及挽救情勢的情況下能作出改善的相關政策福利自身國家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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