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 星期日

政三A 陳又端

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涉貪瀆檢察官、法官轉律師 監院:應適度管制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30/1269078/

【內文】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發布新聞稿表示,針對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涉及貪瀆案件或不適任檢察官、法官轉任律師職業,應如何管制處理,方符人民對於律師職業的信賴,其相關制度規範是否符合律師法律倫理的要求,認有瞭解必要,經立案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監察院表示,其調查意見認為,律師工作權固應保障,但就違反法律核心倫理轉任律師未予限制,未符人民法感情,司法機關自應檢討儘速完成修法,以符合《憲法》與兩公約的要求。

監察院說明,本案是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有貪瀆行為的檢察官,出獄後以律師身分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執業,公會以犯貪污罪不適任律師為由否決入會,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台南律師公會敗訴,該會今年10月12日上訴最高法院,並發表聲明呼籲修正《律師法》。

調查報告指出,人民符合法定資格從事律師職業之工作權利,固應予保障,惟目前司法實務就違反法律核心倫理行止的法律工作者,依法仍得轉任律師,不符合現今社會人民法感情,司法機關自應檢討研究以填補相關法律漏洞。(黃信維/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 152 條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心得】
這則新聞十分矛盾,值得省思。
工作權固然應受保障,但如此案這樣有相關前科的情形,是否也有受保障?如讓這樣的人從事相關行業,人民有辦法放心,信賴嗎?
我個人認為保障工作權,但作為懲罰和教訓,可限制其從事檢察官、法官或律師等職業,他還是可以從事其他任何職業,基於此並無侵犯到她全部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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