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25
【標題】監察院決議 陳師孟應迴避調查諷扁行動劇
【新聞來源】2018/06/13
16:48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3日電
【內文】
前北檢主任檢察官慶啟人認為監委陳師孟查諷扁行動劇的立場不中立,向監察院申請迴避。紀律委員會決議,陳師孟應迴避。陳師孟說,會先申訴,若無法申訴,開記者會交社會公評。
2009年司法節慶祝大會,檢察官編導舞台劇諷刺陳水扁,陳師孟認為此舉蓄意影響社會輿論,影響台灣國際形象,申請自動調查,將約詢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時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慶啟人等人。這也是陳師孟就任監委後調查的第一案。
監察院下午發布新聞稿,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5日開會審議,決議陳師孟應迴避調查,審議情形陳報監察院長張博雅核定,張博雅核示:「尊重委員會決定。」
紀律委員會指出,審酌調查案所涉一方為前總統陳水扁,由於陳師孟於民國83年12月25日至86年7月31日擔任台北市政務副市長,是由當時的台北市長陳水扁所敦聘;陳師孟於91年2月1日至92年2月5日擔任總統府秘書長,亦是由當時的總統陳水扁敦聘,兩人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上述密切的職務關係,足以讓一般人認為由陳師孟調查該調查案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8條第5款所規定應迴避情形。
紀律委員會參酌監察院過去有時任院長王建煊與其自動調查案所涉之一方為時任秘書長陳豐義,具有首長與幕僚長職務關係密切,紀律委員會當時決議王建煊應予迴避案例,與會委員一致同意,陳師孟應迴避調查。
陳師孟下午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他會看看有沒有任何申訴管道或程序,不會就此放棄,如果沒辦法申訴,將對外召開記者會,交由社會公評。
陳師孟說,紀律委員會的理由寫「兩人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密切職務關係,足以讓一般人認為...」這很奇怪,怎麼會把這種事情推給一般人,應該就是「他們」認為的。
由於此案為陳師孟獨立調查,被要求迴避後,案子能否繼續進行,陳師孟說,他也不知道,需要進一步了解,迴避是要將他與案子隔離,恐怕案子會因此拖延下去。
2009年司法節慶祝大會,檢察官編導舞台劇諷刺陳水扁,陳師孟認為此舉蓄意影響社會輿論,影響台灣國際形象,申請自動調查,將約詢時任法務部長王清峰、時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慶啟人等人。這也是陳師孟就任監委後調查的第一案。
監察院下午發布新聞稿,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5日開會審議,決議陳師孟應迴避調查,審議情形陳報監察院長張博雅核定,張博雅核示:「尊重委員會決定。」
紀律委員會指出,審酌調查案所涉一方為前總統陳水扁,由於陳師孟於民國83年12月25日至86年7月31日擔任台北市政務副市長,是由當時的台北市長陳水扁所敦聘;陳師孟於91年2月1日至92年2月5日擔任總統府秘書長,亦是由當時的總統陳水扁敦聘,兩人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上述密切的職務關係,足以讓一般人認為由陳師孟調查該調查案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8條第5款所規定應迴避情形。
紀律委員會參酌監察院過去有時任院長王建煊與其自動調查案所涉之一方為時任秘書長陳豐義,具有首長與幕僚長職務關係密切,紀律委員會當時決議王建煊應予迴避案例,與會委員一致同意,陳師孟應迴避調查。
陳師孟下午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他會看看有沒有任何申訴管道或程序,不會就此放棄,如果沒辦法申訴,將對外召開記者會,交由社會公評。
陳師孟說,紀律委員會的理由寫「兩人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密切職務關係,足以讓一般人認為...」這很奇怪,怎麼會把這種事情推給一般人,應該就是「他們」認為的。
由於此案為陳師孟獨立調查,被要求迴避後,案子能否繼續進行,陳師孟說,他也不知道,需要進一步了解,迴避是要將他與案子隔離,恐怕案子會因此拖延下去。
【標題】查諷扁劇須迴避 陳師孟要申訴
【新聞來源】2018-06-13
23:58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王聖藜/台北報導
【內文】
監委陳師孟就職前曾說要打擊「辦綠不辦藍的司法官」,上任後第一案就是調查台北地檢署九年前在司法節慶祝大會上,涉嫌諷刺前總統陳水扁的短劇,被調查對象之一的台北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慶啟人,以陳師孟有既定立場為由,向監察院聲請迴避。監察院昨天決議,陳師孟應迴避調查。
對於監察院的決議,陳師孟表示,「太奇怪,完全不合理」,會提出申訴,如果沒有申訴機制,將開記者會讓社會公評。
慶啟人則說,監委不能憑著意識型態辦案;被陳師孟鎖定的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也說,「請監委的手不要伸進司法」。
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在五日開會,決議陳師孟應迴避調查,監察院長張博雅昨天核示這項結果,並表示尊重委員會的決定。
監察院指出,紀律委員會審酌調查案所涉的一方為陳水扁,但陳師孟曾受聘出任陳水扁的副市長、總統府秘書長,兩人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密切職務關係,足以讓一般人認為陳師孟應迴避,因此,與會監委一致同意,陳師孟應迴避調查。
陳師孟表示,沒有想到會被判定迴避,對於案件未來如何繼續進行,還需要進一步了解。他批評,紀律委員會說「足以讓一般人認為」應迴避,其實應該就是這些人認為。
慶啟人說,九年前的慶祝活動,明明是表揚檢察官的「俠客行」,偏偏被陳師孟詮釋成「諷扁劇」,監委不能任憑意識型態去主導案子調查,如有其他監委接手,一定要看清楚案子的本質。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第 97 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查法》
【心得】
陳師孟的政黨色彩以及其與陳水扁總統的情誼從過去所任官職與他本人的自述中可知一二。暫且不論陳師孟是否適任監委,我想這件事的重點有三:一、檢察官主張「自由權」與陳師孟主張「嫌疑人或受刑人的尊嚴」的衝突;二、監委沒有司法調查權,不能監聽、搜索,單憑「約談」能發現真實嗎?陳師孟這麼做是否違法?三、陳師孟此舉除了激起司法界與輿論不滿,對司法進步又有何幫助?
在我看來檢察官的行為是諷刺的模仿,以「羞辱」形容實為誇大。畢竟影片中檢察官並未出現向法官施壓或羞辱式言語,況且陳水扁的貪汙罪是靠證據定罪,檢察官無法影響審判,法官也不會因為輿論而定罪。若按陳師孟所說光憑一場演出就會影響司法判決,那日後出現大規模抗議聲浪,判決還有公正性與可信度嗎?若真能影響判決,那我國的司法中立未免太不成熟。(陳師孟批評紀律委員會的理由寫「兩人在過往工作屬性上曾有密切職務關係,足以讓一般人認為...」這很奇怪,怎麼會把這種事情推給一般人,應該就是「他們」認為的。但他約談檢察官,認為「諷扁劇」蓄意影響社會輿論,影響台灣國際形象,但這不也是他自己認為?)
一般人都有言論自由,只要不涉及誹謗、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等等,那就應受法律保障。我想檢察官也是人,他們在職務之餘有自己的想法與行動是很正常的,一般人能針砭弊政,檢察官卻不行?寫社論的沒事,在慶典上演戲卻要被約談,難道「自由權」還有差等,會因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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