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信件被「監」視!更生人爆監獄潛規則
受刑人管受刑人
[時間] 2017-12-30
[出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98475
[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更生人、司改委員劉北元30日出席「監視/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驚爆監獄潛規則,指監獄行刑法原規定監所長官才能檢查書信,但信件量太大,長官為了省事,又想規避個資法,於是說服想加快寄信速度的受刑人簽下「切結書」,賦予其他同為受刑人的雜役有權檢閱信件,出現「受刑人管受刑人」的怪象。
司改會30日舉辦「監視/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邀請律師周宇修、作家劉北元、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立法委員尤美女與會。(記者吳政峰攝)
司改會30日舉辦「監視/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邀請律師周宇修、作家劉北元、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立法委員尤美女與會。(記者吳政峰攝)
劉北元說,濫用「切結書」成為監獄常態,獄方透過技術性手段讓受刑人「放棄」權利,換取更便捷或不受刁難的對待,原本應得的資源變成獎勵,部分雜役也樂於協助檢查信件,探取個資,等到出獄後,就循線找到獄友家屬,試圖從中牟利。
劉北元呼籲法務部正視這個問題,避免日後就算憲法保障受刑人的秘密通信自由,監所仍透過「切結書」方式窺視。
「封閉是權力濫用的溫床。」立法委員尤美女援引北歐監所管理的開放性原則,指監禁只能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剝奪其他權利,受刑人與外界的暢通通信,有利賦歸社會,因此,北歐的再犯率僅34%,遠低於我國。
尤美女肯定修法保障受刑人通信權,並正面看待修法提供受刑人司法救濟管道,她認為,不論是刑事聲明異議,或行政訴訟,只要能保障人權都好。
律師周宇修則肯定大法官解釋保障受刑人通信自由,但也提醒,一般人往往只關切法院最後的判決,並將法院視作獨立而不受社會影響的組織,殊不知,一個經典判決,尤其是民權運動判決的作成,其實不知累積了多少運動資源與歷史,沒有多年的民權運動、社會運動與其他政治因素相配合,法院不可能憑空想像並採行一套新論述。
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則不看好修法,認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管理者的心態一日不改,不論面對什麼新法令,都會用技術性手段架空,最核心的管理還是得回歸觀念與心態。
林文蔚舉例,現行管理者只要認為受刑人情緒不穩而受違規處罰,就可能減少他與親朋好友的面會次數,但反過來說,不就是因為情緒不穩,才更需要外界探視給予心理支持嗎?這樣反而有助管理。
座談會與會者均認為,修法保障受刑人秘密通信自由,人權躍進,也提醒監所應跳脫舊式管理思維,以開放性思維迎接新條文。
大法官本月1日作成755、756號解釋,監所不得全面檢閱受刑人信件,及受刑人若不滿管理,應有司法救濟管道;法務部為避免違憲,已指示監所權宜調整,並研修「監獄行刑法」,若立法院能於下一個會期通過,將是監獄人權里程碑,也終結我國最後一塊特別權力關係。
[相關條文]
▪憲法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近年來全球人權意識提升,一直以來被忽略的受刑人人權議題也逐漸浮上檯面,但在台灣社會中,往往提到受刑人權益問題都會換來報復性的言論和消極的回饋,然而受刑人難道就不是國民嗎?就沒有人權嗎?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應該要適用於全體人民,無論其是受刑人還是一般人民都有享有國家保障的權利。目前台灣監獄環境和制度極為惡劣,原因乃是監獄數量不足、受刑人人數過多、制度不夠透明等等因素造成,而這正應該是司改的一大重點。
而監獄環境和制度對於受刑人重新踏入社會之再犯率有極高的關聯性,但現今台灣人民卻忘了刑罰制度的初衷是所謂的教化和防止再犯,大多數的人民不願花錢改善監獄環境和關懷受刑人的權益,導致受刑人在獄中待遇不佳,間接影響其心態等等,而其重出社會後又被社會邊緣,無專業技能、無法在社會中立足乃大多更生人選擇再次犯罪的原因。因此我認為改善受刑人權益乃近年司改之重要議題,政府因更積極宣導和教育人民對於相關議題的資訊,以讓人民能在掌握充分資訊和有足夠了解的情況下去進行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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