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7日 星期日

政一B 聶立修

[班級]政一B
[姓名]聶立修
[學號]06114246
[時間]2018/06/17
[標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黨產會是被告 可聲請閱卷
[內文]
針對黨產會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提供聲請釋憲內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黨產會是訴訟被告,本來就有權閱卷,聲請釋憲狀就附在卷內,只要黨產會委任律師前往閱卷就可取得資料,駁斥黨產會的說法不實。
台北行政法院法官針對中投、欣裕台與黨產會訴訟,以不當黨產條例部分條文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釋憲並裁定暫停審理。
黨產會發布新聞稿指法院審理期間,從未表達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並指法官不願提供聲請釋憲文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整個黨產案行政訴訟攻防的重點,雙方就是在爭執黨產條例相關條文合憲與否,「這是主要爭點」,合議庭是本於法律確信,認為有具體的理由,才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此外,黨產會是訴訟一方,本來律師就可到法院聲請閱卷,只要到法院閱卷就可看到卷內的聲請釋憲狀。
法界人士指出,訴訟遇有憲法爭議時,依法應先解決違不違憲的問題,才可以繼續審理案件,「這是法律的通識」,黨產會的主張或者要求的程序正義,應去憲法法庭爭取才對。
[相關憲法條文]
第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173 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心得評論]
在文末有提到若黨產會要求程序正義,應該要向憲法法庭爭取,而非在高等行政法院也沒有行使閱卷權的情況下對外抱怨。而只要到法院即可調閱的聲請釋憲狀應該不需要為了製造新聞,而發出不實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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