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杜鎧佑
學號:06114241
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 法官聲請釋憲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3201794(聯合新聞網)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欣裕台、中央投資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與兩公司都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黨產會依據的不當黨產條例部分條文,可能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並影響權力分立平等原則,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並裁定在大法官解釋前,暫停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許瑞助證實,「本件是合議庭自認可能違憲,於是聲請釋憲。」司法院證實已收到合議庭的釋憲聲請書,預計下周二與年改釋憲案同時分案。
許瑞助表示,如果原告聲請釋憲,不必然停止訴訟,但若合議庭自己發現案件適用的法律有憲法爭議,必然停止訴訟。
合議庭聲請釋憲主要理由認為,依黨產條例,黨產會有調查權,是否可擴權到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解決資產問題是否應循民事訴訟達成?此外,解決人民財產上糾紛是否屬於司法單位的專責?行政機關可不可以直取人民的財產?是否違反五權分立原則?希望大法官釋明。
俗稱不當黨產條例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違憲爭議不斷,去年監察院先聲請釋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前曾以監院聲請釋憲為由,裁定另一起黨產會官司暫停訴訟,因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以釋憲聲請人是監察院不適格,廢棄並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新出爐的裁定,是國民黨、欣裕台、中投公司,共同提告要求撤銷黨產會認定中投、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行政處分。合議庭指不當黨產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一、二款、第八條第五項前段及第十四條的規定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裁定停訟,可抗告。
從監院到法官陸續都對黨產會手段提出質疑,恐再引爆政治效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書指出,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解釋時,應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義務。法官依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應先行聲請釋憲,以求解決,各級法院可提出客觀上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釋憲。
合議庭認為,欣裕台、中投被黨產會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黨產會使用的不當黨產條例部分法條有違憲疑義,「這是先決問題」,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前,依法先停止訴訟。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4條:「...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四、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心得】
民進黨在2016年贏得總統大選與國會絕對多數成為完全執政黨,並挾國會多數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成立不當黨產委員會,開始清查1987年前成立之政黨財產。但不當黨產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院之下,作為行政權卻有調查權和處分人民或團體之財產權,是否有違憲法之法治國原則,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另外雖然黨產會名義上追查包含民進黨、中國青年黨在內等政黨之財產,但實質上僅針對中國國民黨的財產,是否也違反憲法的「不得針對特定個人或團體立法」的精神,以及認定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等來源以外之財產皆推定為「不當取得」,且要求政黨須自證其財產來源並無不當及不法,但在1940年代至今之許多古老的文件與證人皆已無可查證,試問該如何自證清白;而「不當」兩字是否等於「不法」,則何為「不當」?若是違反現行法律卻在當時是合法的,政府追查是否也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政府聲稱參考東德轉型正義之經驗及精神進行我國之轉型正義,但中國國民黨與東德共產黨的性質並不一樣,東德當時在進行清查政黨財產時已透過司法機關對德共領導人和財產進行審判,並宣告東德共產黨為違憲政黨,始進行解散與清查;但中國國民黨至今已轉型為民主政黨,且對於台灣民主的發展亦有正面助益,政府在進行轉型正義時不應完全套用東德模式,否決了國民黨存在於台灣之合法性。
幾個月前監察院院會就早已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釋憲案,卻反遭執政黨立委撻伐譴責,認為監察委員變成政治打手、前朝遺毒,但我認為司法機關是作為國家正義和憲法維護最後之中立判決者,若執政黨認為該條例及機關絕無違憲疑慮,又何必反對交付釋憲,而要使這些疑慮像陰霾一樣繼續跟著執政黨,遲遲無法揮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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