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信件被「監」視!更生人爆監獄淺規則 受刑人管受刑人
出處: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98475
日期:2017/12/30 21:14
【內容】
更生人、司改委員劉北元30日出席「監視/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驚爆監獄淺規則,指監獄行刑法原規定監所長官才能檢查書信,但信件量太大,長官為了省事,又想規避個資法,於是說服想加快寄信速度的受刑人簽下「切結書」,賦予其他同為受刑人的雜役有權檢閱信件,出現「受刑人管受刑人」的怪象。劉北元說,濫用「切結書」成為監獄常態,獄方透過技術性手段讓受刑人「放棄」權利,換取更便捷或不受刁難的對待,原本應得的資源變成獎勵,部分雜役也樂於協助檢查信件,探取個資,等到出獄後,就循線找到獄友家屬,試圖從中牟利。劉北元呼籲法務部正視這個問題,避免日後就算憲法保障受刑人的秘密通信自由,監所仍透過「切結書」方式窺視。「封閉是權力濫用的溫床。」立法委員尤美女援引北歐監所管理的開放性原則,指監禁只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剝奪其他權利,受刑人與外界的暢通通信,有利賦歸社會,因此,北歐的再犯率僅34%,遠低於我國。尤美女肯定修法保障則肯定大法官解釋保障受刑人通信自由,但也提醒,一般人往往只關切法院最後的判決,並將法院視作獨立而不受社會影響的組織,殊不知,一個經典判決,尤其是民權運動、社會運動與其他政治因素相配合,法院不可能憑空想像並採行一套新論述。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則不看好修法,認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管理者的心態一日不改,不論面對甚麼新法令,都會用技術性手段架空,最核心的管理還是得回歸觀念與心態。林文蔚舉例,現行管理者只要認為受刑人情緒不穩而受違規處罰,就可能減少他與親朋好友的會面次數,但反過來說,不就是因為情緒不穩,才需要外界探視給予心理支持嗎?這樣反而有助管理。座談會與會者均認為,修法保障受刑人秘密通信自由,人權躍進,也提醒監所應跳脫就是管理思維,以開放性思維迎接新條文。大法官本月1日作成755、756號解釋,監所不得全面檢閱受刑人信件,及受刑人若不滿管理,應有司法救濟管道;法務部為避免違憲,已指示監所權宜調正,並研修「監獄行刑法」,若立法院能於下一個會期通過,將是監獄人權里程碑,也終結我國最後一塊特別權力關係。
班別:政一B
【標題】信件被「監」視!更生人爆監獄淺規則 受刑人管受刑人
出處: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98475
日期:2017/12/30 21:14
【內容】
更生人、司改委員劉北元30日出席「監視/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驚爆監獄淺規則,指監獄行刑法原規定監所長官才能檢查書信,但信件量太大,長官為了省事,又想規避個資法,於是說服想加快寄信速度的受刑人簽下「切結書」,賦予其他同為受刑人的雜役有權檢閱信件,出現「受刑人管受刑人」的怪象。劉北元說,濫用「切結書」成為監獄常態,獄方透過技術性手段讓受刑人「放棄」權利,換取更便捷或不受刁難的對待,原本應得的資源變成獎勵,部分雜役也樂於協助檢查信件,探取個資,等到出獄後,就循線找到獄友家屬,試圖從中牟利。劉北元呼籲法務部正視這個問題,避免日後就算憲法保障受刑人的秘密通信自由,監所仍透過「切結書」方式窺視。「封閉是權力濫用的溫床。」立法委員尤美女援引北歐監所管理的開放性原則,指監禁只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剝奪其他權利,受刑人與外界的暢通通信,有利賦歸社會,因此,北歐的再犯率僅34%,遠低於我國。尤美女肯定修法保障則肯定大法官解釋保障受刑人通信自由,但也提醒,一般人往往只關切法院最後的判決,並將法院視作獨立而不受社會影響的組織,殊不知,一個經典判決,尤其是民權運動、社會運動與其他政治因素相配合,法院不可能憑空想像並採行一套新論述。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則不看好修法,認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管理者的心態一日不改,不論面對甚麼新法令,都會用技術性手段架空,最核心的管理還是得回歸觀念與心態。林文蔚舉例,現行管理者只要認為受刑人情緒不穩而受違規處罰,就可能減少他與親朋好友的會面次數,但反過來說,不就是因為情緒不穩,才需要外界探視給予心理支持嗎?這樣反而有助管理。座談會與會者均認為,修法保障受刑人秘密通信自由,人權躍進,也提醒監所應跳脫就是管理思維,以開放性思維迎接新條文。大法官本月1日作成755、756號解釋,監所不得全面檢閱受刑人信件,及受刑人若不滿管理,應有司法救濟管道;法務部為避免違憲,已指示監所權宜調正,並研修「監獄行刑法」,若立法院能於下一個會期通過,將是監獄人權里程碑,也終結我國最後一塊特別權力關係。
【相關法條】
憲法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利。
監獄行刑法
第63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減少。
第66條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
憲法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利。
監獄行刑法
第63條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其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前項規定之次數及時間,有必要時,得增加或減少。
第66條 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於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心得】
現在的台灣對於被歧視的弱勢族群的保障並不是很完善,加上人民也不會主動為他們發生,導致整個狀況處在一個被漠視的樣子;然而這是不對的,雖然犯了錯但他們終究是人民,是擁有基本權利,應該受到憲法保護的人民。因此我認為藉由這樣的座談能夠喚起夠多人去關注這些弱勢群體的權利,而當這些人的權利開始受到關注,我們一般人的權利也會連帶地跟著被檢視然後改善。尤其台灣對於受刑人的待遇並不是很好,這可以從教育以及規定兩方面去看,因為教育中無意識的將犯罪人和不好畫上了等號,造成更生人很難再度融入社會,也因此容易重蹈覆轍的犯錯,進入循環的監獄生活;而規定上則是不夠力於實踐,雖看似完整,但目前仍有太多漏洞可鑽,讓執法人、監視人都可從中偷懶或規避責任。
我認為可以讓立法者實際去視察過監獄的情況,並從更生人去得到改善的建議,我相信監獄的存在是為了降低犯罪率,而不單只是為了奪走特定人的特定某一段時間的部分基本權利而以;這樣可以更有效的制定出貼近的法律,也應時常修正,以跟上實際情況,我想這是我國目前立法最急需改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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