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偉典

姓名:陳偉典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3

[標題]
同意罷免票數較多 安定力量:黃國昌要負起何種政治責任?

[內文出處]
民報   鍾孟軒/北報導2017-12-16

[內文]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於今(16)日進行投票,同意罷免48,693票,距離門檻63,888票還差15,195票,安定力量發起的罷免宣告失敗。開票結束後,安定力量發表聲明表示,這次行動讓台灣所有民代知道,不是當選就能為所欲為,一次罷昌行動的失敗,不是台灣民主的失敗,而是人民覺醒的陣痛,未來會繼續努力。最後也問黃國昌,對於同意罷免票超前不同意罷免,要負起何種政治責任?
安定力量在聲明稿內先向選民道歉,安力表示,自己的努力不夠,沒有辦法帶領選民把支持罷免的多數力量化成選票,雖然感到遺憾,但內心充滿感恩與熱血,除了感謝簽下35千多份罷免連署書的鄉親父老外,也感謝所有辛苦付出的志工朋友,讓安力能夠成功發起台灣選罷法修正後第一次的立委罷免投票,也感謝出門投下同意罷免票的人,這次行動讓民代知道,不是當選後就能為所欲為。
安定力量認為,選民把民意代表送入立法院是當公僕,不能只是謀求自己的利益,也不能堅持自己的理念,除非這些理念都放在政見中,或是持續與選民溝通。一個立法委員只要不願意和選民誠懇的溝通就會被罷免,這是罷昌行動帶給所有民意代表的警惕,光是傳遞這樣的警告,這次的罷昌行動就已經成功了。
「黃國昌委員,恭喜你逃過這次罷免的制裁!」安定力量在聲明稿內建議,要黃國昌珍惜投下不同意罷免票的人對他的期待,就是因為支持者愛惜愛才,才包容作秀、打假球等行為,若再不知收斂悔改,下次立委改選後,支持者也不會繼續包容下去。另外,也要黃國昌聽聽同意罷免的人對他的意見,到底與黃國昌意見不同的人在意的是什麼,才能拓展選民支持的基礎,贏得所有人的尊重。
最後聲明稿內也反問黃國昌,過去修訂選罷法時,時代力量堅持取消罷免門檻,以簡單多數決進行罷免投票。如今同意罷免票遠遠超過不同意罷免的票數,當不被人民信任的時候,就已經不適任擔任民意代表,對此要付出何種政治責任?
黃國昌罷免案投票權人總數為255,551人,投票人數為70,924人, 投票率為27.75 %,有效票為70,441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48,693 票;不同意罷免票數21,748票,無效票為 483 票,同意罷免與不同意罷免票數相差26,945票。由於同意票數未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63,888票)以上,罷免不成功。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 129 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憲法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心得評論]
這次的黃國昌罷免案沒有通過,先不管黃國昌做得如何,這種事本來就見仁見智,但這次的事件已經讓社會大眾知道我們也有可以罷免不適任立委的手段,這種讓選民與在位者互相制衡的作法在執行上雖然有還很多不成熟沒錯,但是出發點是很好的,現在的世界潮流就是要求民主、主權在民,所以相信大家也都很贊成這種及時表現民意的作法,我相信台灣可以將這方面的法規修改得更加完善,使選民更能將自己的意見表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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