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姓名:胡雅淳
學號:06114202
〔標題〕台灣體罰頻傳 人本:對兒童的暴力行為常被當「管教」放過
〔時間〕2017/11/17 13:40
〔內文〕
在人本基金會的推動之下,校園零體罰的政策被推出,但人本基金會表示,在實際處理校園個案中,面對了許多侵害兒童人權的狀況,包括兒童在校園中面臨的暴力對待,將透過參與國際審查會議,把台灣目前的狀況,呈現給兒童權利公約(CRC)的審查委員。
人本基金會表示,至今每年都會接到許多體罰個案,在個案中,發現兒童在校園內遭受暴力對待,國家對於兒童受害者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成年受害者的保護來的低。同樣的暴力傷害,對象是成年人時,加害者會負擔刑責;但是,一旦對象變成兒童,這些暴力行為就被認為是「管教」而輕輕放過。
人本基金會說,對於暴力對待兒童的老師,目前不論是行政處分或是解聘,都是由同校的同事來做決定。而且教育體系高度封閉,外界很難了解調查過程,更不用說教評會、考績會的開會過程。在缺乏監督狀況下,教職員很容易為了維護「同事情誼」而保留情面,即使學生受到了嚴重傷害,也不會做出停聘或解聘處分。
人本基金會也說,兒童在考績會、教評會上,沒有主動的發言權,只有被邀請說明的時候才能表示意見。而且對於懲處結果有意見時,也沒有就教師懲處向教育局申訴的權利。而且許多案件中,校方不願提供完調查報告給兒童或家長,造成兒童連知道調查內容、懲處結果的權利都沒有。
在學生申訴管道部分,雖然照教育部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規定,可以就違法的輔導管教進行申訴。但是校方會認為只有被記過的學生,才能走學生申訴流程。當兒童在校內受到暴力對待,而提起學生申訴。校方只會把案件轉由考績會、教評會處理,而考績會、教評會同前所述,是封閉而缺乏監督的「自己人」組織。
而在實際個案中,做為主管單的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常常只是進行形式上的監督,只要開會人數夠,會議符合規定,不管多離譜的事實調查或懲處決定,教育局都會表示要「尊重校方的決定」。主管機關不是沒有權力監督,而是慣於怠惰監督的責任。他們認為在台灣師師相護就是體制本身,政府應該承擔起責任,讓體制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訂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分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心得評論〕
中國人通常都有一種思維是不打不成器,認為適度的體罰可以促使孩子成長。然而對於身心靈尚未成熟的兒童,這樣的體罰除了造成他們皮肉上的痛苦外,心靈對學校這個環境也會恐懼,進而喪失對學習的動機。自從大眾傳播媒體發達以後,這樣的事件更是常常被爆料而公諸於世。雖然對兒童使用暴力行為是不對的舉動,但是對於體罰的界定究竟是什麼呢?是不是罰站、跑幾圈操場、寫一課課文都包含在內?再經過小孩的隨口埋怨,說不定也可以構成一種體罰。反過來看,在現在這個極容易被告的時代裡,沒有明確準則的體罰喪失了對老師們管教的一種保障。教育的過程中我們理所當然提倡非暴力且有耐心的管教方式,但如何確保何謂體罰以及尋求正好的管教措施是當今最重要的教育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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