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 星期日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同性伴侶訴請直接同婚登記 法院再駁得上訴時間:發布 2017.12.27 | 12:02 | 更新 2017.12.27 | 12:17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2-27/108412



【內文】



同性伴侶梁宗慧與朱姵諠3年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判令作成准為結婚登記的行政處分;北高行今駁回,本案得上訴。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民國103年8月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3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4年4月陸續開庭審理,梁宗慧與朱姵諠是其中一對提起訴訟的同性伴侶,而北高行在10月已駁回其中一對同性伴侶方敏及林于立之訴。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釋字748號: 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心得評論:
在今年的大法官釋字中雖然提到民法親屬篇婚姻規定部分違憲,但至今仍無實質的修法作為。
憲法中所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既然是已經被承認且為社會認可的一個趨勢,立法者對於這部分卻是漠視,以目前的實際例子看來,同志婚姻仍然沒有被法律保障,這些同志伴侶仍然需要靠未知的訴訟來爭取自己的婚姻自由。
我認為既然我們已經由大法官釋憲認定同志婚姻是被憲法保障的,那我們就應該有更多的實際作為,而不是將釋字文擺在一旁,對於同志的基本權利仍然保持著漠視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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